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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知多少

老百姓發生民事糾紛後,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大都會想到到法院起訴,但是部分人不知道到法院起訴也要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超過訴訟時效,就失去了勝訴權。那麼何謂“訴訟時效”呢,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

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知多少

一、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二、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二年?還是三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訴訟時效原則上為二年。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了4種特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情形:(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而後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可以看出,訴訟時效原來有一年和二年兩種情形,現在原則上統一為三年。

三、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三條的規定,此種情形下,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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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知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