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資訊為未成年女兒訂親?這可不是“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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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未成年女兒訂親?這可不是“私事”

為未成年女兒訂親?這可不是“私事”

近日,四川一對父母給未成年女兒訂立婚約的事件,引發社會關注。據四川日報報道,2020年,劉某聽說同村雷某某、邱某某未成年的女兒邱某甲初中畢業後閒留家中,又想到自己兒子張某尚未戀愛,就請託同村村民柯某到雷某某家說媒。2021年1月12日,雷某某收取了張某彩禮金8萬元後,為張某與邱某甲訂立婚約。

據報道,今年7月,這對年輕情侶因為性格不合決定分居,又因彩禮問題對簿公堂。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被告邱某甲、雷某某、邱某某自願退還原告彩禮。鑑於邱某某、雷某某(邱某甲父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嚴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該案的承辦法官對邱某某、雷某某進行了訓誡,並向其發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

此事一經曝光,就引起不少人的驚愕。畢竟,在婚戀自由觀念早已深入人心的當下,這種家長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的做法,顯然違背了社會的常識,也是對當事人自主意願的不尊重。今年已經施行的《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

顯然,涉事家長沒能盡到應有的義務。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也有諸多規定,嚴格禁止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任何形式的侵犯。?處理這件事,也有法律警示的意味。讓那些不懂法律、缺乏常識的父母,知道自己的行為有可能觸碰了底線,這具有很強的法律與現實意義。

訂立“娃娃親”,或者其他為未成年婚配的做法是社會不良風俗。由於受害者被“訂婚”時還是未成年人,可能還不具備成熟的三觀,也很難真正明白婚姻到底意味著什麼。在公開的資訊中,我們看不到這位女兒最初有反抗家長的行為,只是在很久之後才因為與對方性格不合而分開。

如何在未成年人無力反抗家長違法行為的時候,給予他們足夠的保護,也是此事引人深思之處。

對此,需要從兩方面做好預防工作。其中最主要的,還是家庭成員要盡到義務。比如,監護人必須明白:孩子並不只是自己的“私產”,其身心健康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監護人為未成年人婚配,不只是私事,也會受到法律的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地方,尤其是農村地區,早早給孩子“說媒”是一種習俗,很多人並不認為這有什麼問題,甚至認為“娃娃親”是家族長輩對孩子關愛的表現。要清除這種落後的風俗觀念,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透過經濟發展、文化引導等多方面,深入開展移風易俗工作。

與此同時,社會基層組織也應該發揮作用,就像防控家暴行為一樣,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等相關單位,對轄區內破壞婚姻公序良俗與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做好預防與規勸工作,積極引導人們形成健康的婚姻與家庭觀念。只有這樣,才能給未成年人一個和諧的成長環境,讓類似的荒唐婚姻現象越來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