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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士尼被告了,禁止自帶飲食是“霸王條款”?

不得攜帶以下物品入園:食品;酒精飲料;超過600毫升的非酒精飲料……早在2017年,上海迪士尼樂園釋出這項新規定時,就在網上引起了激烈爭論。時至今日,上海迪士尼樂園“禁止攜帶食物入園”、“入園需翻包檢查”等規定仍飽受消費者爭議。

上海迪士尼被告了,禁止自帶飲食是“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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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微博@上海迪士尼度假區在今年(2019年)年初,上海華東政法大學大三的學生小王攜帶零食進入上海迪士尼樂園時被園方工作人員翻包檢查,並加以阻攔。小王認為園方制定的規則不合法,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便一紙訴狀將上海迪士尼樂園告上了法庭。強制翻包檢查,食物不得入園,投訴被告知符合法律規定小王說,今年(2019年)1月28日,她花了365元在某款APP上購買了一張迪士尼樂園一日遊特價票,並於1月30日前往遊玩。“在購買門票時,並未見到有‘禁帶食物’等相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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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園之前,小王花了40多塊錢買了餅乾等零食。但在入口處,園方工作人員便將小王攔下,要求對其揹包進行檢查。“當時,工作人員看到我帶了零食後,先要求讓我把零食扔掉,態度比較強硬。”小王回憶道,“我不同意,他又說讓我在入園處的小桌子旁吃掉或者寄存到附近的寄存櫃裡。”園方工作人員所說的小桌子指的是在樂園的入口處設定的兩張桌子,一些遊客因不捨得丟棄攜帶的食物便會在桌子旁當場吃掉,“有些遊客帶的零食太多了,自己吃不完,要麼就送人,要麼就丟在那裡,很浪費,也很狼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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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園方工作人員所說的寄存櫃,小王詢問後發現,一天的寄存費要80塊錢。“我買的零食都沒有這麼貴,怎麼可能捨得寄存呢。”小王苦笑道。在雙方發生口頭糾紛時,小王撥打了110。“跟警方去做了筆錄回來後,這件事情並沒有解決。”於是,小王便現場撥打了12345和12315投訴熱線進行了投訴。“他們告訴我,‘禁止攜帶食物’這個規定是迪士尼樂園制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我跟他們說這明顯是違法的。後來也不了了之了。”在多次溝通、投訴無果後,小王便將自己購買的零食進行了處理,她說:“當時吃了一點,送給了別人一點,剩下的就放在小桌子上了,這才讓我進去。沒辦法,畢竟對方很強勢,而且購買的票不能退。”在樂園裡,小王花了30塊錢買了一根棉花糖當零食,“外面只要幾塊錢。像一根熱狗,裡面居然賣到了35塊錢,一瓶可樂要20塊錢,太貴了。”此規定只限定亞洲國家?回到學校後,針對上海迪士尼樂園制定的相關規則,小王在網上進行了調查。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區官網的“遊客須知”欄中,小王發現了園方工作人員所說的規則。“在不得攜帶入園的物品中,就包括食物。而在入園檢查之前,我並沒有獲得任何相關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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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目前已擁有6處世界頂級的家庭度假目的地,美國和法國的3處迪士尼樂園並沒有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園,而作為亞洲國家的中國和日本的迪士尼樂園卻禁止攜帶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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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為了解社會公眾對上海迪士尼樂園禁帶食品入園的態度,小王和三名同學透過不同途徑進行了調研。“根據調研結果顯示,多數人認為上海迪士尼樂園的相關規定目的是提高園內餐飲業的創收,從而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小王表示,因此她想透過法律手段來為消費者爭取權益。一紙訴狀告上法庭,指導律師披露三大爭議焦點經過充分地準備,2019年3月5日,小王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請訴訟,在訴狀中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要求確認上海迪士尼樂園禁止遊客攜帶食品入園的格式條款無效。(2)請求上海迪士尼樂園賠償原告損失,包括原告在迪士尼樂園外購買卻因被告不合理規則而被迫丟棄的食品的費用,共計4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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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以“服務合同糾紛”為案由立案。4月23日,該案第一次開庭審理。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律師袁麗(小王的指導律師)介紹,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與被告的答辯意見,本案有以下主要爭議焦點。1被告的行為是否排除限制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被告辯稱,被告並沒有強制消費者在迪士尼樂園內就餐,消費者可以選擇在園內就餐,也可以出園就餐後再返回園內,消費者是有選擇的,其自主選擇權沒有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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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微博@上海迪士尼度假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袁麗認為,被告對該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理解存在錯誤,被告認為排除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沒有任何選擇。實際上,法條本身並未釋明“排除”的內涵,必須藉助其他手段來明確其具體內涵。同時,“出園就餐”同樣有損消費者的權利。由於樂園面積很大,遊玩專案較多。等到就餐時間,遊客距離入口處已經十分遙遠,此時遊客若想外出就餐,必須原路返回至入口區域,用餐結束重新排隊進入迪士尼樂園。這是變相地迫使消費者在遊玩時間與出園就餐之間做出選擇:消費者若不願浪費遊玩時間,就只能選擇園內價格高昂的食物;若消費者選擇出園就餐,就會嚴重浪費遊玩的時間。而即使遊客出園就餐,被告仍能從中獲益。因為距離迪士尼樂園較近的飯店均位於迪士尼小鎮等上海市迪士尼度假區的配套設施內。“這些飯店需交鋪位費和租金,只要原告在度假區內就餐,被告仍然是受益者。”不管消費者選擇哪一種,都會給消費者帶來損失。消費者看似有了選擇的空間,實際上卻只能在兩種都不利於自己的方案中進行選擇,而被剝奪自己攜帶食品在樂園內就餐的權利。2該條款是否是被告基於公共安全衛生的需要而必須訂立的條款?在法庭上,被告辯稱消費者可能會攜帶氣味特殊或有安全隱患的食品入園,並且隨意丟棄垃圾。該條款是基於維護園內公共衛生安全而必須訂立的條款。袁麗認為,攜帶食物本身不會當然導致公共衛生安全問題,被告不能因為潛在的衛生安全問題而限制消費者權利。同時,“禁帶食物”不能避免所有潛在的衛生安全問題,因為迪士尼園內同樣存在其氣味奇特的食物,遊客也可能丟棄園內食品垃圾。迪士尼樂園有其他更加合理的手段進行其自身應當盡的管理義務,但其為杜絕潛在的衛生安全問題,把自身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利用其優勢地位,強加於消費者,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此外,袁麗認為,同樣是迪士尼樂園,美國和法國的迪士尼樂園均可以攜帶食物,亞洲的迪士尼樂園卻不可以攜帶,這是對亞洲地區的歧視。“被告辯稱因為遊客會帶各種千奇百怪、氣味奇特的食物,本質上還是排除自己的管理義務,並且存在對消費者素質的歧視。”

原告小王:將訴訟堅持到底

小王回憶,庭審是從當天13:45開始到17:00左右結束,持續了三個多小時。“對方還來了兩名工作人員參加了旁聽。”小王說,在調研時發現,很多消費者都表達了對迪士尼相關規則的不滿,但提到“起訴”時,大家都選擇了“算了”、“太麻煩”等態度躲開了。“經營者往往利用消費者的這種心理,鑽法律的漏洞,在消費者都沒有意識到的情況下就侵害其正當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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