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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拿什麼證明自己‘那些年’加的班?”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應當就加班基礎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工人日報記者調查發現,在勞動者討要加班費的過程中,加班爭議時間跨度越長,勞動者追回加班費的機率越低。

對於加班事實的取證到底難在哪?如何避免“無薪”加班熬到“陳”年?

“補發近3年的加班報酬”“要求企業支付5年的加班費”“主張10年的加班工資”,在福建省廈門市湖裡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員曾煥生的辦公室裡,整齊擺放著一摞摞的裁決書。這些勞動爭議案件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勞動者都是主張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時間跨度短的半年,長的足足有18年。

“酒是陳的香,可這加班工資‘陳’起來就棘手了。”曾煥生坦言,勞動者能夠全額追回這些加班工資的機率,隨著案件時間跨度的延長而降低。原因就在於隨著時間的推移,勞動者取證的難度也在不斷增加。

“要拿什麼證明自己‘那些年’加的班?”

253張朋友圈截圖

曾經在廈門一家保安公司工作的延慶祥(化名),因為加班費爭議將公司告上法庭。他所主張的加班工資時間跨度從2016年12月至2019年11月,要求賠償的加班工資金額為37574。13元。為這不到3年的加班工資,光取證就折騰了他近半年時間。

延慶祥告訴記者,保安公司對他加班的事實沒有提出異議,雙方爭議的焦點一直在加班的具體時間長度上。在他提交的證據清單中,包括了考勤表和工資表。工人日報記者注意到,2018年1月以後,保安公司的考勤表透過標註符號“+”“/”來記錄保安的加班時長,“+”表示加班8小時,“/”則表示加班4小時。而在證據清單裡,記者未能找到2018年1月以前的考勤記錄。

曾煥生告訴記者,今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負責保管勞動者的考勤記錄及工資支付情況,儲存時間至少為兩年。

延慶祥被告知,保安公司未能提交兩年以前的考勤記錄,也不會因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舉證的責任仍在他自己身上。

為了證明自己兩年前的加班情況,延慶祥不得不四處找人幫忙蒐集當年的交接班記錄表和節假日通知單,但能找到的佐證材料並不多。這些證據不是缺了負責人簽字,就是沒有加蓋公司公章,很難證明自己曾經加班的事實。

後來,延慶祥找到當年和他搭班的保安劉慶(化名)。2017年劉慶在微信朋友圈裡,幾乎每天都會給家人“曬”一張自己上班打卡的圖片。劉慶沒想到自己“曬圈”的習慣,竟成了證明延慶祥加班時間的有利證據。

在延慶祥提交的證據清單中,劉慶提供的253張朋友圈截圖和簽名證詞也在其中。這些截圖、證詞與延慶祥的主張相互印證,證明了2017年1月7日到10月17日期間,延慶祥每天出勤的時長為12個小時。

幸運是少數人的

延慶祥收到了裁決書,最終的賠償與他所主張的金額一致。仲裁委員會認為,雖然延慶祥並未提供自己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的加班證明,但保安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延慶祥在2017年1月後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發生了明顯變化。因此2016年12月至次年1月的加班情況遵循2017年1月7日以後的規律予以核定,按照每天4小時計算加班時間。

“勞動爭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追索加班費的案件也不應例外。”曾煥生告訴記者,“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應當就加班事實舉證,但由於這類證據大多由用人單位持有,勞動者所能獲取的加班證據極其有限。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勞動者進行充分舉證,證明其加班天數和加班費的具體數額,具有相當大的難度。”

像延慶祥這樣,能夠全額追回加班工資的案例並不多見。

“他是少數幸運的吧!”聽說有同行拿到了3年前的加班工資,同為保安的李學傅(化名)既羨慕又無奈。他羨慕延慶祥辛苦取證有了好結果,無奈的是自己11年沒日沒夜的加班最終只換回了一年零三個月的加班工資。

“日常平均3小時巡邏一次,重大節日2小時巡邏一次,巡邏以外的時間在值班室裡看監控,每天值班12個小時。”2009年入職後,這曾是李學傅保安工作的日常。由於李學傅無法提供2016年2月以前的加班證據,當地仲裁委對他主張的加班事實不予認定。他最終只拿到了2016年2月至離職期間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的加班工資,合計2951。7元。

李學傅的手機裡至今保留著2年前那份裁決書的圖片,他感嘆:“我要拿什麼證明自己‘那些年’加的班?”

曾煥生近3年調解了多起加班工資勞動爭議,時間跨度超過兩年的,近8成因勞動者無法舉證,導致追要加班費的主張被駁回或被部分駁回。在那一摞摞的裁決書中,像李學傅一樣追不回加班工資的,是“沉默的大多數”。

“無薪”加班不應熬到“陳”年

“為了一點加班費,要耗時耗力地去搜集證據,這對普通打工者來說,維權的‘門檻’太高了。”在李學傅看來,讓勞動者自己證明自己曾經加過班,這件事多少有些“奇幻”。

“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應當權衡勞資雙方的舉證能力,合理分配雙方的舉證責任。”曾煥生表示,在我國的法律實踐中,基於保護勞動者的原則,通常會緩和勞動者對加班費的舉證責任。只要勞動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證據或初步證據,能夠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加班事實,便可視為已經完成舉證責任,轉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實際加班情況進行舉證。用人單位無法舉證的,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與其等到事後投入大量精力,苦心蒐集‘無薪’加班的證據,不如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就拿起勞動者維權的武器。”福建金磊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家焱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無薪’加班不應熬到‘陳’年。”

他建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應當開展經常性調查,及時發現問題,儘早固定證據。勞動者則應留心儲存打卡、考勤、工資發放記錄和加班通知等加班證明,把“蒐證”的工作做在加班的前面。

工人日報記者李潤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