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故意傷害他人罪怎麼判
故意傷害
他人
罪
準確的名稱是
“故意傷害罪”
是主觀犯罪,客觀行為是
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造成的一定的危害結果,危害的結果必須是輕傷以上,如果沒有達到輕傷以上不能認定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極易和間接故意殺人混淆,
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區別主要在於故意的內容不同。間接故意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只是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
。
02
故意傷害他人罪怎麼判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03
故意傷害他人罪怎麼判之判例
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決 書
(2021)遼0302刑初416號之一
經審理查明,
2021
年
2
月
11
日
17
時許,在鞍山市鐵東區院內,被告人
姜
XX
因其父親姜某與徐某發生廝打,遂持刀從徐某後背扎入,致其肺部受傷。經金普醫院法醫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徐某右肺破裂,右側胸腔血氣胸,綜合評定為重傷二級。
2021
年
5
月
6
日,被告人
姜
XX
被傳喚到案。
2021
年
9
月
3
日,被告人
姜
XX
家屬賠償被害人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
110000
元,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
姜
XX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重傷二級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
姜
XX
犯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關於辯護人里民提出的被告人
姜
XX
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請求法庭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採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
致人重傷
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被告人
姜
XX
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本案系民間糾紛,被害人徐某存在過錯,且被告人
姜
XX
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應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判決如下:
被告人姜XX犯故意傷害罪
,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
緩刑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