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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超標查封堅決禁止、零容忍

中新經緯12月21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1日舉行全國法院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建章立製成果新聞釋出會。最高法執行局副局長何東寧在釋出會上稱,

對於超標的查封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一貫是鮮明的,就是要堅決禁止、零容忍。

有記者提問,在這次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中,將超標的查封作為重點整治內容,彰顯了最高人民法院對整治超標的查封問題的堅決態度和堅定決心。實踐中為什麼會出現超標的查封問題?人民法院採取了哪些有效舉措來解決這一問題?

何東寧說,超標的查封問題,是個老大難問題。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主觀方面講,主要是執行人員責任心不強、未按規定程式辦案,未分清財產情況而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措施。

從客觀方面講,超標的查封問題很難根治,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案件債權額具有不確定性,一般會有利息甚至加倍利息,而這些利息一直在不斷增長中,執行人員在計算債權額時需要留出一定的“富餘”,相應的也需要適當多查封一些財產。

二是有些財產不容易確定價值或者價值存在較大波動。比如,對於股權、機器裝置等財產,只有透過評估才能確定具體價值,否則很難預估。

三是有些財產無法進行分割查封。比如,雖然被執行人房屋的價值明顯高於債權額,但由於無法進行分割登記,所以執行人員只能對其進行整體查封。

四是查封財產可能會被降價拍賣。為充分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執行人員在採取查封措施時會將拍賣降價因素考慮在內。綜合這些客觀因素,實踐中,執行人員可能會多查封一些財產,但查封的過多,就會容易出現超標的查封問題。這個尺度如何把握,客觀上的確比較困難。

何東寧表示,

對於超標的查封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態度一貫是鮮明的,就是要堅決禁止、零容忍

。一是在制度層面,在2004年的《查封規定》和2016年的《保全規定》中明確規定,查封被執行人財產要以案件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查封。在2019年的《善意文明意見》中,又對這一問題再次重申,並明確了具體的適用規則。比如,明確規定,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記憶體款的,應當明確具體凍結數額,不得影響凍結之外資金的流轉和賬戶的使用;查封的不動產能夠進行分割登記的,應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進行分割查封登記。這次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再次將嚴禁超標的查封單獨作為一條作了明確規定,並提出,一方當事人以超標的查封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爭議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評估,但評估期間不影響查封。

二是在監督管理方面,積極發揮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管理職責,透過信訪督辦等方式,對於信訪人反映的超標的查封問題,一督到底,及時糾正。同時,透過異議、複議、監督等案件,對執行實施環節的超標的查封問題進行個案監督,積極發揮執行裁判權對執行實施權的制約監督作用。

三是在執行領域突出問題集中整治中,把超標的查封問題作為重點整治內容,列出超標的查封的具體情形,組織各級法院對照檢查、整改落實。

截至目前,全國法院排查出超標的、超範圍、超時限採取查扣凍措施的重點案件1203件,已整改到位1170件

。同時,最高法對今年以來當事人透過信訪渠道反映的超標的查封信訪問題,有的及時立案監督,有的及時對下交辦、督辦。

何東寧稱,隨著執行權制約監督機制不斷完善和法律適用規則不斷織密,超標的查封問題一定能夠得到有效解決。(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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