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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是否可以作為勞動合同協商一致終止的證據?

離職證明是否可以作為勞動合同協商一致終止的證據?

要點

離職證明系用人單位單方出具的證明檔案,具有證明勞動關係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效力。如果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載明的離職原因未經勞動者簽字確認,則該離職證明不得作為勞動者離職原因的有效證據。

【案情簡要】

1、周蓓於2015年8月17日入職中節能(北京)節能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節能公司),擔任會計主管,月平均工資13413。81元,雙方簽訂了合同期限為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8月16日、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的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

2、2018年7月13日,中節能公司作出《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通知書》,表明勞動合同2018年8月16日到期後,不再與周蓓續簽新的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係自動終止。

3、2018年8月23日,中節能公司向周蓓出具《離職證明》,載明“……乙方:周蓓……雙方合同於2018年8月16日到期,到期後雙方不再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係自動終止。

雙方現已就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

……”。2018年8月28日,中節能公司向周蓓轉賬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0241。42元。

4、周蓓於2018年9月6日在該《離職證明》上書寫“離職證明原件已領取”、“本人人事檔案和黨員檔案待確定接收地後轉出”。

5、周蓓主張中節能公司系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要求中節能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40241。42元等。

6、中節能公司主張,

《離職證明》中“雙方現就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中的所有問題當然包括勞動報酬發放、工作交接、離職手續辦理以及經濟補償金等,且雙方已經達成合意,不存在任何爭議。

我公司與周蓓已就包括經濟補償金在內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不存在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不應向其支付賠償金。

【案涉爭議】

離職證明是否可以作為勞動合同協商一致終止的證據?

法院審判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認為: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第二款

第(三)項

之規定,中節能公司已與周蓓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中節能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於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前就雙方是否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向周蓓徵求意見、而周蓓明確表示拒絕,故其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中節能公司主張其向周蓓出具的《離職證明》中已載明雙方就“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但該

《離職證明》系中節能公司單方出具,且周蓓僅在《離職證明》上書寫領取該證明原件、檔案轉移兩項事項,並未寫明同意雙方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

;且中節能公司未就雙方曾就勞動關係終止及補償等相關事項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

《離職證明》不具備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性質,無法證明雙方已就勞動關係終止事項協商一致。

判決結果:中節能(北京)節能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周蓓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共計40241。41元。

【案例索引】

中節能(北京)節能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與周蓓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2民終10049號

裁判日期:2019年8月14日

【評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除勞動者自願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自願終止勞動合同的以外,用人單位均需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兩次書面勞動合同,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擅自終止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強制性規定,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二倍的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離職證明系用人單位單方出具的證明檔案,具有證明勞動關係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效力。如果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載明的離職原因未經勞動者簽字確認,則該離職證明不得作為勞動者離職原因的有效證據。

本案中,用人單位雖在離職證明中載明“雙方現就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但勞動者僅在《離職證明》上書寫領取該證明原件、檔案轉移兩項事項,並未寫明同意雙方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也未同意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系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擅自終止勞動合同,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本文提示】

本文提示當事人,作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時,在未書面徵得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二倍的賠償金。建議聘請法律顧問,完善勞動關係管理流程,完善與勞動關係有關的各種書面檔案,如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離職證明、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等,避免或者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作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擅自解除或者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時,善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爭取自己應當得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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