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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消費陷阱大揭底 這些案例是否也發生在你身邊

如今,健身已成為一種時尚的生活方式,健身會所會員制消費模式也因此蓬勃發展。不少健身會所透過向消費者給予一定折扣的方式發放會員卡,以吸引客戶。但由於此種會員制消費模式缺乏監管,一旦商家不誠信經營,極易引起各種糾紛。北京晨報記者近日從順義法院獲悉,該院受理的涉健身卡類糾紛呈逐年增多型勢,僅今年1至3月就受理了500餘件。為此,順義法院為消費者揭示了辦理健身卡中一般會涉及的幾種陷阱,以提醒大家加強防範。

案例一:健身房關門起訴退費

小馬與同事30多人在某健身度假中心辦了一張會員卡,辦卡時未簽訂書面合同,每次都是持卡消費後,在該公司的賬本上扣劃。有一天,小馬等人去健身時,發現大門緊閉,上寫“整頓歇業”。他們起初並未在意,又去了兩次發現都是如此,才終於警覺。

報警後,警察告知該健身會所停業搬離,已有幾十人次的報警。於是,小馬等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公司退還會員費。法院審理過程中,小馬等人僅能提供會員卡,交費收據均已丟失,被告未到庭應訴。最終,法院因無法明確合同內容及金額駁回了小馬等人的訴訟請求。

陷阱:有卡無合同大量存在

健身會所在辦理會員卡時,經營者一般僅向消費者提供不蓋公司有效公章的會員卡片或僅有工作人員簽字的會員卡片,也不向消費者開具有效的付款憑證。即使有些卡片或付款憑證蓋有公章,但實際經營主體與公章的主體並不一致。

此外,有卡無合同現象大量存在,雙方權利義務難以明確。一旦發生糾紛,經營者往往以與消費者不存在服務合同為由逃避法律責任。而消費者由於缺乏有效證據證明雙方的服務合同關係很容易敗訴。

案例二:承諾泳池終未兌現

王某於2016年10月花2000餘元辦理了一張某公司兩年制的健身卡。此後,他憑藉此卡在某大廈泳池游泳。去年4月底,王某從被告公司處獲悉,其與某大廈的合作終止,而當時承諾的自建泳池還未動工。多次交涉無果後,王某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公司退還健身卡費用2000餘元,並解除雙方簽訂的會員協議。最終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解除會員協議,被告公司向王某退還1600元。

陷阱:單方設定條件不妥當

經營者在勸說消費者辦理會員卡時,往往突出宣傳辦卡存在的種種優惠政策,然而在雙方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經營者突然更改合同內容或設定條件,如透過設定打折有效期、積分限期清零等方式,逼迫消費者提前消費。更有些商家在不通知消費者的情況下,直接取消之前承諾的優惠政策。而大多數消費者在辦卡時未與經營者訂立書面的服務合同,故在糾紛發生時很難有效維權。

此外,即使有書面服務合同,合同也是商家提前擬定好的制式合同,有很多霸王條款。例如“入會協議或會員章程中規定會費繳納後概不退還,轉卡應繳手續費”“合同條款的最終解釋權歸店家”等。締約過程中,商家對於這些條款都是“一字不得更改”的態度,消費者也只能接受。

案例三:私教課程縮水一年

2016年6月底,石某在某健身俱樂部辦理了兩年期的健身卡,後經教練推薦又花費3600元購買了36課時的私人教練課程,約定課程有效期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截至2016年底,石某隻完成了16節課程,但俱樂部通知其私人教練課程到期。石某多次找俱樂部交涉,但對方出示的合同上課程有效期截止日已被修改為2016年12月30日。

陷阱:降低服務質量減專案

向消費者推銷會員卡或合同訂立初期,經營者大多能為消費者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可一旦消費者辦好會員卡後,無論服務態度還是服務質量均有明顯下降,甚至存在服務專案減少的情況。

此外,商家不能依照承諾的質量和標準提供服務,隨意設定享受優惠的障礙,關閉、停業時對持卡使用者不做任何交代,或會員卡過期費用不予退還等,從而引發大量糾紛。例如一些健身會所明知其無相應接待能力時,仍大量招收會員,因健身場所空間和訓練器械有限,導致會員需長時間排隊等候。

