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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賣的懲罰性賠償問題!

一房多賣的懲罰性賠償問題!

威諾案例

王某與郫縣XX房地產置業公司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先生於2014年11月與被告郫縣XX房地產置業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後,王先生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但被告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交房,又將房屋出售給他人並辦理了備案登記。

王先生委託了我所丁濤律師代理該案,現已判決。

【原告訴請】

1、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被告向原告返還已付房款及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XXXXXX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XXXX元;

4、被告向原告制度房屋價格上漲導致的價格差額XXXXX元;

5、被告向原告支付懲罰性賠償XXXXX元。

【律師說法】

原告和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被告在雙方合同簽訂前就已經將案涉房屋出售給案外人,並辦理了房屋備案登記,被告已經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應當支援原告關於解除合同、返還房款及利息、房屋差額及懲罰性賠償的請求。

【案件結果】

法院支援了我方的訴訟請求,判決如下:

1、解除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

2、十日內返還原告房款及資金佔用利息;

3、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