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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訴爭“嗶哩嗶哩”商標被駁回,不符合馳名商標認定標準

作者: 中華網財經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五大因素。

中華網財經9月14日訊,天眼查顯示,近日,上海幻電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相關案件一審文書公開。文書顯示,上海幻電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曾對某食品公司申請註冊的的方便食品類“嗶哩嗶哩BILIBILI”商標申請無效宣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裁定認為,幻電公司請求認定引證商標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幻電公司提起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原告上海幻電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文書顯示,訴爭商標註冊人為健德公司,註冊號:26264549,申請日期為2017年9月6日,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天然增甜劑;烹飪用葡萄糖;白糖;冰糖;烹飪用低聚糖。

引證商標註冊人為幻電公司,註冊號:15362394,申請日期為2014年9月17日,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服務(第41類):培訓;安排和組織培訓班;為娛樂組織時裝展覽;文字出版(廣告宣傳材料除外);線上電子書籍和雜誌的出版;提供線上電子出版物(非下載);廣播和電視節目製作;除廣告片外的影片製作;在計算機網路上提供線上遊戲;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

事件起因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針對幻電公司對第26264549號“嗶哩嗶哩BILIBILI”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該裁定認定:在案證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訴爭商標註冊前,引證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中國大陸地區使用、銷售、市場佔有率、廣告宣傳的金額、規模或範圍等情況,亦不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引證商標已在中國經過長期、廣泛宣傳使用,為中國消費者所熟知,具有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所應有的廣泛影響力、知名度以及聲譽。故幻電公司請求認定引證商標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的理由,因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援。且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關聯性不強,不致誤導公眾,損害幻電公司合法權利。因此,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綜上,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幻電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一、bilibili(嗶哩嗶哩)2017年第三季度的月均活躍使用者數量已高達7400萬,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卻忽視了上述事實及網際網路領域的行業特點,機械、錯誤的認定幻電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構成馳名商標。首先,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錯誤認定幻電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所核定使用的服務的商業規模;其次,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錯誤認定幻電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所核定使用的服務的廣告宣傳的金額、規模或者範圍並忽視了幻電公司除廣告宣傳以外的其他宣傳方式及其規模;最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錯誤地認定幻電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具有廣泛影響力、知名度及聲譽。二、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屬於日常娛樂範疇,其知名度與影響力能夠及於飲食等日常生活領域,引證商標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的相關公眾具有極高的重合度,二者關係密切,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訴爭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絡,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或者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損害了幻電公司的合法利益。綜上,幻電公司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根據上述規定,判斷一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需判斷在案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該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中從時間或空間的角度上,進行了較為廣泛宣傳推廣,並使該商標獲得較高的知名度。

本案中,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包括培訓;安排和組織培訓班;為娛樂組織時裝展覽;文字出版(廣告宣傳材料除外);線上電子書籍和雜誌的出版;提供線上電子出版物(非下載);廣播和電視節目製作;除廣告片外的影片製作;在計算機網路上提供線上遊戲;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

幻電公司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交的幻電公司、關聯公司、B站、訴爭商標、引證商標等的基本資訊;嗶哩嗶哩上市招股說明書公司股權架構圖、2019-2020年年報等;幻電公司及關聯主體關於“嗶哩嗶哩”及“bilibili”的其他商標註冊情況;B站融資情況;其他知名IP與食品合作先例以及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混淆情況等證據。上述證據與判斷引證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並無關聯。

幻電公司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交了微信公眾號關於B站十年的記錄文章;QuestMobile 2017年中國移動網際網路年度報告;B站對外投放廣告及相關宣傳情況;B站透過新浪微博、微信公眾號以及董事長參與知乎問答等方式自行宣傳推廣情況;B站獲獎及知名媒體報道情況;知名官方媒體入駐B站情況以及第三方在B站投放廣告情況等證據。訴訟中,幻電公司又提交了包括共青團、人民網、騰訊網等知名媒體對B站中的愛國動畫、紀錄片、國產動漫等的報道;B站與其他飲食品牌跨界合作的相關報道及投放廣告情況;B站存在大量美食分類下的影片及博主;B站招股上市及行業榜單、相關獲獎情況;B站在影片網站中的排名等知名度證據。上述證據均為證明B站及其手機客戶端的知名度、宣傳情況及推廣情況。但是,即使結合在案證據,認定引證商標“bilibili”及其對應中文表達“嗶哩嗶哩”與B站、bilibili。com(嗶哩嗶哩彈幕網)及手機客戶端之間已經形成穩定的對應關係,但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B站及其手機客戶端提供了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具體服務。在此情況下,上述使用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訓等服務上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

幻電公司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交的B站內部“入站必刷”影片、播放量最高博主截圖、B站運營遊戲情況、知識、美食、番劇、動畫、國創動漫、紀錄片、電影、直播、遊戲分割槽介面及相關報道等證據。關於上述證據能否證明引證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本院認為,首先,上述影片內容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提供線上電子出版物(非下載)服務存在區別。其次,B站的知識專區系B站博主以自制影片的形式進行的碎片化的知識分享,上述模式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培訓、安排和組織培訓班服務存在區別。再次,B站的遊戲專區中B站博主以自制影片的形式對於遊戲中的素材進行二次加工並分享以及B站發行、運營手機遊戲,上述模式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在計算機網路上提供線上遊戲服務存在區別。最後,B站的電影、紀錄片、電視劇等分割槽雖存在一定影視作品,但大多數影視作品系獲得其他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進行資訊網路傳播,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廣播和電視節目製作、除廣告片外的影片製作服務存在區別。在此基礎上,幻電公司於無效階段以及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幻電公司對B站中知識、遊戲、電影、紀錄片、電視劇等進行了有針對性、長期、廣泛的宣傳推廣。故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務上構成馳名商標。

幻電公司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交的B站冠名CBA上海男籃、主辦或協辦的娛樂活動(跨年活動、短期活動)及參加動漫展會等情況的證據,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為娛樂組織時裝展覽服務、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亦存在區別,不能證明引證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為娛樂組織時裝展覽服務、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上構成馳名商標。

綜上,在案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訓等服務上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故引證商標不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對馳名商標認定的標準。被訴裁定對此認定正確,法院依法予以確認。被訴裁定在引證商標並未構成馳名商標的情況下,認定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並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於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確認。幻電公司訴訟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在被訴裁定中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查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法院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上海幻電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