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過小編之前的文章大家就知道小編為大家梳理過商業秘密保護的辦法,其中有一項是與高管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很多人對此有些疑問,這裡小編也為大家進行解答。
這裡我們就不重複說明競業
禁止
協議是什麼了,有需要的可以翻看之前的文章哦,這裡我們就著重來講簽訂競業
禁止
協議要注意什麼
?
我們從三個方面進行回答,
一是適用人員不宜過多。
一
般只適用於企業高階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等關鍵涉密人員,而不適用於就業競爭力
較弱的一般員工。
二是禁止就業範圍不宜過寬。必須有限制的必要,以與員工所接觸之商業秘密密切相關的行業為限,過寬則有失合理性。
三是規定合理的限制期限。競業禁止協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四
是
要支付一定補償。競業禁止期限內企業應給離職員工一定補償,一般不低於該員工離職時年薪的
50%
。否則可能導致
競業
禁止協議被認定為無效。
這裡大家要
注意
,
競業禁止只是對涉密人員擇業的一種限制,不能簡單
地
等同於保密義務。競業禁止期滿或被認定無效,只意味受限制人員不再受擇業方向限制,並不意味免除了保密義務。競業禁止協議解除後,員工仍需履行保密義務,不能洩露、使用原單位的商業秘密。
競業禁止協議對使用條件有要求,但是效力方面還是有保證的,大家如果有這方面的需求,不妨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