另外,部分商家為留住客戶,超經營範圍做出承諾,聲稱可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各項服務,並漫天要價,例如一些經營者做出“保證幾個月內減肥多少公斤”等虛假承諾,最後卻無法兌現,導致引發糾紛。糾紛發生後,商家往往以合同中約定自己享有最終解釋權或消費者自身存在過錯等藉口來規避法律責任。

案例四:會所停業被索會費

北京帝一號健身發展有限公司系股份制企業,2016年至2017年期間,500餘名健身愛好者在被告處購買了健身卡,並繳納了會員費。2017年10月,被告因股東之間的矛盾而停業,其中一股東以另一股東捲款出走為由,將健身房封門並另取營業執照經營,造成會員無處健身,會員卡中金額不能消費。為此,李某等300餘名會員訴至順義法院,要求與被告解除合同,並要求退付他們未消費部分的會員費。

陷阱:預付款資金缺少監督

因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經營者大多能隨意處分吸收的預付款資金。一旦使用不當造成經營情況惡化或者直接惡意轉移資金,不但會影響服務合同的實際履行,而且會直接造成經營者清償能力不足,對消費者權益構成侵害。

案例五:健身骨折索要賠償

高某在北京某健身會所辦理了健身卡。2016年5月20日,原告健身時不慎摔倒在跑步機上,由於當時被告場地內沒有巡場人員,其他會員尋求被告工作人員救援未果。最後在其他會員的幫助下,原告被送到醫院。經診斷為骨折。

由於被告不肯承擔所有費用,高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醫療費、健身年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萬餘元。

陷阱:安保義務履行不當

健身會所在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同時,未盡合理範圍內的提示告知、安全保障等附隨義務導致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如地面溼滑致消費者跌倒、摔傷,停車場未設定專人看管致消費者車輛被損、被盜,更衣櫃被撬致消費者財務丟失等,導致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失較為嚴重,從而引發糾紛。

法官說法

市場監管缺位致糾紛多發

順義法院法官張鵬飛表示,此類糾紛多發原因之一是交易條件不公平。他說,經營者往往在事先擬定的會員手冊、會員須知等格式條款中設定一些顯失公平的交易條件,如規定會員卡在有效期內不得退費、不得轉讓,或扣除高額費用後方可退費或轉讓,有效期滿後卡內餘額作廢,會員卡不予掛失、不予補辦等。有的經營者甚至不事先告知消費者此類不利於消費者的限制性條款,待消費者提出退費、補辦等請求時以前述理由拒絕。

此外,交易主體不誠信。有的經營者為吸引消費者,往往在辦卡前提供優質服務,如安排優秀教練輔導健身,送私人教練健身課程或在辦卡時口頭承諾將給予諸多相關優惠,一旦消費者繳納費用成為會員,則提供質量低下的服務或不兌現原先承諾。有的經營者在遷址後、停業歇業前不通知會員,在轉讓時不告知受讓方現有會員情況以致消費者的會員身份不被新經營者認可,甚至在停業前還大量招募會員。

再者,市場監管不到位。辦理一張會員卡少則幾千元多則上萬元,且經營者辦理的會員卡總數不受任何限制,預付費消費模式對於經營者而言具有一定的融資功能。由於目前政府主管部門對此類交易無相關規定,市場監管缺位,以致有的經營者將收取的會員費挪作他用,而一旦出現經營困難後,將導致消費者退費無門。甚至有不法經營者以此方式違規融資、非法集資,騙得資金後即關門潛逃。

法官提示

消費者應注意保留證據

順義法院提示消費者,在購買會員卡前要對商家的資質、信譽和辦卡優惠細則進行充分了解,並簽訂書面合同或保留其他證據。其次,應理性消費、提高防範意識,避免因貪圖蠅頭小利引來重大損失。

具體來說,消費者要透過各種途徑考察經營者的主體資質、經營規模、經營能力、信譽等相關情況,在入會辦卡時認真閱讀經營者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有歧義的條款應要求其解釋並書面說明,避免日後維權缺乏相應證據支援。

此外,消費者應當注意保留證據,務必簽訂書面合同,以明確權利、義務關係,並警惕霸王條款,要求健身房對相關條款釋明後再決定是否簽訂服務合同交納會費並辦理健身卡。一旦發現自身權益受損應及時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