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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辭職,怕賠12萬,還能撤回嗎?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有些勞動者在辭職後,或因一時衝動而後悔,或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因用人單位的勸說,想要撤回辭職。那麼,勞動者有權撤回嗎?

【案情簡介】

陳某於2011年3月入職新大洲本田摩托公司任研發課開發人員,雙方續簽勞動合同至2016年6月。2013年1月,雙方簽訂了一份《培訓服務協議書》,約定新大洲公司安排陳某在本田摩托車研究開發有限公司進行為期2年的有關JV自主開發的學習與培訓,新大洲公司為陳某提供培訓費12萬元,陳某同意自培訓結束日起為新大洲公司服務8年,即工作至2022年12月。服務期內,如陳某在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間離職需全額退還培訓費用。此後,雙方又簽訂了一份《保密協議》,約定陳某涉密級別為A,應提前3個月向新大洲本田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

2016年5月,陳某向新大洲公司提交《離職申請》。10日後,新大洲公司書面通知陳某同意其辭職,並要求陳某在交接完工作後到品質保證部整車品技課完成車技術組報到,脫密期為3個月,於2016年8月22日辦理離職手續,同時要求陳某退還培訓費12萬元。

陳某隨後提出撤回辭職申請繼續工作,並於2016年5月31日開始請病假至同年8月25日。8月22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陳某認為,新大洲公司在其醫療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拒絕退還培訓費用。雙方爭執不下,遂提起勞動仲裁。

書面辭職,怕賠12萬,還能撤回嗎?

【小維析法】

1、勞動者提交書面辭呈後還能撤回嗎?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是一種形成權,其解除的意思表示一經送達用人單位即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因此,即使陳某在提交辭職申請後又要求收回,亦不能改變雙方勞動關係解除的後果。

陳某提交辭職申請後,新大洲公司明確答覆同意辭職,並依據雙方《保密協議》確定了離職日期,同時明確要求陳某返還培訓費。故此,2015年5月至8月22日期間應認定為陳某與新大洲公司依據《保密協議》履行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告知義務和行使調離涉密崗位權利,並不能視作雙方對於陳某撤回辭職申請達成合意。陳某與新大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系因陳某提出辭職而解除,故新大洲公司無需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2、培訓費返還的依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事實依據:

用人單位應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對該名勞動者進行了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培訓,併為其支付了相應的培訓費用,雙方確已實際履行培訓服務協議。

本案中,新大洲公司提交的12萬元發票所載專案為管理費,既無法反映培訓內容,也無法在費用專案名稱、發生時間上與《培訓服務協議》的約定相對應,無法看出是其為陳某個人支付的專項培訓費用。據此,法院對其要求陳某返還培訓費的訴請未予支援。

維個權提示您,辭職書一經提交即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不能撤回。辭職要謹慎,權衡好利弊,切莫因一時衝動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