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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律師訟別:拆遷補償在離婚中熱如何分割?

深圳離婚律師訟別透過本文分享,拆遷補償在離婚中熱如何分割?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署的關於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在拆遷活動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亊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因拆遷補償經歷時間長、關係複雜,在離婚案件中,對拆遷補償的權利義務分割,是相對比較複雜的。訟別律師根據司法的實踐,結合判決案例,講解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離婚分割方式。

離婚律師訟別:拆遷補償在離婚中熱如何分割?

第一種情況,如果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內容涉及整個家庭或案外其他人,夫妻共同財產未析出時,不在離婚糾紛中一併處理,當事人可另行起訴主張權利。例如:

案例一:(2016)京02民終3114號

法院認為:第二,關於對王某某獲得125萬元拆遷補償款應如何認定。王某某於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取拆遷款130萬元,其中有5萬元給付其前妻,在王某某名下有125萬元。該125萬元系王某某原承租房屋拆遷所獲得的拆遷補償款,且拆遷協議中顯示實際居住人為三人,其中有戶主王某某、其子王×1、非親屬丁某某。因此,原審法院確定王某某獲得的125萬元中可能涉及案外人權益,暫不予處理,並無不當。康某某認為現無人就該款向王某某主張權利,故該款應予以分割的主張,缺乏依據,故對康某某要求分割該部分款項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援。

案例二:(2016)豫01民終1792號(離婚糾紛)

法院認為:根據依嚴某某申請調取的證據顯示,該《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系毛某甲之父毛某丁代表家庭簽訂,其中的拆遷補償安置內容涉及整個家庭,毛某甲、嚴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未析出,本院暫不予處理,嚴某某可另行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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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情況:原告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拆遷補償協議、被告取得補償款的證據、取得安置房的證據),才能主張分得拆遷補償協議項下的拆遷補償款或拆遷安置房。若拆遷補償協議已簽訂,拆遷的房產已被拆除,而新的安置房產尚未建成或未取得產權證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2016)豫01民終6178號

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翟某某上訴稱其系金窪村村民,應享受拆遷安置房110平方米、商業房20平方米及相應過渡費,但經其申請由原審法院依法調取的《金窪村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中缺少金窪村村民委員會的印章,該份協議尚未成立,亦未生效,不具有可執行性,該協議涉及的安置房、過渡費等權益處於未明確的狀態,無法依照該協議進行分割,故翟某某關於其應享受拆遷安置房的上訴請求不成立。待拆遷補償協議正式簽訂、涉及的拆遷補償權益確定後,翟某某可與賈某某就此問題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翟某某可另行提起訴訟,以保護其合法權利。關於翟某某上訴稱其無過失,賈某某應給予其相應的精神補償的上訴請求,本院認為,該項上訴請求缺少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因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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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情況:離婚後,共有基礎已喪失,一方可提起分家析產之訴,要求對安置房產的份額進行分割或者對拆遷補償款進行分割,法院一般按照該地塊的徵地房屋補償方案並結合拆遷安置協議依法進行確認家庭成員應當享有的財產權益,一般為按份共有。

案例四:(2015)杭下民初字第01174號

一審法院認為:呂某與鄔永華原系夫妻,現二人已離婚,其與三被告的共有基礎已經喪失,故呂某要求分割共有財產應予准許。本案的主要爭議是,兩原告要求分割的是否系共有財產及兩原告的份額。一、兩原告要求分割的拆遷補償款包括臨時過渡費、搬家補貼費、按時簽約及搬遷獎勵、搬遷補貼、評估獎勵、拆遷村匹配補貼等共計771200元。(一)臨時過渡費90000元,扣除鄔某乙戶退回的過渡費16800元,實際領取73200元,系按原、被告5人發放,故兩原告各享有14640元。(二)搬家補貼費1200元,系房屋拆遷發放給原、被告家庭戶的,應由五人平均分割,兩原告各享有240元。(三)按時簽約及搬遷獎勵66000元,系在鄔某乙戶按時簽約及搬遷的情況下發放,鄔某乙作為戶主是代表該戶5人簽約,簽約後兩原告也按約及時搬離被拆房屋,故該筆款項應由五人均分,兩原告各享有13200元。(四)搬遷補貼135000元,扣除鄔某乙戶退回的搬遷補貼14000元,實際領取121000元,系按戶發放,兩原告系該戶成員,故應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兩原告各享有24200元。(五)評估獎勵300000元,系針對經合法批建房屋的現有價值重新評估後補貼給批建戶的,只要合法批建的房屋均可享受該補貼,該評估獎勵不涉及該家庭戶具體人口多少,故評估獎勵系基於被拆除房屋產生的,兩原告要求分割缺乏依據。故上述765200元中,兩原告各享有52280元。二、關於兩原告主張的利息。本案系分家析產糾紛,鄔某乙作為戶主領取相應拆遷補償款後,未將款項存入西文經濟合作社,也未產生任何利息,故本案無利息可供家庭成員分割。兩原告要求分割利息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三、經濟合作社發放的179000元獎勵及補貼。其中籤約獎勵50000元及兩年半租房補貼108000元,如前所述,應由家庭5人共同分割,兩原告各得31600元。丈量獎勵,系基於被拆除房屋產生,兩原告要求分割缺乏依據。被告鄔某乙、顧某、鄔永華辯稱兩原告的臨時過渡費、搬家補貼費在共同生活期間及搬家過程中已消耗完畢的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