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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告並要求索賠!原因竟是醉酒嘔吐造成的?

網約車司機與乘客起糾紛

近日,杭經開法院委派該院律師調解工作室成功協調一起侵權糾紛案件。小馬是一名網約車司機。今年1月30日凌晨,小馬接到平臺派單,在下沙乘載了江澤、小胡二人。乘客江澤上車前已經喝多了,上車後便嘔吐在車內後排地板上。小馬當即靠邊停車,並要求他們對汙漬進行清理或予以賠償。雙方在協商過程中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後經派出所民警調解也沒得到結果,於是小馬向杭經開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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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侵權人的問題

收到案件後,該院及時委派浙江浙杭律師事務所駐院調解工作室進行協調。在過程中,司機小馬要求乘客小胡賠付其車子清洗費、停運損失費、腳墊更換費共計1700元;而小胡則表示,他並不是侵權人,不應該是他賠付,並且小馬提出的各項費用標準過高。雖然雙方出現意見分歧,但是律師協調員立足矛盾焦點,為雙方充分梳理法律關係,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協調。關於侵權人的問題。小馬要求侵權人支付因“嘔吐在車內”這一侵犯行為而產生的清理費用、停運損失、財物損失,則侵犯人應是實施具體侵犯行為的人。而乘客小胡在事發時作為醉酒乘客江澤的陪同人員,僅代表江澤參與協商等事項,並非本案中的實際侵權人。協商的結果是,小胡表示願意配合將本案的協調情況轉告朋友江澤,至於是否同意協調方案,還需江澤自己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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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索賠

金額的問題

小馬提出的費用中包含車子清洗費400元、停運損失費800元、腳墊更換費500元。對於車子清洗費,小馬提供了洗車店出具的發票,經協商,雙方都同意按照400元進行賠付。而對於停運損失費,江澤對小馬提出因清洗車子而停運一天的事實沒有意見,但認為其提出的停運損失金額過高,應該扣除租金、油費等費用。最終,在協調員建議下,雙方均同意賠付停運損失費200元。

對於腳墊更換費,小馬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腳墊因江澤的侵犯行為損壞和具體金額,在協調員建議下,其與公司進行了溝通,公司最終同意給小馬的車子重新配發腳墊。經協調,江澤一次性轉賬賠付朱師傅600元,小馬向杭經開法院申請撤訴。法官說法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規定是過錯責任歸責規則在民法典中的體現。過錯責任規則是侵權責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歸責規則,它是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犯責任的歸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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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為自己的過錯負責

正如德國學者耶林指出:“使人負損害索賠的,不是因為有損害,而是因為有過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學上之規則,使蠟燭燃燒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淺顯明白。”本案江澤醉酒後搭乘網約車嘔吐小馬車上,造成小馬的損失,事實上是他犯的過錯,理應接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