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第5期:土地使用權經出讓和劃撥取得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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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土地使用權經出讓和劃撥取得有何區別

土地出讓取得,一般指有關部門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讓金的一種行為。這裡的有關部門主要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土地使用者呢以企業居多,期限30年到50年不等,土地使用權出讓也就是我們通常理解的土地買賣。因為已經支付了土地出讓金,所以被收回的可能性極小。

劃撥取得呢,主要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片區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一種行為。一般而言,劃撥是政府行使土地分配權的一種行政分配方式。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原則上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主要包括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比如政府、檢察院、法院等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比如居民供水供電、園林綠化、環境保護、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等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公共生活服務設施;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以及其他,其他的話一般就是兜底性條款。這裡需要注意的事,劃撥土地沒有規定使用期限,可以理解為使用年限是永久的,但是批准用地的本級政府認為應該依法收回時是可以收回的,這也是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的一種手段。

以上就是出讓和劃撥的簡單區別,銀行在辦理抵押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這個事項,儘可能的選擇出讓取得的土地。不然當政府根據建設發展需要和規劃要求收回時,僅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一定要注意是適當補償,不是根據市場價值補償,極有可能會造成銀行信貸資金的損失。好的,今天的分享就到這裡,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我是老張,我們下期再見。

第5期:土地使用權經出讓和劃撥取得有何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