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南翔”小籠商標之爭一審判決來了,跟你想的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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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翔”小籠商標之爭一審判決來了,跟你想的一樣嗎?

本文轉載自新聞坊

說到上海的特色小吃

南翔小籠是塊響噹噹的牌子!

小籠饅頭大家都吃過

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

滬上其實有兩家“中華老字號”

同時持有“南翔”商標:

“豫園南翔”主營餐飲服務

“嘉定南翔”主營速凍商品

20多年來,雙方相安無事

直到“嘉定南翔”開始

以“南翔”的名義授權他人開設餐飲店

平衡就此打破……

“南翔”小籠商標之爭一審判決來了,跟你想的一樣嗎?

去年,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就和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

打起了官司

↓↓↓

→老城隍廟餐飲公司起訴南翔食品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南翔食品公司也起訴老城隍廟餐飲公司不正當競爭

4月22日兩起案件先後宣判

到底誰更佔理?一道來看↓

浦東法院:“豫園饅頭”勝訴

被告判賠234.2萬元

浦東法院開庭宣判的案件,原告老城隍廟公司,也就是“豫園南翔”於2019年發現,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也就是“嘉定南翔”開展餐飲加盟業務,其中“潤澤”小籠店,加盟後,將南翔、南翔小籠標識,用於店招、店內裝潢、海報、餐具等物品上。原告認為此舉侵害其服務商標專用權。

“南翔”小籠商標之爭一審判決來了,跟你想的一樣嗎?

原告“豫園南翔”委託訴訟代理人稱:“被告沒有在餐館領域有南翔商標的權利,所以我們認為他這種突出使用行為構成侵權。它持有的是商品類的南翔商標,我們持有的是餐飲類的南翔商標,各自應該在各自法定的界限內使用。”

“南翔”小籠商標之爭一審判決來了,跟你想的一樣嗎?

↑位於豫園的南翔饅頭店,是不少遊客到上海必去的打卡點

對此,被告辯稱,店鋪懸掛“南翔”字樣,意在向消費者明示加盟店鋪為南翔鎮企業。

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主張:“第一,南翔是個地名,我們屬於地名領域的合理使用;其次,我們企業的字號也是南翔,最關鍵我們在餐館裡出售的小籠包,商標也是南翔的商標,所以我們在店鋪的合適位置,懸掛南翔的標識,也是正當合理地在使用。”

“南翔”小籠商標之爭一審判決來了,跟你想的一樣嗎?

浦東法院審理認為,通常,商品商標用於識別商品提供者,直接標註於有形實物商品上;而服務商標,基於服務的無形性特點,往往附著於與服務相關的場所招牌、工具等物品上。因此本案中,被告的行為超越了商品商標的界限。

本案中,被告將與原告商標構成相同、近似的“南翔”“南翔小籠”標識突出使用於餐飲服務的店招、服務工具等有形物品以及餐飲加盟的招商中,超出了指示其自身商品來源的必要範圍,併產生標識服務來源的效果。被告在明知原告服務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仍逾越權利邊界,導致混淆誤認,構成對原告服務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法院同時認為,服務名稱獲得的商譽與註冊商標承載的商譽密不可分,故在《商標法》給予保護的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再重合保護。同時,原、被告享有權利的商標長期共存,均獲評“中華老字號”等榮譽,對“南翔”品牌的良好商譽亦都有貢獻,相應的市場格局與法律秩序已經形成併為公眾認可和接受。因此,考慮到雙方主體的形成和發展史、“南翔”商標的共存現狀,亦不宜再將被告行為認定為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

經審理,浦東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刊登宣告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以及維權合理開支34。2萬元。

楊浦法院:駁回南翔食品公司

全部訴訟請求

圍繞著南翔的商標之爭,楊浦法院同樣一審落錘。本案中,南翔食品公司也就是“嘉定南翔”,以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認為豫園南翔饅頭店等4家關聯公司,侵害了自己的商業字號和商品名稱,提出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300萬元等訴請。上海楊浦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南翔”小籠商標之爭一審判決來了,跟你想的一樣嗎?

本案法官表示:“因為本案原告和被告都是和南翔或南翔小籠有一定的歷史聯絡的,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原被告都是中華老字號,在這種情況下對法院來講,還是會綜合考慮雙方共存的情況。”

法院認為,要判斷被告豫園南翔饅頭店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要看其在經營活動中有沒有逾越以往的經營範圍和方式。

“南翔”小籠商標之爭一審判決來了,跟你想的一樣嗎?

↑ 位於田子坊美食城的南翔小籠店,為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透過直營或技術合作經營開設的餐飲店鋪

鑑於涉案南翔饅頭店從事的是餐飲服務,未超出南翔饅頭店長期以來形成的經營領域的邊界。其經營場所內提供的“南翔”相關菜品,系在餐館內以現做現賣的方式提供,並非以速凍食品的方式對外提供,故亦未超出南翔饅頭店長期以來形成的使用領域的邊界。加之,以上經營主體有權在其店內使用服務商標,上述在現做現賣的菜品上使用“南翔”相關字樣,並未超出服務商標合理使用的範圍,在涉案相關南翔饅頭店有關的環境下,消費者也不會誤認上述菜品與主要從事速凍食品經營的原告及其經營存在特定聯絡,從而引發混淆。

涉案南翔饅頭店與“南翔小籠”存在一定的歷史淵源關係,故其“籠的傳人”“上海南翔小籠的正源與代表”等宣傳其與南翔小籠存在傳承關係的表述,尚不構成虛假資訊;對於涉案南翔饅頭店所宣傳的“天下一籠”“小籠鼻祖”等亦不構成虛假宣傳。

據此,原告在本案所主張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均不成立,其主張四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故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南翔”小籠商標之爭一審判決來了,跟你想的一樣嗎?

兩家老字號的糾紛

至此算是告一段落了

希望雙方定分止爭之後

繼續在各自商標權的權利邊界內

共同維護好“南翔”這一老字號

在消費者心目中的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