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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高空拋物要明確責任了,全樓住戶不再“連坐”!

8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京舉行。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作關於《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彙報指出,近一段時間以來,“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事件頻發,“頭頂上的安全”引發社會關注。

律師:高空拋物要明確責任了,全樓住戶不再“連坐”!

建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一千零三十條作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二是增加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三是增加規定,發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並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

四是增加規定,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發現侵權人的,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五是增加規定,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

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高空墜物”以前都是這麼判的:

無主墜物,全樓“連坐”補償

案例:

2011年3月7日15時30分許,肖某在樓門口曬太陽時,不幸被樓上掉落的一隻酒瓶砸傷左腿。

肖某受傷後,被醫院診斷為左股骨骨折,住院期間,花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45343。06元。

該案涉及樓上掉下酒瓶砸傷路人,但因無證據證明認定具體侵權行為人,為維護傷者的合法權益,渝北法院依法判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者的損失給予補償。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肖某被建築物中墜落的酒瓶砸中受傷,庭審中無法證實酒瓶究竟從哪一房間內墜出,故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原告的損害給予補償。

因此,渝北法院判決事發地樓上房屋的全部實際使用人,對原告所受損失予以平均補償。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其實,類似高空墜物傷人的案例在全國已經發生很多次,事後由於找不到肇事者,法院只能判決“全樓連坐”,這樣的案例不少。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法律上的補償與賠償不同,補償並非以過錯為基礎,屬於道義性而非懲罰性的措施。

這樣立法的出發點也是基於民法基本原則中的“公平原則”。

高空拋物墜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它的致命性遠超大眾想象。

有研究人員曾做實驗,將雞蛋、蘋果、塑膠花盆從高空扔下,結果發現:

12米高度時,地面鋼板被蘋果、雞蛋砸出凹痕;

25米高時,扔下來的蘋果可以砸碎一層玻璃,而小小塑膠花盆的威力,則能比肩56式步槍。

許多物件一旦在高空釋放,更像一個行蹤詭秘的隱形殺手,威脅市民生命安全,造成無法挽回的重大危害。

那麼杜絕高空拋物墜物,應該怎麼管?

對於侵權行為人又該怎麼判?

8月23日上午,中國法學會組織召開高空拋物墜物法治工作座談會,我們來聽聽專家學者的意見。

圍繞高空拋物、墜物相關法律問題,二十多位專家學者分別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近年來,每當發生高空拋物、墜物慘劇時,總能迅速引爆輿論。

今年6月13日,在深圳市福田區一個小區內,一名5歲男童被一扇從高空墜落的玻璃窗砸傷頭部,被緊急送醫。

由於傷情過重,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警方表示,這一事件為一起意外事故。

6月19日下午,在南京市東寶路8號時代天地廣場,一名放學回家的10歲女孩被高空拋物砸中頭部。

事發當晚,南京鼓樓警方通報稱,女孩是被一名8歲男童高空拋物砸傷的。

一個個鮮活生命遭受重創、甚至是不幸離世,不僅給他們的家庭帶來沉重的打擊,也挑戰著城市安全文明的底線。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王志遠:

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都要從嚴認識這種危害,應從法律上明確予以禁止,加以懲處。

應儘早透過刑法修正案將高空拋物入刑,依法追究高空拋物人員的刑事責任,只有對違法者用重典,才能更好的發揮刑法懲罰犯罪的功能,更好的用法治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呈現出調查取證難、審理難、執行難等各種複雜的問題。

今年6月在深圳發生的這起悲劇中,砸到男孩的這塊玻璃是從一戶居民家中掉落的,而房屋的實際使用者是一名租戶,事發後,租戶、業主和物業公司的責任究竟應當如何劃分也成為公眾熱議的焦點,這一系列複雜的問題都有待法律給出明晰的答案。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鹹海榮:

比如說這類案件的侵權事實如何確定,包括就是這個侵權事實發生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應該是誰。

/在實踐中確實存在一個難題。

還有就是規則的原則,從侵權責任法上來說呢,設定的原則有過錯責任、過錯推定,那麼不同的責任人適用那種原則,最後裁出結果也是不一樣的。

還有就是說,在這個損害結果這個發生中呢,受害人本身的責任是不是應該也要考慮。

比如說他的車不應該停在這個位置上,他停在這,他走的這個地方是不允許走的,他走了,等等情況是不是要考慮,這些都是侵權責任裡頭亟待需要規範的地方。

時間倒回到2000年,重慶一高樓菸灰缸墜落,砸傷路人,法院判決整棟樓的使用者,除非能夠證明不是自己砸的,否則都要連帶賠償,這一案件又被稱為全國首例“高空無主墜物連坐賠償案”。

