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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販賣毒品罪律師 販賣冰毒119.51克,律師成功辯護獲輕判

成都販賣毒品罪律師 販賣冰毒119.51克,律師成功辯護獲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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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檢察院以成華檢公訴刑訴(2014)7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Z某某、M某某涉嫌販賣罪,於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Z某某、M某某及其辯護人曾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辦案經過:

曾莉律師在接受嫌疑人家屬的委託後,立即介入案情,展開有關販賣毒品罪的法律法規蒐集及相關案例蒐集整理工作,並且多次前往看守所會見M某某,全面瞭解案件情況,蒐集案件相關證據資料。此外,曾莉律師全方面瞭解有關本案中毒品數量、販賣次數、毒品純度等重要情節,從專業角度提出了關於本案的法律意見書和辯護意見書,最終使得本案被告人M某某獲得從輕處罰。

本案甲基苯丙胺數量(冰毒)為

119.51

克,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

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成都販賣毒品罪律師 販賣冰毒119.51克,律師成功辯護獲輕判

最終法院採納了曾莉律師的辯護意見,成功為被告人爭取到最輕的處罰。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M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所處罰金,限被告人與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則強制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