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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主動辭職,究竟有沒有補償?用不用提前告知?這些你都要知道

對於要參加工作的我們,一定要懂得一些勞動合同法的知識。這對於我們以後維護自身的利益有很大的幫助。下面讓我來為大家講講員工主動辭職,究竟有沒有補償?用不用提前告知?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對於員工主動辭職的補償問題以及需不需要提前告知都做出了嚴格的規定。

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即雙方當事人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並結束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如果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是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並且此時應該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員工主動辭職,究竟有沒有補償?用不用提前告知?這些你都要知道

法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一方當事人即可單獨決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這樣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無需事先告知。並且,對於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和無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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