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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講全:稅法中的“加計”抵稅(附:賬務處理要點)

一文講全:稅法中的“加計”抵稅(附:賬務處理要點)

首先,之所以使用“抵稅”這個詞彙,是因為同樣對於“加計”來講,增值稅方面有抵扣、抵減、扣除等稱呼,而企業所得稅則一般稱為扣除。我們分別來看。

一、增值稅之加計抵減

(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下述“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執行新政策。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會計分錄

1、正常計提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實際繳納並確認加計抵減金額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其他收益

:增值稅加計抵減,實質上乃是政府補助,並非增加了進項稅額。

二、增值稅之加計扣除

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按照9%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的基礎上,若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依法抵扣——相當於加計1%了。

會計分錄:

借:生產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原材料

:農產品增值稅加計扣除(抵扣),只是將一部分(即1%部分)原已作為原材料成本的金額,結轉(調整)到“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裡了。

三、企業所得稅之加計扣除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1、企業(下述“製造業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政策)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製造業企業(指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的製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佔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二)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需要指出的是,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無論上述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還是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實際上只不過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增加這部分扣除專案,而並非是企業實際上發生(支付)此項(加計)費用或者支出;因此,(加計)費用或者支出本身不作賬務處理,只是因為加計扣除,而影響(減少)了實際需要計算的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