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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統治下元代時期的養老制度是什麼又有什麼獨特的地方!

大元帝國建立之後,遊牧的蒙古統治者在漢文化的影響下,也開始運用這一手段維護統治。在繼承中原傳統養老政策的基礎上,元朝形成了符合自身特點的養老制度和體系。元上承唐宋,下啟明清,在歷代制度沿革中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元代作為草原民族建立的大一統政權存在於中原漢地,上承宋下啟明,其養老政策既有沿襲之制,又有損益變化之處。總體看來,元代養老政策是與自身政治經濟相適應的,總體呈現以下特點。

蒙古統治下元代時期的養老制度是什麼又有什麼獨特的地方!

一、養老政策簡化務實

元代是一個講究實利的時代,這也是元代養老制度的一大特色。蒙古統治者根據自身定做的尊老養老政策,在最大限度內達到了減少財政壓力和穩定社會秩序平衡的目的。元代的養老院所收養年限也提高至七十歲。收養年齡的提高以及家庭養老責任範圍的擴大,大大減少了收養人數,降低了其收養的支出,為政府財政節約了大量資金。

元代對象徵意義大於實際養濟意義的賞賜未給予足夠重視,相比前代其規模和次數大大減少,而且還撤銷了賜高年老人官爵的制度以及唐宋已虛置的皇帝養老禮。但對行政成本較低的家庭養老模範的旌表以及刑律優免等依然大力推行。

二、緊縮財政,盡用民力

蒙古統治者特別重視建立以家庭為主的養老體系,讓家庭親族承擔更多的養老責任,在極力宣傳孝道教育的同時,也在制度和律法上給予保障。元代律法規定儘可能地把老人養老問題在家庭親族這一血緣範圍內解決,減少孤老流民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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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初即規定,貧無產業的八十歲以上老人每月給五斗米,三斗酒,五斤肉,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有田產的老人除不給糧米外,其他與同齡無產業者相同。經過前面章節的梳理,我們發現,元代帝王對庶老的物質賞賜不僅次數有限,而且物品比較單一,見於記載的大規模賞賜均賜帛,不似宋明代除米帛外,酒食茶錢、酒肉絮幣、白金器皿等均在賞賜之列。

不僅如此,老年以及侍丁之人的賦役減免上控制得十分嚴格,僅免侍丁之人的雜役,而非賦稅。依上可見,在家庭養老事業的財政支出和支援上蒙古統治者能給予得非常有限。

與財政上的緊縮政策相反,在其他與家庭養老有關的非物質支出的政策上,元代的規定較前後代都要寬鬆。如在存留養親方面,宋沿唐律,規定犯“非十惡死罪”的犯人可留養。元代一改唐宋慣例,規定所有死刑犯均可申請留養,被侍養人的年齡由“八十歲以上”降低為“七十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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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建立以後,又重新嚴格限制留養範圍,“非常赦所不原”,其中包括十惡、殺人、強盜等數十項罪名,大大地縮小了存留養親的適用範圍。元代這種寬泛的政策,保證了家庭養老的人員配備,有利於家庭養老體系的穩定。元政府緊縮財政,盡用民力的政策特點,一定程度上是蒙古帝王草原遊牧思想的反映。

三、養老政策中的民族差異

對於“肇興之地”及本族人民,蒙古統治者除在政治上給予一等民優待之外,也給予蒙古本族老年人單獨救濟和賞賜。世祖二十年“給水達達(即蒙古)鰥寡孤獨者絹千匹、鈔三百錠”、文宗朝兩次賜給蒙古孤寡鈔萬錠,即使是在以大範圍旌表替代物質賞賜的順帝朝,年八十以上的蒙古老人依然可享有賜“繪帛二表裡”的待遇。

不僅平民待遇有差別,致仕官員也因民族不同而待遇有所差別。仁宗時明確規定給予三品以下蒙古、色目官員“職事、散官俱升一等”致仕的待遇,而漢族官員加官資一等致仕的只是個別情況。恩蔭子弟上“諸色目人比漢人優一等受蔭”,所以蒙古、色目官員的致仕待遇要比漢族官員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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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色目人若自願出家,亦不在父母無人奉養不準出家為僧為道的限制中。可見,元代的社會救濟和社會慈善也受到了四等人制的影響,元代養老制度中存在著明顯的民族差異。

四、慎用精神旌表

歷代朝廷常給予老人,特別是八十歲以上的高年之人物質賞賜和榮譽旌表,以示優容。與宋明相比,蒙古統治者在這一方面有所欠缺。從物資來看,元代對高年的賞賜均賜帛,不似宋、明,“塗金帶”、“紫衫銀帶”、“蟒衣”等象徵社會地位的官服行頭也在賞賜之列。另外,兩宋承襲前代,依舊用賜予官爵表示對高齡老人的優待和尊重,且賞賜已無官民之分,但元代歷代統治者對這種優恤方式採取謹慎的態度,完全拋棄這一做法。

