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從法律角度分析:超市購物先吃再付款行為

菜單

從法律角度分析:超市購物先吃再付款行為

從法律角度分析:超市購物先吃再付款行為

為什麼總有人覺得在超市先喝水再結賬或零食給小孩子吃了再結賬,是有問題的呢?筆者印象中寫過該問題,翻看公眾號歷史記錄未找到,毅然決定再寫一遍。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首先要解決的第一個問題是超市明碼標價將貨品擺放在貨架上屬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筆者發現對此有諸多爭議,認定為要約邀請的人認為:超市價籤面對的是不特定的人,而要約應傳送給特定的人,顧客選擇購買為要約,超市收銀為承諾。

但是合同法並未規定要約需面向特定的人:“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從法律角度分析:超市購物先吃再付款行為

透過合同法規定分析超市價籤:一、“內容具體確定”。超市貨物下放置價籤確定了貨物價款;貨物價簽上會有貨物型號,顧客可透過型號查詢到該貨物效能、質量、規格、型號等等。故,符合要約的第一個要件。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超市將貨物明價標出,並置於貨架,即代表願以此價出售此物。若顧客以此價購買此物,並至收銀臺付款,超市不得拒絕。即一經顧客承諾,超市即受該意思表示之拘束。故,符合要約的第二個要件。

其實認定超市價籤屬要約亦或要約邀請最簡單區分方式應是:要約邀請可以重新訂立要約,而要約已經承諾合同達成。其一:在超市購物不同於在商販手中購物,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顧客不存在發出要約的可能性;其二:顧客要購買A瓶飲料,超市沒有權利拒絕,並讓其購買B瓶飲料。至於顧客選擇貨物後又放棄購買的,應認定為放棄承諾。

從法律角度分析:超市購物先吃再付款行為

顧客喝了超市飲料或者吃了超市零食應認定為以實踐履行了承諾,合同成立,至收銀臺付款只是付款方式罷了,對合同的成立不構成任何影響。如若顧客喝了飲料又不支付錢款,屬於違反合同約定,超市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飯店與超市情況則不相同,飯店價目表應屬於要約邀請,因不是說買啥就有啥,如來個拍黃瓜,飯店能說沒有。

再也別糾結“在超市先喝水再結賬或零食給小孩子吃了再結賬到底有沒有問題了”,從法律角度看是沒有任何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