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正當防衛又添一例!“麗江反殺案”的唐雪回家了。究竟如何理解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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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又添一例!“麗江反殺案”的唐雪回家了。究竟如何理解正當防衛?

2019年的年末應該是唐雪一生最重要的時刻。

正當防衛又添一例!“麗江反殺案”的唐雪回家了。究竟如何理解正當防衛?

12月30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就“麗江反殺案”釋出通告:唐雪的防衛行為系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永勝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撤回起訴,對唐雪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唐雪個人來說,她將走出陰影,迎接新年新生活。對於我們社會來說,這是最高檢檢察長張軍所言“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原則彰顯,也是正當防衛這一“雪藏”法條被基層檢察機關逐步接納,敢於適用的實踐進步。

正當防衛又添一例!“麗江反殺案”的唐雪回家了。究竟如何理解正當防衛?

那麼,正當防衛到底如何理解與適用,最高檢曾經在18年年末釋出的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就做了針對性的解答,幫助我們釐清正當防衛的界限和把握標準。

1、一般防衛

陳某正當防衛案(檢例第45號)

在被人毆打、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了重大損害的客觀後果,但是防衛措施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司法實踐通常稱這種正當防衛為“一般防衛”。一般防衛有限度要求,超過限度的屬於防衛過當,需要負刑事責任。刑法規定的限度條件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具體而言,行為人的防衛措施雖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防衛結果客觀上並未造成重大損害,或者防衛結果雖客觀上造成重大損害但防衛措施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均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

2、防衛過當

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檢例第46號)

在民間矛盾激化過程中,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輕微人身侵害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行為的強度不具有必要性並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司法實踐通常稱本款規定的情況為“防衛過當”。防衛過當中,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傷的後果,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傷的不屬於重大損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根據所保護的權利性質、不法侵害的強度和緊迫程度等綜合衡量,防衛措施缺乏必要性,防衛強度與侵害程度對比也相差懸殊。司法實踐中,重大損害的認定比較好把握,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認定相對複雜,對此應當根據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時機和所處環境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3、特殊防衛

於海明正當防衛案(檢例第47號)

對於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雖不確定,但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行兇”。行兇已經造成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緊迫危險,即使沒有發生嚴重的實害後果,也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司法實踐通常稱這種正當防衛為“特殊防衛”。適用本款規定,“行兇”是認定的難點,對此應當把握以下兩點:一是必須是暴力犯罪,對於非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行為,不能認定為行兇;二是必須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即對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嚴重危險。在具體案件中,有些暴力行為的主觀故意尚未透過客觀行為明確表現出來,或者行為人本身就是持概括故意予以實施,這類行為的故意內容雖不確定,但已表現出多種故意的可能,其中只要有現實可能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的,均應當認定為“行兇”。

4、聚眾鬥毆

侯雨秋正當防衛案(檢例第48號)

單方聚眾鬥毆的,屬於不法侵害,沒有鬥毆故意的一方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單方持械聚眾鬥毆,對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危險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認定,除了在方法上,以本款列舉的四種罪行為參照,透過比較暴力程度、危險程度和刑法給予懲罰的力度作出判斷以外,還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不法行為侵害的物件是人身安全,即危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和性權利。人身安全之外的財產權利、民主權利等其他合法權利不在其內,這也是特殊防衛區別於一般防衛的一個重要特徵;二是不法侵害行為具有暴力性,且應達到犯罪的程度。對本款列舉的殺人、搶劫、強姦、綁架應作廣義的理解,即不僅指這四種具體犯罪行為,也包括以此種暴力行為作為手段,而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行為,如以搶劫為手段的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以綁架為手段的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以及針對人的生命、健康而採取的放火、爆炸、決水等行為;三是不法侵害行為應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有可能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的後果。需要強調的是,不法侵害行為是否已經造成實際傷害後果,不必然影響特殊防衛的成立。此外,針對不法侵害行為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的嚴重危險,可以實施特殊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