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出國務工已經屢見不鮮,
可有些人為了出國“掙快錢”竟採取了非法手段,
偷越國境,以身試法。
近日,
蘆山法院公開宣判
周某成、楊某某、周某偷越國
境罪一案,
被告人周某成、楊某容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周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20年3月,周某成、楊某容、周某三人在無合法出入國境證件的情況下,為務工掙錢,結夥從綿陽出發到雲南景洪市,並在偷越國境人員的安排下,透過換乘摩托車、汽車的方式,從中緬邊境偷渡至緬甸勐拉。2020年5月,周某因掙不到錢,再次從緬甸勐拉偷渡至雲南。2021年5月,周某成、楊某容從緬甸勐拉經中緬邊境向雲南省勐海縣打洛口岸投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周某成、楊某容、周某違反國境管理法規,結夥偷越國境,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根據三被告人的情節和認罪悔罪態度、表現依法作出判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條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第(二)項 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夥偷越國(邊)境的。
第六條第(一)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一)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稿件來源:蘆山縣人民法院
【來源: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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