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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危害行為:

是指在行為人的意識支配之下實施的危害社會並被刑法禁止的身體活動。

特徵:

危害行為是人的身體動作,包括積極的活動與消極的活動。

危害行為是人的意識支配的產物和表現。人的無意識動作、身體受外力強制形成的動作、在不可抗力下形成的動作等,都不是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侵害的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利益,這是他的實質內容。

刑法中的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的分類:

1、作為,是指積極的行為,

即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某種被刑法禁止的行為。從表現形式看,作為是積極的身體動作。

從違反法律規範的性質上看,作為直接違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規範。

2、

不作為,是指消極的行為

,即行為人消極地不履行法律義務而危害社會的行為。從表現形式看,不作為是消極的身體動作。

從違反法律規範的性質看,不作為直接違反了某種命令性規範。如遺棄罪、、、

不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

不作為是消極的身體動作,即不為某種行為。一般是不危害社會的。

不作為構成犯罪行對於作為構成犯罪,需要具備以下前提條件:

行為人負有某種特定的義務。

a 法律上的明文規定。

b 行為人職務上、業務上的要求。消防員

c 行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為所產生的義務。

d 行為人自己先前行為具有發生一定危害結果的危險的,負有防止其發生的義務。

行為人能夠履行義務。 如果行為人雖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但是由於缺乏必要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也不成立不作為犯罪。

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可能 危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