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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汙許可證到期後要怎麼做?

排汙許可證到期後怎麼辦?排汙單位應當在排汙許可證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核發機關提出延續申請,申請延續排汙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材料:延續排汙許可證申請、由排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與延續排汙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排汙許可證副本中相關證後環境管理要求是生態環境部門證後監管重點。證後環境管理主要包括環境管理臺賬、執行報告、自行監測等。

排汙許可證到期後要怎麼做?

排汙許可證

01 臺賬記錄

根據《排汙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2019年修訂)第三十五條: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中關於臺賬記錄的要求,根據生產特點和汙染物排放特點,按照排汙口或者無組織排放源進行記錄。記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與汙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生產設施執行情況,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採取的措施;

2、 汙染防治設施執行情況及管理資訊,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當記錄原因和採取的措施;

3、汙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發生超標排放情況的,應當記錄超標原因和採取的措施;

4、其他按照相關技術規範應當記錄的資訊,臺賬記錄儲存期限不少於三年(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43條 規定:臺賬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具體臺賬類別、記錄內容、記錄頻次、記錄形式和儲存期限等要求,企業可參考排汙許可證副本中的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

02 執行報告

根據《排汙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2019年修訂)第三十七條: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的關於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的要求,編制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

◆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包括月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和年度執行報告。

◆排汙單位應當每年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汙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並公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透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印製的書面執行報告。書面執行報告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執行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根據自行監測結果說明汙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及達標判定分析;

排汙單位超標排放或者汙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的說明。

◆年度執行報告可以替代當季度或者當月的執行報告,並增加以下內容:

排汙單位基本生產資訊;

汙染防治設施執行情況;

自行監測執行情況;

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執行情況;

資訊公開情況;

排汙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執行情況;

其他排汙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等。

建設專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中與汙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由排汙單位記載在該專案驗收完成當年排汙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中。

執行(守法)報告主要內容,上報頻次,其他資訊等,企業嚴格對照排汙許可證副本中執行(守法)報告要求。

03 監測記錄

根據《排汙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2019年修訂)第三十四條: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安裝或者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的監測裝置,按照規定維護監測設施,開展自行監測,儲存原始監測記錄。

自行監測汙染源類別、排放口、監測內容、汙染物名稱,監測頻次、取樣及監測方法等,企業嚴格對照排汙許可證副本中自行監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