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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不當得利的證明,體現在證據間的聯絡中

在很多案件中,關於證據間的聯絡是透過案件表達訴求的關鍵。王海英律師在這裡需要格外強調,當多方的書面證據形成聯絡之後,當事人的訴求也能因為證據鏈的方式變得更加容易讓法官採信。

律師說:不當得利的證明,體現在證據間的聯絡中

案情簡介

2017年5月2日,海闊房地產公司作為甲方、金尚置遠經紀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了《海闊海公館專案獨家代理合同》,約定乙方全程獨家代理銷售甲方開發的坐落於河北省秦皇島市昌黎縣黃金海岸三緯路南二經路東的海闊海公館公寓專案的存量房源,銷售底價為6層精裝最低價34。5萬元每套,19層精裝最高價39。5萬元每套,乙方有權以甲方要求銷售底價為標準,參照甲方銷售價格根據不同房源層高及位置制定銷售價格,但須經甲方確認後執行;委託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10月26日;銷售合同價款超出雙方商定底價5萬元以內的溢價歸乙方、超過5萬元以上部分的溢價雙方按5:5比例分配;雙方專案負責人按期對當月銷售結果進行確認,對認購量、簽訂合同量、銷售額、回款額進行核對,雙方簽字確認,作為乙方完成銷售任務的結算依據;甲方對與購房客戶簽訂的《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及相關檔案享有起草、變更、終止決定權,負責稽核、簽署商品房認購書與商品房銷售合同;乙方對外以甲方名義開展銷售工作,負責專案的市場調研、包裝、推廣與銷售,負責制定階段性的推廣和營銷方案,負責落實各項推廣計劃,並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此外,該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

2017年5月3日,範某陽向金尚置遠經紀公司支付款項6萬元,金尚置遠經紀公司為其出具收據兩份,載明其中1萬元的款項性質為“團購優惠款”、5萬元的款項性質為海公館房款,並註明×房屋。金尚置遠經紀公司提供了範某陽簽署的《壓房單》一份,載明範某陽於2017年5月2日認購海公館×房屋,交納定金5萬元,最晚應於2017年8月2日前交齊剩餘房款,否則房源打開出售,定金不予退還。對於該《壓房單》,範某陽不予認可,表示並非其本人簽字。範某陽主張其在交納上述款項後,與開發商聯絡,開發商表示並未收到上述其所交納的款項,故其認為金尚置遠經紀公司違法收取上述款項,且不具備上述房屋的購買權處置權,故要求金尚置遠經紀公司退還上述款項。金尚置遠經紀公司表示其與開發商之間存在上述代理合同關係,故有權收取購房款。

辦案經過

當案件提交到王海英律師處時,王海英律師根據當事人的敘述情況認為關鍵問題在於是否返還範某陽為購買房屋支付的費用問題,在與當事人充分溝通後,王海英律師認為建議將全程的各類檔案展示出來並在此基礎上進行證據鏈的佈置,案件的勝訴會相對利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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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結果

該案件的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時評

該案件的關鍵問題是是否返還範某陽為購買房屋支付的費用問題。範某陽作為原審原告方堅持主張金尚置遠公司收取定金系不當得利,案由應是不當得利糾紛,本院對案由予以變更。綜合雙方訴辯主張及查明的事實,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金尚置遠經紀公司是否構成不當得利、應否返還範某陽為購買房屋支付的費用。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金尚置遠經紀公司代理海闊房地產公司出售涉案房屋,範某陽向金尚置遠經紀公司支付款項6萬元,認購海公館×房屋,金尚置遠經紀公司為其出具收據,載明款項性質為房款及其他相關費用,同時簽訂壓房單。此後海闊房地產公司亦出具證明認可金尚置遠經紀公司收取的費用為購房款的一部分,並同意按照該房價繼續與範某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已收取的定金轉化為購房款的一部分。根據上述事實,可以認定範某陽與金尚置遠公司已經就購買涉案房屋達成初步意向,範某陽交納定金亦是根據雙方合同內容予以履行,現範某陽又主張金尚置遠經紀公司並未將收取的款項交付給海闊房地產公司構成不當得利,要求返還相應款項,於法無據,原審法院未予支援,並無不當。關於範某陽主張的海闊房地產公司與金尚置遠經紀公司惡意串通以及金尚置遠經紀公司違法收取居間服務費的上訴理由,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採信。所以範某陽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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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思考

在本案中正是因為證據形成的聯絡向法官證明了對方訴求的不合理性才最終贏得了官司。王海英律師需要在這裡強調,對於證明是否“不當得利”需要在合同中注重時間節點所反映的客觀現實,這樣才能夠更加清晰、明瞭的證明訴求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