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準確把握詐騙罪既遂、未遂的定罪量刑

菜單

準確把握詐騙罪既遂、未遂的定罪量刑

詐騙罪雖然作為財產類犯罪,以數額的大小確定不同的法定基準刑。但在詐騙罪未遂、詐騙數額難以查清的情況下,也以情節嚴重程度進行定罪量刑。

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為:

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受騙者產生或維持錯誤認識——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該種構造囊括了詐騙罪既遂情況下的犯罪構成要件,在該種構造中,實際收益的既可能是行為人,也可能是第三者;遭受損失的,既可能是最初的受騙物件,也可能是詐騙過程中非直接受騙物件。

在數額上,現實中行為人意圖騙取的(詐騙目標)、實際騙取的、被害人實際財產損失的數額均可能出現完全對應的情況,

因此,該以何種數額對詐騙行為人進行量刑需要進行詳細的區分。但可以肯定的是,將該三種數額均納入犯罪構成要件體系中做整體評價,能夠做到罪刑責相適應。

準確把握詐騙罪既遂、未遂的定罪量刑

(一)詐騙罪既遂情況下,存在上述三種數額中,該以何種確定行為人的法定基準刑?

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覆》中,肯定了

“在具體認定詐騙犯罪數額時,把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後實際詐騙所得數額計算。但在處罰時,對於這種(意圖詐騙數額)情況應當做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96詐騙解釋》)中也規定“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在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也再次重申了參照《96詐騙解釋》的規定執行。

因此,判斷行為人達到何種量刑幅度以行為人實際騙取到的數額進行計算,而對於意圖詐騙的數額、詐騙目標數額均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對於被害人實際損失與行為人實際騙取數額之間差額的部分,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大於被告人的詐騙數額;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小於被告人的詐騙數額。

在前者中,

被害人除了直接損失外,也可能存在其他間接損失,

該部分的間接損失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進行考慮,但不影響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幅度

在後者中,

因行為人在實施詐騙中也支付了一定的詐騙成本、被害人也可能獲取了一定的收益(但該收益遠小於損失的數額),如以假冒產品換取真產品。

對於詐騙成本能否在詐騙數額中扣除,目前司法實踐均認為不應當將詐騙成本從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扣除。

準確把握詐騙罪既遂、未遂的定罪量刑

(二)詐騙未遂時,因不存在實際騙取的數額,該以何種數額確定詐騙罪未遂的基準刑呢?

未遂犯是犯罪形態的一種,相比犯罪預備、犯罪既遂,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了詐騙行為,但沒有完成詐騙罪的基本構造。

從時間程序上來,行為人存在

三種未遂

的情況:

受騙者未產生錯誤認識或未繼續維持錯誤意識、受害者雖陷入錯誤認識但未處分財產、受害者雖陷入錯誤認識並處分財產、但行為人並未取得財產。

在這種未遂的情況下,雖然行為人未實際取得財產,但因其仍然具有社會危害性、違法性,仍需要定罪處罰。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詐騙解釋》)中規定,

對於“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因此

,對於詐騙數額較大(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情節輕微、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被害人諒解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另外對於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近親屬諒解的,一般也可不按犯罪處理。

對於詐騙未遂的,在確定法定基準刑上以數額和情節進行定罪——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準確把握詐騙罪既遂、未遂的定罪量刑

另外對於詐騙既遂,但對於詐騙數額難以查清的,以情節定罪處罰,

在電信詐騙中“傳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均視為

情節嚴重

(與詐騙數額巨大定罪量刑一致)。如果達到該標準十倍以上的,則視為詐騙情節特別嚴重(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定罪量刑一致)

另外在量刑上,對於既遂犯的處罰,在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詐騙罪也同時存在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況,

即行為人實際獲取了部分詐騙數額,但尚未完全取得全部詐騙目標數額時即被抓獲,其中實際騙取數額與詐騙目標數額之間的差額部分就構成未遂的情況。

對於此種情況,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準確把握詐騙罪既遂、未遂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