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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的史學實踐:完善修史原則和修史制度

神宗以其獨特地位及影響力將自身意志貫徹於史學活動中,在他的史學實踐中,既有迴歸前人舊制並完善的一面,也有銳意創新的一面。這種特點突出表現在對撰史活動的規範化及實用性的處理上,具體而言,即是理論性的原則要求與實際操作的制度規範相結合。

完善修史原則

毫無疑問,神宗的史學實踐是為其政治活動服務的,充滿了實用主義色彩。在這種強烈的實用性原則的指導下,神宗對歷代以來所沿用的修史原則進行了相應的完善與深化。

神宗的史學實踐:完善修史原則和修史制度

首先,從修史的根本目的出發,

神宗不可避免地重複著歷代帝王對於鞏固與加強皇權的追求,進而作出努力。維護皇權的正統性地位,並竭力擴大皇權是帝王的天然職責,凡是有進取之心的帝王莫不如此,因而他需要在史學活動中積極延續記錄歷史並有選擇性地處理史料。

向史學尋求智慧,堅持並完善以史為鑑原則。

神宗即位之初,延續了英宗時期對司馬光修撰《資治通鑑》的支援,這既是對英宗時期史學政策的延續,也是對歷代的史鑑原則的一種有益拓展。將史鑑原則明確為“有資於治道”,從“明得失”的層面上升到直觀的政治實用高度,可以說是一次最清晰的解讀,也是神宗對以史為鑑原則的重大貢獻。

延續前代歷史記述,保證歷史記錄的延續性原則。

神宗即位後立即關注已編修了三年多的《仁宗實錄》的工作進度,治平四年五月“遣使取淨草”1以觀。在隨後的九月及十月中,神宗多次召見司馬光甚至直接為《通鑑》作序。

《仁宗實錄》及《通鑑》得以繼續編修無疑是出自於神宗對先帝的尊崇,這些舉動既是對英宗時期史學政策的繼承,也是出於維護皇權正統性的考慮。如果說延續先帝時期已經開始的撰史活動尚不能明確神宗的正統性追求,那麼隨後的一系列修史活動中他的表現就足以說明這種追求的強烈程度。僅以玉牒的編修為例,神宗之前唯有太宗至道初年開始編修且在真宗鹹平四年所成書的“《皇屬籍》三十三卷”,以及仁宗寶元二年十月李淑所上的“《皇帝玉牒》二卷”。神宗即位後,急切開始玉牒的編修工作。

神宗的史學實踐:完善修史原則和修史制度

相比太宗、真宗、仁宗在較晚階段下達編修命令,神宗的行動更為迅捷:熙寧元年十一月時,玉牒所即“上仁英二帝玉牒各四卷”,此時距離神宗即位尚不足兩年。此外,以附表所列北宋寶訓為例:共計160卷寶訓中,神宗朝獨佔80卷。同樣突出的表現也出現在對國史的處理中。

元豐四年,神宗詔令曾鞏編修《五朝國史》,甚至給出了“專典史事”的專官撰史的待遇,然而此事最後卻以罷修告終。宄其原因,有學者認為是因為曾鞏“輯太祖行事”太過,神宗既擔心這種跨越朝代將宋太祖與漢高祖相比較的筆法會濫用,又因自己出身於太宗一系而不滿曾鞏對太袓著墨過多、讚譽過甚、由此可見,神宗對皇權正統性的警惕與維護始終不變。

其次,從修史的指導原則出發,

神宗雖然在撰史的筆法及褒貶原則方面因過於強勢且強調實用而與史家格格不入,但其本質上對信史還是有著極強的渴望,他對史家才不過人“不若實錄事蹟”以待來者的要求,實際上是直筆及公正褒貶的高要求下的一種無奈處理。正是這種夙夜憂懼下的高要求與修史中的諸多不確定性因素的強烈反差,才凸顯出神宗堅持史學實踐的可貴。

最後,從修史的具體操作要求出發,堅持高質高效與實事求是的原則。

神宗支援史臣廣泛收羅史料並客觀地處理文獻資料:在司馬光修撰《通鑑》時被允許借用三館及秘閣藏書,同時還得到了神宗賜王府舊書的支援;曾鞏編修《五朝國史》時也得到了神宗的支援並得以搜訪遺漏的史料並“限時傳送史局”;神宗認為老人星出現應報送史館以充史料的舊制“甚無謂,可罷”,並在隨後確立了國史不立符瑞的準則。

