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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萬元,究竟借沒借?

多年前,前婆婆曾借了40萬給媳婦,到期之後要求返還,然而前媳婦卻認為這筆錢根本沒有借,是當時自己為了順利離婚,借條是在前夫一家逼迫之下寫的,因此無需返還。

這錢究竟借沒借?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原告梁某梅與被告鄧某、梁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據判決書顯示,梁某梅、鄧某曾經是婆媳關係,鄧某與梁某曾經是夫妻關係,兩人已離婚。2016年,鄧某以做生意週轉為由,向梁某梅借款40萬元,並於2016年2月18日寫下借條一份,約定2021年2月18日前還清。到了約定還款時間後,鄧某以各種理由拒絕還款。

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梁某梅將鄧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鄧某立即償還40萬元及相應利息。

40萬元,究竟借沒借?

對此,鄧某辯稱,自己沒有向梁某梅借款,不應承擔還款責任,兩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不成立,鄧某不應作為本案的被告。

鄧某辯稱,當時梁某梅根本沒有向鄧某表達過借款的意思表示,鄧某也未向梁某梅作出出借相關款項給鄧某的意思表示,雙方之間未形成借款合意。至於梁某梅出具的借條,是鄧某2019年9月24日在梁某梅的兒子梁某的威逼利誘下籤署的,因為當天是鄧某與梁某在辦理離婚登記的時間。

梁某讓答辯人按照自己的口述書寫該借條,若不書寫,則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並讓答辯人簽署的日期為2016年2月18日。鄧某出具借條時,梁某梅並沒有在現場,雙方均沒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未形成借款合意。

因此,鄧某認為梁某梅出具的該借條屬於“無效借條”,該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不成立。同時鄧某沒未提交證據證明與鄧某之間就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進行了約定,不能證明與鄧某之間存在合法借貸關係。即便需要還款,這筆借款發生在與鄧某婚姻存續期間,理應由兩人共同還款。

據此,鄧某請求法院駁回梁某梅的上訴請求。

對於鄧某的辯護理由,梁某則辯稱,前妻鄧某與母親梁某梅之間確實存在借貸關係,因為自己多次幫助梁某梅催要款項,梁某梅在簡訊中承認確實有借款,並承諾會“有能力的時候償還”。

40萬元,究竟借沒借?

法院審理後,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與被告鄧某原系婆媳關係,二被告原系夫妻關係。2016年2月18日,原告梁某梅向被告梁某匯款40萬元,2月22日,被告梁某取現40萬元。2019年,被告鄧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記載:“自2016年2月18日本人向梁某梅陸續借款,用於資金週轉,收到共計人民幣肆拾萬元整(¥400,000。00)。至今尚欠人民幣肆拾萬元整,於2021年2月18日前結清。借款人:鄧某,身份證號:2113021982××××××××,電話:155××××7333,2016年2月18日。”

2020年2月6日,被告鄧某給被告梁某傳送簡訊,內容為:“……如果是指40萬,我一直有明確的態度,有償還能力那天,我會一分不欠的給你……”;“你擔心的四十萬,我有借條,今天也是可以以這個簡訊為證據。如果我這邊有了,會一分不少的給你,如果你不滿意,可以隨時提出訴訟……”。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筆錄、借條、簡訊聊天記錄等證據材料予以佐證,經本院審查及庭審質證,可以採信。

另查,2014年10月14日至2021年3月4日間,被告鄧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3月24日前系該公司股東之一,之後成為該公司唯一的股東。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關於被告鄧某提出的沒有實際收到原告梁某梅的40萬元借款,借條系與被告梁某離婚當天被迫書寫的辯解意見,因沒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採納,被告鄧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出具借條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被告梁某提交的被告鄧某給其傳送的簡訊聊天記錄也可以佐證40萬元借款的真實發生,同時也認可了為此出具過借條,故被告鄧某為原告梁某梅出具的借條,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最後,一審法院判決,被告鄧某於判決生效10日內償還原告梁某梅40萬元,並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借款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2021年2月份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給付原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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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析:

關於被告鄧某提出的涉案借款已經超出訴訟時效的辯解意見,在借款實際發生時,原、被告未約定還款期限,在被告鄧某出具借條時約定的還款期限為2021年2月18日,涉案40萬元借款並未超出訴訟時效,故對被告鄧某的上述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鄧某提出的借條內容相互矛盾的辯解意見,借條內容為被告鄧某自行書寫,且借條也明確記載了借款金額為40萬元,事後出具借條雖細節有所出入,但有其他證據相佐證,不影響證明借款的真實發生,故被告鄧某的上述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被告鄧某應承擔償還原告梁某梅借款40萬元的民事責任。因原告梁某梅與被告鄧某在借款時及被告鄧某出具借條時均未約定利息,但約定了還款期限(2021年2月18日前),故被告鄧某應當承擔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借款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於2021年2月份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給付原告逾期利息的民事責任。

關於被告鄧某要求被告梁某與其共同償還原告借款的辯解意見,因被告梁某並未在借條中籤字,被告鄧某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款用於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且被告鄧某在借條中明確寫明借款用於資金週轉,被告鄧某於2014年10月14日至2021年3月4日間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3月24日前系該公司股東之一,之後系該公司的唯一股東,而被告梁某並非該公司股東,借款並未用於共同生產經營,故該筆借款不應認定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故法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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