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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離婚事由之“家庭暴力”

法定離婚事由之“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經人介紹於1999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子李某軍。在原被告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被告經常性的賭博,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賭債。被告有時對原告及其兒子實施暴力,破壞了被告與原告的之間的夫妻感情,為維護原告及兒子李某軍的身心和精神健康,原告在2018年5月訴之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夫妻關係。原告為支援其訴訟求,提供了原告被打的受傷的照片。

裁判結果: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原告舉示的照片擬證明被告長期有家庭暴力行為,但無其他有效證據佐證該照片形成的時間、地點及原因,尚不能判定照片中的傷者為原告且該傷情均為被告造成,故不予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評論: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是否存在。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以下情形屬於可以法定判離的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的條件,但是在實踐中很難被法官予以認定,主要原因在於:(1)家庭暴力與夫妻家庭糾紛的區分不太明確;(2)用以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最終導致敗訴。據此,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家庭暴力的認定。

一、家庭暴力的含義

《中國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的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的侵害行為。”而經常性的、持續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區別。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著透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大多數家庭暴力行為呈現週期性,並且不同程度造成受害人的身體和心理傷害後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於加害方的意願。而夫妻糾紛不具有上述特徵。

二、家庭暴力的型別

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指南中規定了家庭暴力的型別,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1)身體暴力是加害人透過毆打或者捆綁受害人、或者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為;(2)性暴力是加害人強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懼、牴觸的方式接受性行為,或殘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為;(3)精神暴力時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作為或者不作為行為;(4)經濟控制是加害人透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摧毀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三、家庭暴力的舉證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要經過查證屬實,排除合理懷疑後才是法官認定的事實,法官根據認定的事實,根據演繹推理做出判決。因此在提供證據時要確保證據的三性,排除合理懷疑。在《中國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除以上證據外,還可以以證人證言,錄音錄影等方式來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四、家庭暴力的後果

遭受家庭暴力的,離婚時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是精神損害賠償一定要跟解除婚姻關係的請求一併主張,過後主張,法院不予受理。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在離婚時關於孩子撫養權的爭議時,在某些情形下法官可以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將撫養權判給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