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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保安捅死賓士車主, 構成故意傷害罪? 能否判死刑?

“開賓士了不起啊,信不信我捅死你!”11月13日19時許,廣州天河路一停車場,一對夫婦駕駛一輛賓士車,因停車場收費問題與門口保安發生爭執,保安拿出刀刺向丈夫劉某(39歲),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保安華某(39歲)被公安機關控制。

廣州一保安捅死賓士車主, 構成故意傷害罪? 能否判死刑?

同為39歲,同為80後,一個衝動,兩個家庭!真的太讓人唏噓了,碰到什麼事情都應當和諧的解決,千萬不能衝動。據網上知情人的爆料,案發原因是賓士車主沒有購買永久車位,因為停車時長、停車費用問題與保安發生爭執,賓士車的兩口子可能在語言上對於從農村來的保安有一定的鄙視,導致保安一時失去理智而持刀行兇。

從警方的通報來看,該保安初步涉嫌的罪名不是故意殺人罪,而是故意傷害罪。當然,這並不是最終的結論。隨著案件的進一步偵查,公安機關最終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罪名可能改變為故意殺人罪,檢察院起訴的罪名和法院判決的罪名,也可能是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其實有著一定程度的區別。這主要表現在行兇的主觀目的不同,但是主觀的東西其實是很難確定的,畢竟這是一個人內心所想的東西。不過,內在的想法可以透過外在的客觀行為來展現。比如說,持刀捅向腹部、或者四肢等非致命部位,一般按照故意傷害;而持刀捅向心髒、大動脈、頸部等致命部位,則一般按照故意殺人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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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與刑法第2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的刑罰是一致的。這也就意味著,最終無論是按照故意殺人罪,還是按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來認定罪名,其最終的刑罰都是沒有什麼區別的。

按照我們傳統的殺人償命的觀點,一般是需要判處該保安死刑的。但是,我們現在畢竟是本著少殺慎殺的司法理念,對於是否能判處死刑,還要看一下具體的情況。這主要有四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故意殺人是臨時起意,還是蓄意的。比如說該刀具是保安當時就隨身攜帶的,那麼他有可能就是臨時起意;而如果發生爭執以後,保安又回到保安亭特意取刀回來再捅向被害人,那麼這就是蓄意了,顯然後者的情形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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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被害人有沒有過錯以及過錯程度。也就是對於整個故意傷害行為的發生,被害人這邊有沒有語言或者肢體上的過錯。如果被害人有過錯的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保安的處罰。然而如果被害人並沒有動手,只是口頭爭執的話,一般是不能認定被害人過錯的。

三是事後保安有無自首的情節。如果保安在傷害對方以後主動報警,或者是明知道有人報警還在現場等待,那麼可以認定為自首。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對於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四是有沒有賠償以及是否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一般情況下,只要取得了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話,都會留他一條性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