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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父母,在平時是多麼和藹,但仍會堅持孩子管教的原則

我們應該讓孩子知道,不論父母在平時是多麼和藹,但仍會堅持他們管教的原則,絕不容許孩子任性妄為或不講道理。信賞必罰,表現好時,就予以獎賞;犯了錯就應受到懲罰。事實上,父母能夠這樣做,更容易得到孩子的敬愛。他們更可以從小就學會如何與他人合理地相處。比方說:

“倘若你能考到十名以內,就帶你往迪士尼樂園遊玩。”如果小孩真的表現理想,父母通常都會排除萬難,實踐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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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父母警告孩子說:

“你再亂丟玩具,就不帶你逛街了。”結果孩子未有聽從,眼見爸爸帶著姐弟去逛公司而沒有自己的份兒,於是苦苦哀求,媽媽不忍看到小孩哭哭暗啼的可憐樣,只有說:“下次再不聽話,就真的不帶你去了!“如此只會更寵壞孩子。父母常以威嚇式的口吻告誡孩子:“如果你不聽話,我就,但,終不會真的執行自己所說過的一切,這一如“狼來了”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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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聽得多了,便不會再理會父母要使

“處罰”成為一種有力的提醒,必須讓小孩知道,父母是言出必行的。要判斷一項懲罰是否合適,須看它是否能達到你的警誡目的,且不會產生其他嚴重的副作用。譬如一個平日不怎麼頑皮的小孩,因一時不小心打破花瓶他也會覺得難過;如果此時父母大發脾氣,嚴加比責,可能會使他悔意全消,甚至和父母頂嘴。如果一個較大的孩子,不小心打破東西,你可罰他用自己的零用錢,買一個新的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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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六歲以後,已逐漸養成公道的觀念,合理的懲罰可使他覺得心服。但對六歲以下的孩子,卻不宜使用

“罪有應得”式的處罰,這種做法易使他產生深厚的罪惡感,而形成自卑心理。父母的責任應該在於防止孩子犯錯,而不是在事後擔任一位嚴厲的法官。父母應該儘量不要對孩子施以恐嚇,常用威脅的口吻訓誡孩子,只會減低管教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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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從另一方面看,

“恐嚇”就像向孩子發出挑戰,這等於承認小孩可以不必服從父母。不過,若你認為須嚴懲小孩,則要加以警告。恐嚇之後而不執行,是最愚蠢的做法,因為這將使父母的威信蕩然無存。至少在五次的“威嚇”中要有一次是付諸行動,使孩子每次都有不安的感覺,擔心這次可能被罰,如此才會奏效。夫婦之間對管教孩子的意見有分歧是常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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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媽媽要孩子做妥功課後,才可上床睡覺,但爸爸看孩子頻打呵欠,就對他說:

“現在先睡覺吧,明天早點起床再做吧!“媽媽馬上說:“他每朝都賴在床上不肯起來,怎會特別早起來做功課呢?”但此時,孩子已放下筆桿爬到床上了。媽媽唯有搖頭說:“爸爸實在寵壞了你!”的確,管教孩子時,若父母的立場不一致,常使孩子傾向其中一方,變得有恃無恐,更加放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