元代實行嚴格的四等人制,對蒙古族之外的其他民族有極強的防範意識,特別在官職方面等級分明。雖然賜予老人的官職並非實際職務,僅僅是在政治上給予老人的榮譽旌表,但蒙古帝王依然選擇避開這種方式,不僅不賜官,而且精神旌表也非完全開放,“高年耆德”之名也僅在元代晚期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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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順元年文宗將賜“高年耆德”名作為優老恤老的手段,這是元代第一次大規模使用精神旌表以示優容,這時尚規定享有此榮譽的老人必須為“無失德”的老人。如崇明人範文富妻,因“節約慈儉,家道益昌,而樂施無倦”,元統甲戌年,“蒙恩賜帛二縑,有司以高年耆德表其門”。

紹興上虞人杭仁,樂善好施,“義捐貲施櫬,以周貧乏凡力所可及者,無不為也”,至元六年,有司表其門,曰:“高年耆德”。又如元統元年賜高年帛,歐陽涇是年九十三,“以齒以德”,縣大夫“見其人物議論之偉”,認為高年帛已不足以示優禮,有意旌表,但因“詢前詔,旌表猶未遍舉”,故須上請於朝,後朝廷同意,著“有司奉行之”。翻閱史書,發現這一時期受到旌表的老人多是德行高尚、有威望的老人。

至正元年之後,作為物質優恤減少的補償方式,榮譽旌表才在除蒙古族以外的民族大範圍推行,除年齡須在八十以上外,不設其他標準,“高年耆德”之名的特殊意義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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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尊老政策並未將女性排除在外,可見在蒙古統治者的眼中,“男女之別”遠沒有“四等人制”那麼重要。明初明太祖即改變了元代不予老人官爵的局面,大授高年老人爵位,凡取得爵位的老人“皆於縣官平禮”。可見,元政府對高年賜爵和精神旌表的使用慎之又慎,有元一代的精神旌表力度實不能與宋、明相比。

五、倡導孝行迴歸天性

孝本出源於天性親情,發自內心,但隨著官方社會教化的加強和禮制的下移,各種殘害身體,如割股、割肝、剜眼救親等極端的行孝方式層出不窮。特別在宋代,自殘行孝受到政府和士大夫階層的大力推崇,以致“上以孝取人,則勇者割股,怯者廬墓”,“刲股割肝,鹹見褒賞”。這些愚孝行為競相成為“孝子賢孫”標榜孝心的重要方式。

知識階層對這些行為狂熱的追捧,又進一步締造了一種近似病態的社會行孝氛圍。受前代行為和思想的影響,入元之後,這種行為仍然存在,且不僅漢族人為之,其他民族也紛紛效仿,包括元代的上層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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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被稱為“蒙古人中儒者”的別裡哥帖木兒,其母親宏吉剌氏病重,別裡哥帖木兒聽說有刲股療疾者,“即刲肉以進,(母)疾遂愈”。以廉惠著稱的睢州判官國政“篤孝,母疾,刲肝療之。又疾剔腦,和藥遂愈”,“普蘭奚……母疾,刲股和藥療之,不令人知,裕宗稱其孝”等,民間更有甚者“殺子以奉母”。

這些割肉、剔腦等行為在醫藥上的實際療效我們不得而知,但其賺取聲譽的嫌疑似乎要大於對父母長輩的孝心。蒙古統治者逐漸認識到這些行為雖然是行孝的方式之一。

元代統治者的這種認識促使養老思想和方式逐漸迴歸人的天性和常理,對扭轉整個社會盡孝方式起到了重要作用。縱觀有元一代,見於記載的較極端的行孝方式,多是對身體傷害較輕的割股,偶見臥冰、剔腦,割股的大量存在與元代前期曾給予旌表有直接關係,但後來也被廢止。

蒙古統治下元代時期的養老制度是什麼又有什麼獨特的地方!

在元代人物傳記中記載最多的是子女日常生活中對老人衣食住行以及精神等各方面的照顧,如東平人王潤“父素多資,既老,盡廢之,不甘淡薄,每食必需魚肉,閏朝夕勤苦入市,營奉無缺。父性復乖戾,閏左右承順,甚得其歡心”。亳州劉通的母親喜好音樂,雖家境貧窮,但“每眩技者以簫鼓至門,必令娛侍,或自歌舞,以悅母心”。義烏女吳良正因婆婆嗜酒,為順從婆婆心意“家固貧,必力致之。姑醉,乃已”。

可見,養親、娛親,注重生活照顧和精神溫暖成為元代人侍親的中心,元代人對孝的認識逐漸迴歸到人固有的天性中。這種轉變不僅有效減少了民眾的自殘行為,也減輕了老年人的心理負擔,維護了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祥和安穩,對促進家庭養老大有裨益。

結論

與其他朝代相比,元代的養老制度的簡約務實的特點更突出。這種特點與蒙古統治者的實利思想是相一致的。受四等人制的影響,元代始終不曾賜高年爵位,榮譽旌表也比較保守,且在優撫老人方面存在著民族差異,給蒙古、色目人更多優待。元代養老制度最大的進步在於否定極端行孝方式,不予旌表,促使養老方式迴歸天性和人性,明顯扭轉了社會風氣。

蒙古統治下元代時期的養老制度是什麼又有什麼獨特的地方!

元代養老制度在養濟老人,穩定社會等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視,但由於制定政策是為了穩固統治,而不是從“民生”的角度關注老年,所以其不足之處也十分明顯,如“老年”的年齡設定過高,政策受益人群有限,家庭負擔過重等問題比較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