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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子償,天經地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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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子償,天經地義嗎?

一、父債子還的相關表述

1、

在家庭債務中個人權利、個人義務歸屬於本人

首先,我國《民法》沒有“父債子還”的說法,在家庭債務中個人權利、個人義務都歸屬於本人,與別人無關;

2、

在家庭債務中債務人死亡,權利與義務隨之消失

一個人的權利義務跟隨當事人的生命的產生而產生,當事人生命的終結而終結。就是說,人死債滅。一個人死亡,他的一切權利都從此終結,他的義務也從此終結,包括欠人家的債務也跟隨生命的終結而消亡;

3、

在家庭債務中,債務人的個人債務由本人或者本人的財產償還

對於是否還信用社的貸款問題,要分清楚這筆債到底屬於你父親的個人債務還是你們家庭的債務:

(一)如果是你父親的個人債務,那麼你們不承擔償還的義務;

(二)但是,如果你父親有財產,就由你父親的財產來償還;

(三)如果財產已經被繼承人繼承,那麼繼承人就應該償還這筆債務。

(四)如果財產不足償還債務份額,那麼繼續人繼承了多少財產,就償還多少債務,不足的部分不用償還,就是說,債務仍然屬於你父親本人償還。

4、

父母承擔的債務為家庭債務,子女需要承擔

如果父母承擔債務屬於家庭開支所用,那麼它當定性為家庭債務。對於家庭債務,家庭的每個成員都負有連帶償還義務,所以

家庭債務

還是要還的。

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係的存在而混同,父債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與子女無關。

二、

父債子情況:

大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如果父母死後沒有遺產,那麼子女不必替父母還債;

如果父母死後留有遺產,且子女繼承了該遺產,那麼子女應當在繼承範圍內替父母還債。

例外

以上講的是父債子償是有條件的。但是還有兩種例外情形,在這兩種情況下,父母欠下的債,子女是必須要還的。

第一種是,父母借款是用於家庭成員的共同生活。

假如本案中張某舉債不是因為生意週轉,而是因為建造房屋用於全家人共同居住,那麼這筆錢就不應視為張某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家庭成員共同償還,小張也不能不還。

第二種是,子女不盡贍養義務。

比如,父母老了無任何經濟來源,子女也從不贍養,迫使父母為了維持生計舉債。那麼即使遺產不能覆蓋債務,子女也應承擔清償義務。

三、繼承法關於父債子還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1、如果債務人死亡,債務可以歸於消滅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的消滅,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使債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歸於消滅。這樣的法律事實主要有5種,即債的履行、提存、抵銷、免除和混同。同時,債權人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起訴,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就會失去勝訴權,導致債權債務名存實亡。

2、此外,債務人死亡且無遺產也會導致債務的消滅,或者債務人死亡後遺產無人繼承,債的轉移是以繼承遺產為前提,如果不繼承遺產,也就不存在還款義務。但通常諸如本案這樣的糾紛關鍵在於,人死了,多少還留有一點遺產。

3、按照現代的法學理論,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係的存在而混同,父債與其子無關。按照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遺產應償還被繼承人生3 / 3 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償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父債子還”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4、從情法通融的角度出發,繼承法還規定了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出遺產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而法律所指的繼承人不僅僅是子女,還包括了其他繼承人。對於大部分用於家庭生活開支等特殊債務,法律還有一些以家庭共同財產償還的特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