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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如何被歷代法律所影響的,且看下文

值得注意的是,魏晉之後,故事不斷被法律文典所改造和接納,再加上判例法和“例”的完善,故事和例有所混淆,乃至於有學者認為“很難分清故事與例之間究竟有何區別”。但事實上,被改造和接納的部分並非故事內涵的全部,作為歷史依據、表達手段和輿論工具的故事是始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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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宋一代,見載於史籍的故事,如宋太祖欲遷都洛陽時說:“吾將西遷者無它,欲據山河之勝,而去冗兵。循周、漢故事,以安天下也。”又如仁宗時,群臣請劉太后上殿聽政,“王曾援東漢故事,請五日一御承明殿,皇帝在左,太后坐右,垂簾聽政”等等,大多都是透過對往事的借鑑達到話語支撐的目的,其非為“例”者自明也。中國古代的法律樣式經歷了漫長的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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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樹臣曾提到,商代的法律樣式是“任意法”,西周、春秋時期開始以“判例法”取代“任意法”,在戰國和秦代,“成文法”又取代了“判例法”,最終形成了自西漢至清末的“判例法”與“成文法”相結合的“混合法”。我們認為,故事的二重性也與之有關。秦以法家思想治國,有著非常強大的成文法系統。《史記·李斯列傳》記載,李斯極力反對“師古”和以古非今,提出了“若有欲學者,以吏為師”的建議,秦始皇表示認可和採納。可見,秦代不僅沒有法律文典故事的生存土壤,連輿論工具之故事恐怕也難以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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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到了“混合法”的漢代,故事才真正有了用武之地,此時的故事是作為法律系統的補充,很難嚴格地將其雙重內涵相分離。大約到了魏晉,成文法、判例法和故事龐大數量使得統治者不得不對成文法和判例法進行簡化,並將其中的一部分歸納到判例法中去。也就是從此時開始,故事之法律文典內涵與歷史依據、表達手段和輿論工具之內涵的分離才開始。隨著時間的流逝,為了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故事也就日益積累起來,直到法律系統又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了,隋唐時期的統治者便又不得不對法律進行調整與變革。我們可以很清晰地看到,故事的出現頻度是與法律變革的歷史邏輯相契合的。唐宋時期“例”的發展和成熟,使得故事中法律文典的內涵逐漸消失,徹底與輿論工具之內涵相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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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個方面,漢魏時期,掌握故事的畢竟只有少數士大夫,因而朝廷才設定“掌故”之職位。所謂“華夏民族之文化,歷數千年之演進,造極於趙宋之世”,到了唐宋時期,隨著科舉制發展和書院勃興的互動作用下,掌握故事計程車人數量急劇攀升,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對宋代故事之盛景的形成發揮了積極影響。在宋代,由於特殊的時代背景,在提起故事時,或許很容易聯想到祖宗之法。事實上,“故事”和“祖宗之法”確實是息息相關但又有所區別的一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