2001年,濟南一處居民樓掉落菜板,砸中一位老者,後這名老者經搶救無效身亡。

而法院在審理這一案件時認為,由於原告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透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曾經一段時間,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沒有統一、明確的依據。

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開始實施,其中對於高空“人為拋物”以及建築物本身及懸掛物脫落、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都有相應的規定。

其中第87條規定: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這一法條本著公平原則而設立,也在實踐中起到了對受害一方的保護作用,但另一方面,這一條款又被稱為“高空墜物連坐條款”。

因為除了真正的侵權人,其餘遭到懲戒的都並無責任。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 王利明:

這個八十七條啊,它的本意就是說這個要立足於預防救濟這個不幸的受害人。

就是說出現這種情況,就是如果實在找不到真正的行為人,那麼呢有可能加害的這個物業使用人給受害人適當的補償。

它的本意呢就是說最後不讓受害人這個自己完全承擔損失。

但這條規定呢現在來看呢,還是有一些疏漏的地方,有些地方寫的還不是很清楚。

視線轉向廣州市白雲區,2018年4月,一棟廠房下,一條大狗從天而降,砸中路過的張女士,導致她高位截癱。

由於找不到狗主人,法院釋出公告,向群眾徵集事發經過和肇事狗主人的線索,但是狗主人依然成謎。

無奈之下,張女士將廠房的所有者和全樓的住戶都告上了法庭。

對於張女士來說,如果找不到具體侵權人,只能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獲得一定的補償,而對於成為被告的住戶來說,也因攤上這一起官司而倍感壓力。

目前這一案件依然在審理當中。

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一直是高空拋物、墜物案件中存在的難點問題,專家表示,《侵權責任法》第87條經常使人誤以為確定具體侵權行為人的義務是由受害人承擔,受害人不能查明具體的侵權行為人,才能適用該條規定,這就不利於對受害人保護。

因此有專家建議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增加規定,高空拋物、墜物致人損害後,首先應當由有關機關及時查明行為人。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 王利明:

因為這個,這條規定過去給人感覺好像這個難以找到行為人,好像是就是由受害人自己去找行為人,受害人找不到行為人那麼呢最後就由這個可能加害的各個業主來分攤。

這個是產生了一種誤解。

這個查詢行為人,雖然受害人呢這個因為他提起民事訴訟啊,他也有義務去查詢,但是首先還是應該由這個公安機關來查詢。

為什麼?

因為這個高樓拋物致人損害啊,它既是一種侵權行為,同時呢,絕大多數這種高樓拋物致人損害都構成犯罪。

因為我們剛才講了,他這個從樓上拋擲這樣,這樣的物件吶,常常都是會給這個我們說的這個路上過路的行人造成重大損害,對吧。

致死、致傷,對吧,致殘這個他嚴重的危害了公共安全,是吧。

這個肯定是構成刑事犯罪,那麼公安機關當然應該去調查,去揭露,去查詢真正的行為人。

如果我們說能夠找到真正的行為人,毫不猶豫那就應該由行為人來承擔責任。

因為這個,這種損害他就是一個行為責任,是吧。

所以這個行為人當然應當對他造成損傷後果或賠償責任。

8月22日,《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其中也增加規定:

發生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並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

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發現侵權人的,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專家表示:

高空拋物、墜物不僅僅是一個民事侵權問題,同時也對公共安全等方面產生了危害。

因此應當進一步在立法上明確加以禁止,用立法措施,特別是立法中的處罰措施阻卻這種違法行為。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校長 馬懷德:

我們建議應該儘快的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在危害公共安全這一節增加一條,在第三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

明確規定高空拋物,或者是未採取安全措施致使空中的這個懸掛物脫落,致人傷亡,或者是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的責任,同時應當確定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刑法方面可以比照這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就是對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它是可以跟治安管理處罰法本身是銜接的。

預防和嚴懲高空拋物、墜物,除了法律手段、技術手段也不可或缺。

以上海為例,這一段畫面來自上海一個社群新安裝的高空墜物智慧識別系統。

這套裝置看似很簡單,一個攝像頭架設在居民樓的對面,當遇到有從高處墜落的動態物品時,系統會自動捕捉。

這一系統不僅能夠準確鎖定拋物者,破解高空拋物墜物取證難題,也對居民起到警示的作用。

座談會上,專家認為:

治理高空墜物問題,必須要多管齊下,在立法、司法、執法和法治宣傳教育等方面多措並舉,減少高空拋物和墜物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