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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了,鄭州陳先生無法正常出入小區,陳先生要向物業討個說法

近日,河南鄭州某小區的陳先生向民生頻道的小莉幫忙欄目求助,兩年了陳先生自己無法正常出入小區,每次進出都要偷偷摸摸地跟在其他小區業主身後才能出入。這到底是為什麼呢?

兩年了,鄭州陳先生無法正常出入小區,陳先生要向物業討個說法

陳先生居住的小區業主原來是使用門禁出入的,2020年1月1日開始,物業把出入小區的系統換成了刷臉識別,也就是說小區業主必須把人臉錄入到物業的人臉識別系統才能正常出入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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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因為擔心個人資訊被洩露,拒絕把自己的臉錄入小區的人臉識別系統,於是,近兩年時間裡,陳先生出入小區只能趁其他業主進出時候蹭進來,如果趕上晚上出差回來,就得等上半個小時甚至一個小時,給陳先生的生活帶來嚴重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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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鏡頭,陳先生很委屈也很無奈,“

我很苦惱,我在這裡自己買的房,進不來了,我就想物業給我個說法。

對於陳先生提出的質疑,物業給出的解釋是,“

裝之前面向全體業主進行了民意調查,少數服從多數,大多數業主都同意,而且物業也是本著更好的為業主服務的原則。

”物業還指出小區裡幾乎所有常住的業主都進行了人臉錄入,兩年來陳先生是唯一一例提出質疑的業主,言外之意

陳先生太不合群,或者說是無理取鬧的“刺頭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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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在進步科技在發展,我們認可一些新科技可以在某些方面給我們帶來更加舒適和便捷生活方式,而

人臉、指紋、DNA都屬於個人的生物資訊,不僅必須秉承合法、正當、必要的情況下使用,而且一定要徵求當事人的同意才能採集。

因為人臉資訊一旦洩露,侵權影響甚至可能伴隨其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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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小區引入人臉識別系統,用“刷臉”代替“刷卡”,在錄入人臉資訊時,小區物業要求人臉資訊和詳細住址、身份資訊相繫結,這些資訊一旦洩露,可能給公民個人隱私造成損害。我們應該擁抱新科技,更要尊重公民的人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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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最高法院針對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資訊,《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做了明確說明,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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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應當認定屬於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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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不能以智慧化管理為由,侵害居民人格權益。就是說

小區物業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資訊

應當徵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對於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小區物業應當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不得侵害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人格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總結一句話就是

,物業不得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唯一的驗證方式。

對於小區施行刷臉出入,網友們的評論也是非常的統一,就是採集人臉。對此您怎麼看?您贊成陳先生的維權行為嗎?您會覺得他是刺頭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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