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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員工發生勞動糾紛、合同解除 必知條款

行外人以為行內人有多高深,不做HR的人以為HR有多專業。

遇到勞動糾紛,不做HR的人一頭霧水,會被別人說得一愣一愣,以為HR說得有多對,以為他們懂得很多關於勞動糾紛處理的法律條款。

實則,關於勞動法真不復雜,簡單,簡簡單單。

企業與員工之間用工關係規範,主要僅來自於2部法律。一為《勞動法》,二為《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1995年開始實施,一共105條。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較為密切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

《勞動合同法》2008年開始實施,一共98條,為《勞動法》的子法,主要是關於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履行、解除、終止等情形的法律規範總稱。

實則作為勞動者,遇到勞動糾紛,勞動合同解除,僅需要了解《勞動合同法》,並且只需要瞭解《勞動合同法》中的關鍵幾條。

企業與員工發生勞動糾紛、合同解除 必知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26條第一款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並且,當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時,或者用人單位違規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是對勞動者有利的情形,一定要切記,如果企業有這些情況,作為勞動者,可以化被動為主動。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獲取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2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為欺詐,常見情況為勞動者在資料表上填上虛假工作經歷或者虛假個人學歷,虛假證書等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作為勞動者千萬不要違反刑法,不然解除合同沒商量)

作為勞動者,千萬不要觸及以上第39條的規定。其中第39條第1款和第6款,是硬性的;第4款重複建立勞動關係,發生情形較少;

第39條第2、3款,是企業經常採用的手段,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 或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為由,來解除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如果感覺到單位要對自己不善時,一定要小心單位給自己出示的一些處罰認定書,千萬不要簽字,這些都會成為自己認罪的把柄。

企業與員工發生勞動糾紛、合同解除 必知條款

禁區

第39條第5條,自己在入職時填入職資料表時要注意,據實填寫,不要誇大自己,以免為日後埋下禍根。

你是否注意到在入職資料表的個人簽名旁邊有一段小字,關於資訊真實性的承諾,如果不屬實,用人單位視為勞動者欺詐,有權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作為勞動者,千萬不要觸碰這第39條,這是勞動者的禁區。因為,如果勞動者有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給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所以,對於第40條,勞動者需切記:(1)如果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企業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2)如果你不勝任崗位或者企業以你不勝任崗位為藉口,要和你解除勞動合同,你也不用擔心,因為這類解除情形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41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41條主要為裁員、破產、經營困難、轉產等方式裁員,一般用不上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與員工發生勞動糾紛、合同解除 必知條款

勞動者的保護傘

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發生勞動糾紛,主要記得以上四條即可。關於補償標準,記得以下內容即可。

1、勞動者按照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企業按照第40條、41條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期滿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作為勞動者,員工這一方,切記不要觸碰第39條,企業依據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給錢的。

關於經濟補償標準是,不滿半年按半個月工資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按1個月工資計算;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最高月工資補償標準為上年度當地平均月收入的3倍;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年限最多為12年,即12個月工資;

好了,以上即是勞動合同法的核心內容,是企業與員工發生勞動糾紛,勞動合同解除的關鍵條款,希望大家能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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