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
張智勇律師團隊
編輯整理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十佳律師,執業二十五年,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涉黑犯罪、網路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
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
關於
詐騙罪
的判決書節選:
公訴機關湘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
顧某某
,男,
1994年生於湖南省湘陰縣
。
湘陰縣人民檢察院以嶽湘陰檢刑訴(
20
XX
)
3
XX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
顧某某
犯
#
詐騙罪
#
,於
XX
年
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式,於
XX
年
10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湘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
顧某某
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XX
年
10月至
XX
年
3月,被告人
顧某某
為牟取非法利益,透過QQ聊天軟體尋找被網路詐騙的被害人,使用李
某
衛的假名,編造可以幫忙追回被騙資金的事實,騙取被害人楊某、何某
1、何某2的錢財,共計騙得人民幣34648元。
XX
年
4月21日,被告人
顧某某
主動向湘陰縣某某局投案。
XX
年
4月27日,被告人
顧某某
退繳人民幣
44000元,向被害人楊某、何某2賠償了損失,取得二名被害人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
顧某某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
顧某某
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
顧某某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
顧某某
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
顧某某
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騙取楊某、何某
1、何某2三人共計34648元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被告人
顧某某
於
XX
年
4月21日被湘陰縣某某局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騙取他人財物的事實。
XX
年
4月27日,某某機關扣押被告人
顧某某
現金
44000元,從中分別向被害人楊某、何某2退還11000元、10168元,二被害人對被告人
顧某某
表示諒解。被告人
顧某某
庭審中表示自願將某某機關扣押款除去退賠贓款後剩餘的部分抵作罰金繳納。
註明: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重慶市優秀律師事務所
。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收條及諒解書、刑事判決書、戶籍資料等書證;2。被害人何某2、楊某、何某1的陳述;3。被告人
顧某某
的供述與辯解;
4。提取筆錄;5。銀行交易流水等電子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
顧某某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真相,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
顧某某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願意接受處罰,全額退贓,予以減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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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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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
顧某某
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
顧某某
向被害人何某
1退賠人民幣13480元。
【詐騙罪】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
“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