神宗的史學實踐:完善修史原則和修史制度

此外,神宗還變革舊制,使史官職責更為分明、修史流程更為規範,不僅保證了史學活動的效率也提高了其質量:神宗曾以專任史官司馬光及曾鞏負責修史;頒行和強化了諸如限期向記注官進報帝語的制度;元豐改制後,恢復了一些古制並革除了一些弊制,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冗官環境下的修史活動混亂的狀況並提高了修史效率和質量。

完善修史制度

宋代的修史制度總體上呈現出一種繼承前代舊制又相應變動的特點,繼任之君往往因仍先皇舊例並有所更革,再繼之君又隔代襲用舊制。

以史館的興廢為例,宋立民先生將其沿革分為六個階段:宋初天下未靖且無暇革新。

因而多襲五代舊制;太宗完成統一後開始在舊制的基礎上創設有宋代特色的機構與官制;真宗時期,制度體系已經穩固且能夠執行良好,因而少有變動;仁宗時,己執行近百年的制度體系積弊漸深,革新已經勢在必行,史制亦然,仁宗初期至元豐四年廢編修院等諸多嘗試使史學迎來了一次蛻變;元豐四年史館的職能強化後迎來短暫的復興;元豐改制後史館成為虛設的附屬機構,其發展進入低谷。

從這種分期方式中可知,神宗時期整整跨越了三個階段,其固然是因為這一時期是關鍵的制度調整期,卻也和神宗本人在史學實踐中的有意處理有極大的關聯。最大的改變是元豐四年廢止編修院使史館功能恢復,以及次年改制時將史館廢入秘書省。這兩次重大的制度轉向都極大地影響了日曆、實錄、國史、會要的具體編修。

神宗的史學實踐:完善修史原則和修史制度

宋代的修史制度發展至神宗時期已經出現了職權混亂、機構重疊的弊病。仁宗時所創設的編修院在此時已經逐步侵奪了史館的職權並專掌史事,而史館僅剩藏書職能且“不復與於修史之事”^與此同時,隸屬於門下省的編修院卻無專官撰史且長官由史館修撰充任,“凡修史皆臨時命官”,在修撰日曆、實錄、國史、會要時因事命官並以相應的史官如著作郎、修撰、修國史、編修官負責編修工作。這樣就造成了史館官員地位清貴卻有職無事,加上史館官多為兼職且只能由京官充任,一旦本職被調動則只能卸任史職,人員流動性極大。在這種機構重疊、職事兩分、人員及機構流動性極大的情況下,修史效率及質量可想而知。針對這些問題,神宗在實際的史務處理中也有意或無意地進行了相應的處理。

首先是加強館職人員素質的考核制度。

治平四年閏三月,神宗即位不久即接受御史吳申的建議,廢止原有的僅試詩賦而不重時政的館職人員考核制度,改行“試論一首,策一道”的新制。熙寧三年,神宗下詔將百官奏章轉給館職人員參看,“欲以見館職材能,因以考知轉對官知法理與否也”,進一步明確對史官的高標準與嚴要求。這些舉措不僅提高了史官素養,也促使史官關注政治現實並激發史學活力。

其次是特設專官修史制度。

宋代官方修史幾乎全是任用兼職史官來完成,唯有神宗朝有令曾鞏“專典史事”的特例。在專官修史的條件下,史官的權責分明且能得到皇帝最大限度的資源及政策支援,同時可以全身心投入工作以保障工作進度且無人員更替之憂。

此外,神宗應司馬光的要求選派劉恕、劉斂、範祖禹協助編修《通鑑》。熙寧四年司馬光判西京御史臺後,神宗己基本默認了司馬光不視事而專修史書的事實,這應屬專官修史的另一例證。

神宗的史學實踐:完善修史原則和修史制度

再次是確立二人並修起居注制度。

元豐六年,神宗應蔡京所請,將原來的記注官按月輪修制改為“起居郎、舍人隨左右分記言動”的二人並修制。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向左、右史分別記言、事的古制靠齊。在這種並修情況下,記錄的完整性及連續性不再因史職的輪換而失去保障。

最後是限時制度的頒行。

神宗為改變史官人浮於事、修史拖沓的情況,在多方面對修史活動設定時限,以保證修史進度和效率。其一是起居注材料限時錄報制。熙寧十年六月“令於當日或次日”將聖語報送起居院。其二是時政記材料限時送報制。

蔡崇榜先生根據《長編》中元豐四年正月以前的樞密院時政記幾乎全部含有詔書這一現象推斷,聖旨必有報送時政記房的流程。然而這種直接報送時政記房制度執行一段時間至元豐六年時,材料拖滯不交的狀況大量出現,因而樞密院向神宗請求“當日關送院知雜司……月關時政記房”,而神宗也批准了這個要求。

