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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害婦女兒童者,該判死刑就判死刑!

3月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期間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兩高”的工作報告。恰逢“三八”國際婦女節,社會各界在向全體婦女送上祝福的同時,也對我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在全國兩會上的進展格外關切。

當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到:人民法院準確貫徹死刑政策,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犯罪,對殘害婦女兒童、老年人等挑戰法律和倫理底線的犯罪,論罪當判死刑的,依法判處並核准死刑,堅決維護法治權威。很快,多家媒體就以“對殘害婦女兒童等犯罪當判死刑的判死刑”為題進行報道,並引起多方關注。

殘害婦女兒童者,該判死刑就判死刑!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一直以來,死刑的適用尺度都是我國司法工作重點關注的問題。這不僅是一個法律專業問題,也影響著公眾對正義的樸素感知,關乎民情人心。對此,我國一方面強調死刑在當前仍有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主張嚴格稽核、謹慎執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長肖揚曾在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表示:“保留死刑”與“嚴格控制死刑”,是中國刑事政策的有機整體。只有立足這一基礎,我們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最高法工作報告中的表述,把握最高法工作方向背後的司法意圖。

近年來,不乏有殘害婦女兒童、引發眾怒的惡性刑事案件受到社會各界強烈關注。其中,廣西“百香果女孩”案、四川南充男子入室殺害前女友案等案件,均有一審未判死刑、引發公眾關注後由上級法院改判死刑的情況。此外,曾因強姦、強制侮辱婦女被判死刑,之後屢獲非法減刑的孫小果,也在重審中被判處死刑並執行。

從大眾對案情的觀感上看,在這些案件中,作案者無一例外,都是極端冷血殘忍的兇犯。但是,本著嚴格控制死刑的原則,是否判處他們死刑,對當時的法官來說並不容易做出選擇。最終,司法機關決定判處這些人死刑,是綜合考慮法理道德、社會影響、人心向背的結果。如果要用一句話來總結司法機關在這些案件中收穫的經驗,“對殘害婦女兒童等犯罪當判死刑的判死刑”可以說再恰當不過。

最高法將相關表述正式寫入工作報告,說明這一經驗性認識已經凝聚為司法系統的綱領性共識。今後,在這項共識的指導之下,各級法院在辦理相關案件時,心中自然更加有數。全面貫徹這一原則,不僅能讓司法機關更好地懲惡揚善、匡扶正義,也有助在公眾心中樹立更具公信力的司法權威形象。廣大人民向來對殘害婦女兒童、老年人等惡性犯罪深惡痛絕,以除惡務盡的態度嚴懲此類犯罪,既是順應民意的表現,也與法律的立法初衷相合。

殘害婦女兒童者,該判死刑就判死刑!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除了前文提到的幾起改判死刑的案件,還有數起殘害婦女兒童、關注度較高的刑事案件,從一審開始就體現出了“當判則判”的死刑適用原則。譬如“拉姆被前夫唐路燒傷致死案”“杭州許國利殺妻案”“江西吉安行李箱藏屍案”均在此列。在判決過程中,司法機關除了考量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被告人的悔罪表現以外,也會重點考慮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情感訴求,力求透過立得住的判決形成長久警示、維護社會穩定。

需要注意的是,對情節惡劣的犯罪者“當判則判”,並不意味著告別“嚴格控制死刑”的基本原則。總體而言,我國死刑適用率仍處於下行通道。對死刑越來越謹慎、逐步減少死刑,是我國法律工作的大方向。只不過在沿著這個大方向前行的同時,我國司法也要兼顧公眾強烈關注的社會問題,防止窮兇極惡的犯罪分子成為“漏網之魚”。在某種程度上,最高法工作報告中的表述,就像給死刑適用工作打了一個此時急需的“補丁”。我們也希望,在強而有力的震懾之下,殘害婦女兒童、老年人等惡性犯罪能越來越少。

撰文/楊鑫宇

編輯/黃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