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除夕,哈爾濱一
KTV
中
5
人因喝酒發生鬥毆,民警曲玉權等人迅速趕到現場,在依法處置時遭到
5
人暴力襲擊致使心臟病發,隨後
5
名歹徒相互掩護逃離現場,曲警官阻攔未果倒地,後搶救無效死亡。
一審在區法院進行,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主要為故意傷害罪。判決結果:被告均以故意傷害罪獲刑,兩名主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13
年和
12
年。
被告不服進而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二審在哈中院進行,維持一審原判。二審終審,爭議不止。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我國沒有襲警罪,暴力阻礙警察執行公務的行為一般被定性為妨害公務罪,最高刑是
3
年有期徒刑;暴力程度較高,造成較大傷害時,根據主觀意圖,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而普通人遭受暴力程度較輕的毆打,則可適用尋釁滋事罪,最高刑是
10
年有期徒刑;遭受的暴力程度較高傷害較大,則同樣適用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2021
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
3
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襲警罪是妨害公務罪的特別法條,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以襲警罪論處,不再以妨害公務罪論處。暴力襲擊警察造成重傷、死亡,同時構成襲警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
法律加強了對警察這一群體的保護力度,望此後不會再有十里長街哭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