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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淮安一法官被舉報14日寄出的舉證通知書13日已到期

江蘇淮安一法官被舉報14日寄出的舉證通知書13日已到期

記者 /祁彪 編輯/段文

“我做了20多年法律工作,從未遇到過這麼惡劣的情況。” 深圳市赤灣東方物流有限公司(下稱赤灣公司)法務部總經理陳浩告訴記者,該公司日前向“政法幹警違紀違法舉報平臺”舉報了江蘇省淮安一名法官違規辦案。

2021年10月18日,赤灣公司收到了一份來自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下稱淮安經開區法院)郵寄的訴訟材料,其中《舉證通知書》寫明:“你方應當於2021年10月13 日前向本院提交證據。”

但郵政快遞單顯示,這份《舉證通知書》寄出時間為10月14日。

《舉證通知書》寫明:“你方應當於2021年10月13 日前向本院提交證據。”

江蘇淮安一法官被舉報14日寄出的舉證通知書13日已到期

郵政快遞單顯示,其寄出時間為10月14日,赤灣公司簽收時間為10月18日

《舉證通知書》寫明:“你方應當於2021年10月13 日前向本院提交證據。”郵政快遞單顯示,其寄出時間為10月14日,赤灣公司簽收時間為10月18日

“我們還沒收到材料,舉證期限就已經過了,無法提交證據,這官司怎麼打?法官這是明擺著違反法律程式,剝奪我們的舉證權利,損害我們的合法權益。”陳浩說。

10月21日,赤灣公司在“政法幹警違紀違法舉報平臺”上舉報了該法官。公開資訊顯示,該平臺隸屬於中央政法委的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

針對此事,被舉報的淮安經開區法院法官紀某某的書記員10月25日回覆記者:“該錯誤是筆誤,已經向赤灣公司打電話解釋和道歉了。”

員工因勞動爭議起訴公司 公司質疑立案不合程式

上述這起舉報,緣於員工顧某某起訴赤灣公司的案件。

顧某某的起訴書顯示,2017年8月31日,顧某某應聘至赤灣公司,工作崗位為挪掛司機,基本工資為13000元/月,補助為3000元/月,工作地為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某物流園。

顧某某表示,自入職以來,赤灣公司沒有依法規範用工,存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剋扣工資、安排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費、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赤灣公司不但未改正其違法行為,反而在2021年9月16日透過快遞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

因此,顧某某認為赤灣公司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致使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雙方協商未果,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赤灣公司支付賠償金、工資、加班費等各項費用總計130餘萬元。

針對顧某某的起訴,赤灣公司稱:“我們和顧某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基本工資是8000元/月,開除顧某某,並不是如顧某某所說是因為我們違法了,而是因為顧某某在職期間存在索賄受賄、組織公司員工罷工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所以我們不得不解除其勞動合同,公司的做法是沒有問題的。”

赤灣公司認為,淮安經開區法院立案明顯程式違法。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而顧某某在申請勞動仲裁階段故意不提供任何立案證據,致使仲裁委不予受理其申請,從而繞開了仲裁程式直接訴至人民法院,導致仲裁程式前置的立法目的完全落空。

淮安經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不予受理通知書》顯示,2021年9月27日,顧某某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理由為:經本委示明舉證義務,申請人仍未能提供任何立案的初始證據。申請人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顧某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卻故意不提供證據,這不是明擺著不讓仲裁委立案嗎?不就是為了避開仲裁委而直接向法院起訴嗎?”陳浩說。

而且更為蹊蹺的是,顧某某9月27日被仲裁委“不予受理”,9月28日向淮安經開區法院提交起訴狀,淮安經開區法院最遲10月9日已經完成了立案程式,製作了蓋有公章的《應訴通知書》等訴訟文書。“從9月28日到10月9日之間,有長達7天的十一假期!法院為何在這個案子上如此高效?”陳浩質疑道。

江蘇淮安一法官被舉報14日寄出的舉證通知書13日已到期

2021年9月27日,淮安經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對於赤灣公司的質疑,顧某某的代理律師對記者表示:“不好說,這是辯護策略。”而對於顧某某是否存在赤灣公司所說的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顧某某的代理律師以涉及當事人隱私、案子並未結案為由,未予回答。

公司質疑被剝奪舉證權利 法官的書記員表示系筆誤

“除了對立案過程有質疑,接下來發生的事更是讓我們感到不可思議。”陳浩說。

2021年10月18日,赤灣公司收到淮安經開區法院郵寄來的訴訟材料,其中包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等。

其中,《舉證通知書》載明: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你方在收到本通知書後,可以在與對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後,向本院申請認可。你方與對方當事人未能協商一致,或者未申請本院認可,或本院不予認可的,你方應當於2021年10月13 日前向本院提交證據。”

但郵政快遞單顯示,這份《舉證通知書》的郵寄時間為2021年10月14日,也就是說《舉證通知書》還未郵寄之前,舉證期限已經到期。

“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可按照《舉證通知書》的舉證期限,我們根本連提供證據的機會都沒有,那我們的官司豈不是輸定了?這到底是法官有意為之還是疏漏?我做了20多年法律工作,第一次碰到這種情況。紀某某已從事法院工作10餘年,辦案經驗豐富,如此專業的法律人竟做出如此荒唐之事,不但違反法律程式,而且剝奪了我們的舉證權利,這是對原告的偏袒。”陳浩說。

江蘇淮安一法官被舉報14日寄出的舉證通知書13日已到期

陳浩表示,收到材料後,他曾多次按照訴訟材料上的聯絡電話試圖聯絡法官紀某某,“但打了好幾次都沒人接電話,後來我覺得這樣下去不是辦法,就把這位法官給舉報了。”

針對此問題,記者電話聯絡了淮安經開區法院,紀某某的書記員稱,這是他自己在製作文書過程中出現的筆誤,不會影響赤灣公司的舉證權利,到11月4日開庭時赤灣公司都可以舉證。

此外,該書記員還表示,“郵寄材料我13號就已經提出了申請,但是我們的材料都是經過中級法院的專門平臺對外寄出的,其中可能耽誤了時間,所以郵寄時間才會顯示是14號。”

此後,該書記員電話聯絡了陳浩,作出瞭解釋並道歉。

對於這種解釋,陳浩並不認同:“我電話打過去幾次都沒人接,你們(記者)一核實情況他們就立刻來聯絡我說明情況,坦白講,我是不相信這種解釋的。法律文書製作是很嚴謹的一項工作,尤其是舉證截止日期更是關鍵的資訊,這樣的資訊會出錯?我覺得這是有意的,因為我們同時在這個法院還有幾起勞動爭議案件,模式基本都差不多。”

截至記者發稿,“政法幹警違紀違法舉報平臺”顯示赤灣公司的舉報已“提交成功”,但尚未給予迴應。

江蘇淮安一法官被舉報14日寄出的舉證通知書13日已到期

10月21日,赤灣公司在“政法幹警違紀違法舉報平臺”上舉報了該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