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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單方調崗拒絕上班屬於曠工嗎?

不同意單方調崗拒絕上班屬於曠工嗎?

2011-06-29

[案由]李某在一家網路公司編輯部已經工作了7年,最近一次簽訂的合同將於2011年12月31日到期。2011年春節過後,由於之前的平面雜誌入不敷出,公司決定停刊。整個部門逐漸轉型,李某和其他同事將被陸續轉崗到公司市場部。在協商過程中,李某提出自己從事的是編輯崗位,市場部崗位與自己的專業不對口,自己很難適應,並且即使調崗的話,也不同意降低工資待遇。但公司以崗位設定有限、經濟效益不好為由,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並且要求李某馬上到市場部報到。李某一氣之下,拒絕到新崗位上班。

不久,李某就收到了公司下發的解除合同通知書,理由是李某連續曠工超過5天,根據公司制度,從即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且不支付任何補償。李某認為,自己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直接原因是市場變化帶來的公司結構調整,並且所在的部門已經被取消,新的部門不適合自己也不能保證自己的工資待遇,因此自己不來上班的責任應當由公司承擔。公司認為,調整李某的工作崗位以及工資待遇,既是企業用人自主權的體現,也是《勞動合同法》賦予企業的權利,李某在單位沒有對其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的情況下就不來上班,屬曠工行為。

[評析]《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款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因雜誌停刊、效益不好致使李某崗位取消、工資待遇也不能保證,顯然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在此情況下,公司有權就工作崗位及工資待遇調整問題與李某協商。李某提出不接受新的工作崗位或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說明雙方就勞動合同的變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據此,公司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問題的關鍵是,李某不同意變更合同,單位也不作出解除怎麼辦?李某能否拒絕到新的崗位上班?根據勞辦發 [1996]100號 《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之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既然協商不一致,單位也不提出解除,李某有權拒絕調動,其不到新崗位上班的行為自然也不屬於曠工。因此,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錯誤的,應予撤銷。

本案提醒企業,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又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一致意見時,靠拖延戰術逃避法律責任是不現實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