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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和小夥伴兒們,聊聊“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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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和小夥伴兒們,聊聊“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兒!

馬克。吐溫說過:”無論付出什麼代價,自由都是值得爭取的”,可見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給予公民人身自由權很高的法律地位。

羅曼。羅蘭說過:“一個人的絕對自由是瘋狂,一個國家的絕對自由就是混亂”,所以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並非無任何限制。在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下,是可以合法合規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仔細梳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發現浩瀚龐雜的法條中分佈著種類繁多的可以產生限制人身自由法律後果的各種規定,而這些規定又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應是大家必須知道的法律常識。下面就和各位小夥伴兒聊聊“限制人身自由”的這些事兒。

一、拘留。

拘留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由有權機關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件實施。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拘留有三類,分別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他們分別由不同機關按照規定的職權和程式依法負責實施。

1。刑事拘留,顧名思義就是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有權作出刑事拘留決定的機關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機關無權作出刑事拘留的決定。一般的刑事拘留的期限為14天,延長期限後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長為37天。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85條第2款的規定,刑事拘留決定作出後二十四小時以內,應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但無法通知或有礙偵查的情形除外。刑事拘留決定作出後,被拘留人無權提異議,但如果拘留錯誤,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2。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權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只有公安機關,其他機關無權作出行政拘留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16條的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為15天。另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7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行政拘留做出後,被拘留人如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司法拘留,是司法機關對違反訴訟紀律的當事人的一種處罰措施,主要是針對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的人或者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所做出的強制措施。有權作出司法拘留決定的機關是人民法院,最高期限為15日。司法拘留作出後,被拘留人如不服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另外,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旁聽人員不遵守法庭紀律,情節嚴重的,也可以處以司法拘留。

二、留置。

我國現行法律中規定了兩種留置,一種是指國家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留置決定,我們稱之為監察留置。另外一種是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我們稱之為公安留置。

1。監察留置,是指經監察機關批准將被調查人留在監察機關繼續詢問的行為。《國家監察法》第22條規定了需要留置的情形,同時《國家監察法》第43條規定監察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集體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

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礙調查的情形除外。

2、公安留置,是指公安機關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盤問時所採取的一種臨時性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根據《人民警察法》第9條的規定,對被盤問人的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得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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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傳喚

1、刑事傳喚,是指對不需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款規定,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特殊情況下持續的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行政傳喚,是指公安機關辦理治安行政處罰案件時,因詢問查證案情的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詢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69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個小時,案情複雜的不得超過24個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四、約束措施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5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有權對醉酒狀態的人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此種情形下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是合法的。

五、戒嚴扣留

戒嚴期間,為保證戒嚴實施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國家可以依照《戒嚴法》在戒嚴地區內,對憲法、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別規定。根據《戒嚴法》第23條的規定,戒嚴執勤人員有權對違反宵禁規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宵禁結束,並有權對其人身進行檢查。

六、海關扣留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海關有權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對走私嫌疑人,經關長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機關,扣留時間最長可至48小時。

七、緊急拘留

緊急拘留屬於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甚少使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它的有權實施機關為公安機關,緊急拘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遊行示威法》第27條、第33條予以規定。緊急拘留的時間最長為24小時。緊急拘留本身不屬於追究法律責任,僅僅是為了追究法律責任而採取的緊急行政強制措施,故它不屬於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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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觀執天下 (更多精彩法律解讀,敬請關注)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