其三是修會要限期制。元豐四年《元豐增修五朝會要》成之前時,已經有了“限至秋季末成書”的限時制度。其四是玉牒十年成書制。元豐改制後,修玉牒之職從玉牒所轉移至宗正寺,這樣就恢復了宋初玉牒由宗正寺編修的舊制。在新制下,宗正寺有掌修牒譜及圖籍之權責,且需按“圖三歲,牒、譜、籍十歲”的期限修纂玉牒並進呈給皇帝。

首先是記注官兼諫職制的規定。

神宗很重視記注官的選拔,延續了“修起居注即知制誥”的觀念並進一步提高記注官的地位。熙寧二年,神宗任命陳襄、範純仁兼任諫官和記注官,首開記注官兼諫職之制。這種制度雖因培養宰執之才而生並增添了更多的政治色彩,卻也相應提升了記注官的地位並拓寬了他們的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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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館職兼御史制的要求。

宋代的史官地位顯貴,待遇極為優厚,宋初即有御史臺處理三館的關係時特殊對待的制度。但是,低階史官即具體負責編修史書的官員並無法接近皇帝也無權預知一些政務,他們在一定程度上只能閉門造車,依靠監修的宰相才能轉達修史意見。熙寧四年四月,神宗打破“御史不帶館職”的舊制,以館臣劉摯為監察御史,首開以館職兼御史之制。在這種制度下,史官擁有了更大的自主許可權,不僅能夠接觸更多的政務,而且還能夠有更多的與皇帝對話的機會。

再次是重申記注官直前奏事制的約束。

唐代舊制,記注官有事可直前陳奏,不須申請。宋初,記注官直前奏事之權己無,有事欲稟須候旨以待。仁宗時雖有記注官蔡襄直前進言之例,但還未形成定製。神宗熙寧四年七月,神宗應史官之請,詔令記注官有諫職者“許奏事”在內侍省奏事之前,但無諫職者“雖日侍,而奏事必稟中書俟旨”。元豐二七月,神宗進一步擴大這種許可權,將記注官中的“不兼諫職”者也納入直前奏事的範圍。

再次是二相分領史事之制的確立。

宰相監修國史,雖有統籌協調各方資源與聯絡的功用,但也極易造成宰相因政治理念不同而干擾史書褒貶的現象。天聖年間,首開監修國史受命提舉修史之舉,此後監修國史的宰相不再是唯一的監修人選。神宗朝,上述制度發展到極致併產生了質變。

熙寧元年,神宗詔令非監修國史的宰相曾公亮提舉修《英宗實錄》5,後由同樣非監修國史宰相身份的王珪接任。次年,宰相曾公亮提舉修史的同時,宰相富弼被詔令為監修國史。以上幾次任命,監修國史本已被極度弱化的修史許可權再次被提舉官分走,監修國史也因此成為一種顯貴的虛銜。由此,宰相所能影響的有限的修史許可權轉移至皇帝手中,史官的自主性進一步受到抑制,修史活動愈加朝著皇帝設定的軌道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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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諸司單軌供報史料制的設定。

自唐代以來,各中央機構就有向史館供報史料的義務及責任。宋初沿用了這種供報制度並增加了“凡幹封拜除改、沿革制置之事”報送起居院的環節,由此形成了雙軌報送之制。

至熙寧十年時,時政記及起居注材料的送報及修撰都己經嚴重遲滯,時政記材料止於熙寧六年,起居注材料甚至僅至熙寧二年。這種狀況促使吳充向神宗進言請求下達責限之令。由此,神宗在元豐元年詔令諸司所供報的材料不再報送給起居院而是直接交送編修院,單軌制形成。

元豐二年,考慮到史料僅送至編修院會導致起居院“無文字可備編錄”的情況,神宗再次將諸司供報史料的收受機構改為起居院。在這種單軌條件下,史料的流動性降低,然而史料的管理卻不致混亂,職責也更為分明,相應降低了修史工作發生推諉的可能性。

神宗的史學實踐:完善修史原則和修史制度

結語

總之,神宗的史學實踐給宋代史學注入了更多的積極和消極因素,深刻影響了其發展走向。宋神宗在宋代修史權向皇帝集中的大趨勢下,依然能夠堅守良史追求。他不僅主動催生史學成果、改革史制,還因長期歷史教育薰陶下形成的理性認識而欣然接受史官的有益意見。在他的努力下,修史原則與修史制度進一步走向完善,史官的許可權及地位有所改觀,修史活動的效率及質量有明顯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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