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如何區分債務移轉與追償權法律關係?

菜單

如何區分債務移轉與追償權法律關係?

作者: 洪良友 律師

如何區分債務移轉與追償權法律關係?

如何區分債務移轉與追償權法律關係?

如何區分債務移轉與追償權法律關係?

【基本事實】

B公司系A公司分公司,A公司為B公司對外借款1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並與借款期限屆滿後為B公司代償了該筆借款。在清償該借款前,A公司與B公司股東甲某、乙某簽訂《債務分攤方案》,由甲某、乙某承擔該筆債務,後A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甲某、乙某歸還A公司代償的款項100萬元。

【法院觀點】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二、故A公司承擔B公司的對外債務後要求甲某、乙某承擔債務的依據為雙方達成的債務分攤方案而非追償權,本案應屬債務轉移合同糾紛。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A公司系債權人,為接收貨幣一方,其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故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簡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一,本案案由為債務轉移糾紛還是追償權糾紛?二,如何確定本案的管轄地?

首先,認定本案案由的前提在於如何區分債務轉移和追償權法律關係。追償權關係的前提在於,被追償主體本身對該債務需承擔法律責任,只不過依法律規定或依約定,由他人代為承擔,但最終結果仍需全部或部分由被追償人承擔,在此,“代償人”承擔著一定的“責任中轉站”的作用,如保證合同追償權糾紛、產品侵權責任中生產者對銷售者的追償權等。相對而言,債務移轉則是無法律責任的第三人,自願代債務人承擔該筆債務,使“債務人”得以脫身。因此,第三人最初在法律意義上是否需對該筆債務承擔責任,是判斷債務移轉與追償權法律關係的前提。

就本案情形看來,雖然《債務分攤方案》簽訂於A公司承擔法律責任“之前”,但並不意味著甲某、乙某對B公司的債務本身需承擔法律責任。因為分公司的債務由母公司——A公司承擔,本屬“法定義務”,但由於“有限責任”的存在,股東原則上與公司債務相脫離,除非有證據證明股東有抽逃出資、未履行出資義務等情形,否則甲某、乙某無需對B公司債務承擔法律責任,但顯然,本案並不存在上述特殊情形。則A公司要求甲某、乙某承擔責任的前提並非源於法定的“追償權”,而系出於雙方之預先約定,故本案案由應當為債務移轉合同糾紛。

另外,在如何確認本案的管轄法院上,由於A公司請求的依據在於《債務承擔方案》,故應按照合同糾紛的管轄認定方法進行處理,即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由於本案“爭議標的”在於給付貨幣,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本案原告A公司所在地是本案訴請給付貨幣未來的“接收貨比一方”,故A公司所在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