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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迎來“壞訊息”4種財產不能繼承,獨生子女也包括在內

引言

關於遺產的繼承,最近幾年一直備受人們的關注,很多人都認為在父母去世之後,父母所遺留下來的財產都應當歸子女所有,尤其是對獨生子女來說,由於沒有競爭者,所以父母的遺產當然要歸自己。然而事實真的是這樣嗎?獨生子女真的不用擔心父母的遺產會分配給其他人這個問題嗎?

可能單從情理層面出發,父母的遺產本就應該由子女繼承,但是如果從法理的角度考慮,卻不是這樣的。如今,關於財產繼承傳來了一個“壞訊息”,這對很多人來說都不友好,因為這意味著有“4種”財產或將無法繼承,獨生子女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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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一個家庭有很多孩子的話,那麼在父母去世之後,肯定會因為遺產的分配和繼承問題,而有所協商,甚至有的家庭還會因此爆發矛盾。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人都認為如果一個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話,那麼關於遺產的繼承就不會這麼困難了,也就不會爆發矛盾了,然而結果卻不盡然。

在很多情況下,即便財產是在父母的名下,在父母去世之後,子女也未必能夠獲得財產的繼承權。那麼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正所謂可憐天下父母心,沒有一個父母不疼愛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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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對於獨生子女來說,父母會把所有的精力與心思全部集中到一個孩子身上,在這種情況下,當父母去世之後,人們也認為這個孩子會理所應當地成為唯一的遺產繼承人,也獲得了對遺產的分配權。

聽到這裡,可能很多人就產生了疑問,難道這種觀點不正確嗎?獨生子女難道不能夠決定父母遺產的分配嗎?如果說單從情理的角度出發,這種觀點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因為於情於理,父母的遺產都是屬於孩子的,但是如果從法理的角度考慮事情,就沒有那麼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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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因為遺產繼承問題產生矛盾,這也促成了我國遺產繼承法的不斷完善。而在2021年新頒佈的法令當中,對遺產的繼承已經有了相當明確的規定。新法規表示,在父母留下來的財產中,有四種類型的財產子女並不享有繼承權,同樣,即便是獨生子女也不能夠享有遺產的分配和繼承權,那麼這四類財產究竟都有哪些呢?接下來我們慢慢了解。

第一種型別的遺產是保險金。在父母去世之後,他們所留下來的保險金子女是不能夠直接繼承的,但是凡事都有例外,如果子女能夠透過有效的手段去證明父母所購買的保險金直接受益人是自己的話,那麼也能夠拿到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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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不能繼承的遺產型別是父母的死亡賠償金或者撫卹金,其實這種型別的資金嚴格上來說並不是遺產,所以當事人所有的近親都能夠獲得該筆資金的繼承權,這也就不再是子女所獨享的遺產了。

第三種類型是所留下來的宅基地或者公有住房,這種情況普遍發生於農村。我們都知道,想要在農村蓋房子,需要有一塊宅基地,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權歸屬於國家,而不歸屬於個人。因此在父母去世之後,子女所能夠繼承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公有住房同樣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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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不能繼承的遺產型別是父母的署名權或者著作權,這種情況相對來說比較少見。比如父母在生前的時候寫下了一本名著,銷量爆火,版費的收入十分可觀。而在父母去世之後,子女能夠拿到這筆版費,但是卻不能夠用父母的署名權或者著作權進行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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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隨著新法規的頒佈,在遺囑登記方面也有了一些全新變化。第一點就是與以往相比,立遺囑的方法增多了。考慮到老人立遺囑不是很方便,因此新增了通過錄像或列印的方法來進行公證。第二個變化是增加了寬恕制度,在執行這一制度之後,只要擁有繼承權的繼承人表現良好,就能夠獲得財產的繼承權。第三個變化是增加了見證人制度,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避免製造家庭矛盾。

結語

總而言之,國家的政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會根據當下社會環境和社會的一系列情況的變化,而隨之發生改變。比如我們前文所提到的四種子女不能夠繼承的遺產型別,就是在社會情況變化之後,才做出的調整。也希望大家對這篇文章能夠更加重視,因為誰都會面臨財產分割的問題,而當這一天來臨的時候,我們要學會使用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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