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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勞動者離職後,未發放獎金還能要得回來嗎?

典型案例:勞動者離職後,未發放獎金還能要得回來嗎?

人員離職後,尚未發放的提成獎金能否結算、如何結算?因為銷售提成涉及回款等其他考核指標,結算時間相對滯後,勞動者離職時,提成結算尚未完成的情況較為常見,今天就來說說這個問題。

案例1:

某公司《薪酬績效管理制度》規定,銷售人員根據銷售回款提成,比例為15%,但同時另有規定,“

離職人員不享有離職後的回款提成

”。2017年10月,王某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離職後與公司後續回款提成2。5萬元發生爭議,雙方最終訴至法院。

在該院前期審理期間,雙方始終圍繞王某是否知曉“

離職人員不享有離職後的回款提成

”這一規定,進行了相互質證。但在二審期間,法院卻繞開了上述爭議,認為:

就離職人員不享有離職後的回款提成的規定,本院認為系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依法獲得勞動報酬權利的不平等條款,應屬無效

評析

:本案中兩點與最終結果息息相關,

一是

制度本身明確規定了提成計算的相關依據與方法;

二是

後又對離職人員享有提成的權利進行了徹底排除。前者為勞動者主張權利提供了確鑿的依據,後者則因免除勞動者權利被認定無效,排除了勞動者主張權利的主要障礙。

在實務中,書面形式、約定明確的提成規則,是勞動者主張權利的堅實基礎,但如果規定本身對提成約定不明確,又該怎麼辦?

案例2:

董某與公司就提成工資發生爭議,雙方均認可提成比例為銷售額的3%,但沒有形成書面檔案。董某主張提成的基數為店面銷售總額,公司主張提成的基數為董某個人銷售額。

不過好在董某的工資結構比較簡單,即底薪3500元加銷售提成,法院根據董某工資流水,就剔除底薪後的部分收入與公司銷售額進行了對比計算,確認提成金額與銷售總額的3%比較吻合,最終認定了董某的主張。

評析

:本案例中雖然雙方關於提成約定有爭議,但雙方均認可有提成這件事,只是對具體計算方式有爭議,恰好董某工資結構相對簡單,透過倒推計算,能夠確定計算方式。

案例3:

崔某離職後,與公司就提成工資發生爭議。崔某主張,雙方曾約定按營業額10%進行提成,但公司表示否認,雙方均未就此舉證。

法院審理認為:雖崔某主張公司依照營業額根據提成比例支付其提成工資,但其並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就提成有過具體約定,

因此其主張提成工資缺乏事實依據

評析

:該案例中,雙方對提成約定主張完全相反,勞動者也沒有任何證據來支援自己的主張,最終也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援認可。

另外,銷售工作是一項需要持續跟進的工作,尤其是在專案制情況下,員工離職時專案仍未全面完成的情況也不少見,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

案例4:

李某在職時為公司銷售顧問,2018年6月包括李某在內的銷售專案組,促成了一筆總價超億元的銷售合同。同年8月,李某因個人原因離職,但離職時李某參與的銷售專案尚未正式簽約。

公司據此認為,李某離職時銷售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備提成條件,該部分銷售工作由接任人員最終完成,公司也給了接任人提成。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李某離職時,雙方尚未簽訂正式合同,但認購合同已經簽訂,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基本確立,最終對方依據認購合同,完成正式合同簽訂,並支付了全部款項,因此對李某訴請予以支援,判決公司支付單項業務提成64135元。

評析

:對於此類情況,最好也是有明確約定,尤其是在專案制情況下,團隊成員如何分配提成,否則這也是個說不清楚的事情。

在勞動者主張提成獎金的時候,另外一種情況也應引起警惕,即用人單位利用強勢地位,強迫勞動者對後續提成計算方式變更進行確認。

案例5:

某房產經紀人許某離職時,因公司要求籤下了如此承諾書,承諾“

認同公司關於離職後後續業績提成按50%發放的規定

”。此後,許某與公司就後續業績提成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儘管在法庭審理時,許某一直強調自己是被迫簽訂的承諾書,但法院依然認為:

許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在相關承諾書上簽字的法律後果,應對其相關承諾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評析

:在不該簽字的書面材料上簽字,這是當前勞動糾紛中常遇到的問題,其中雖有公司誘導、逼迫等因素,但作為成年人確實也應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