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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出在哪裡?中行原油寶事件深度理解

問題出在哪裡?中行原油寶事件深度理解

從法律和金融兩個層面,討論原油寶的問題所在。

1、

格式條款問題

合同是銀行起草的,給大面積投資者來籤,投資者處於弱勢。從法理上講,合同起草方對於合同負有更大的責任。從法律上講,對於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

應當作出不利於提出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2、

銀行產品設計有缺陷

銀行在有大量客戶的情況下,應當充分考慮到

流動性風險

,即平倉平不掉,或者平倉嚴重影響價格、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況。這點是銀行有過錯的地方。

3、

沒有給予客戶足夠的風險提示

未告知客戶自動移倉有風險。銀行沒有意識到自動移倉的風險,這是過錯;如果意識到了,沒有告知客戶,這也是過錯。

4、

客戶適當性原則問題。

原油寶的

風險與客戶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是否有不恰當推薦的問題。

5、

風險告知問題。

國際原油期貨市場價格不穩定,以及CME修改交易規則的情況,是否及時向投資者進行了告知。

作為專業機構,應該瞭解期貨價格可以為負的含義:做多,虧損可能無上限。

而一般認知是,做空的風險是無上限的,因為價格可以漲到無限高;做多的風險是有限的,因為價格最低為0。

CME關於期貨價格可以為負的修改,

這是重大交易規則改變,本質上改變了產品的風險等級

,銀行是否及時給予了重視與評估。

評估後的結果應該告知客戶;如果沒有告知,是一個不小的過錯。

對投資者不利的方面有下面主要幾點:

1、雖然中行在原油寶業務上出了些問題,但中行的合同條款出現問題的可能性不大,大行有專業的人員、有專業的律師,合同找出漏洞的可能性較小。

2、中行雖然沒有在22:00成功移倉,但不能說明違反了合同,它只是說22:00開始啟動移倉,移倉需要時間。

3、中行雖然沒有在發生虧損20%的情況進行強平,但是要注意這個在條款中是中行的權利,而不是它的義務。

基本上,中行操作雖然可能有小的瑕疵,但很難無法說明中行沒有履行合同。

基於上述,投資者更應該著重從投資者保護和銀行過錯兩個角度對自身權益進行維護,而不是單純從合同執行角度來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