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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古斯都統治時期的皇室被釋奴,是如何控制宮廷及帝國的

奧古斯都與提比略在位統治時期,皇室被釋奴在有限範圍內獲得了較大的權利與地位,且有極個別被釋奴得以出任行省總督等高級別官職代表皇帝行使權力。之所以說是在“有限範圍內”是因為皇室被釋奴所能夠行使的權力以及所獲得的權利地位始終被控制在這兩位皇帝的手上。奧古斯都明確將他們控制在一個圈裡,不曾有過逾越,更不曾像後來的克勞迪烏斯及尼祿在位時期那樣出現皇室被釋奴“控制”羅馬宮廷及帝國的現象。提比略對奧古斯都的政策基本有所沿用,只不過其統治末期出現例外情況,但大體說來即便是有例外情況,皇室被釋奴也沒能在提比略在位時期控制宮廷及帝國。

一、奧古斯都統治時期的皇室被釋奴

要想了解奧古斯都治下的皇室被釋奴就先要清楚這位皇帝對其被釋奴的態度如何?史載奧古斯都對皇室被釋奴既嚴厲又有些許仁慈,對於觸碰法律底線的被釋奴,即便深受其喜愛也絕不放寬處置。據蘇埃託尼烏斯所記載:“作為庇護人和主人,他既嚴格又和藹可親,尤其還會親近一些被釋奴,比如李錫尼、塞拉都斯等人……然而,他強迫一名叫波魯斯被釋奴自殺,此人還是他最喜歡的被釋奴,概因為他最終被確認與羅馬的婦女犯有通姦罪;他還判決打斷其文書塔勒斯的雙腿,由於他收下了500第納爾銀幣洩露了一封信的內容。”

奧古斯都統治時期的皇室被釋奴,是如何控制宮廷及帝國的

不難看出奧古斯都統治下的皇室被釋奴即使得到皇帝信任與寵愛也依然受管制,此管制在皇帝權威之下,只要皇室被釋奴做好自己的本職分內之事,皇帝自然不會過問;若是所犯之事罪行惡劣則將嚴懲,除非是在皇帝的默許之下,那就另當別論。皇室被釋奴在奧古斯都時期的發展雖說是處於起步階段,可其發展較為迅速。

概括說來羅馬帝國早期奧古斯在位時期都對其被釋奴的政策主要有三大舉措。其舉措之一在於啟用皇室被釋奴來管理皇家財產及國庫。羅斯托夫採夫曾指出奧古斯都使用他的奴隸和被釋奴來經營他那規模龐大的私產,其私產與國庫混淆在一起,並未明確分開。從法律來說皇家財產與國庫本應區分開來,國庫也不應該是皇帝的私有財產。

然而在帝國早期,人們發現統一將兩個併為一起管理行事便利,再加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奧古斯都將國庫與皇家財產混在一起統籌管理。掌握國庫和皇家財產的人可謂是羅馬帝國中最有權力的財政官員,這些財產交由財政總管掌控,財政總管通常是皇帝的被釋奴及奴隸擔任,有時也會有騎士階級的人管理國庫,現有元老階級的人管理皇帝的財產,由被釋奴擔任財政總管的情況一直延續到哈德良統治時期才有所改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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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古斯都此舉無非是想讓值得信任的僕人管理其財產,這樣皇帝便可透過其被釋奴及奴隸將皇室、埃及和其他各省的財政總攬在手中。信任是皇帝委派任務的關鍵,皇室被釋奴作為皇帝的親密奴僕正是其區別於騎士和元老階級的優勢所在。另外帝國的財政職位、穀物供應、禁衛軍的指揮、城市消防隊、埃及和次等省份都是他透過騎士和被釋奴直接控制,元老階級被排除在外。

其舉措之二在於允許其被釋奴在宮廷及帝國行政機構充任官職,官職有低、高階之分,最高級別可任小行省的總督,一般由奧古斯都親自任命。根據歷史學家狄奧所記載,高盧人李錫尼在被羅馬人俘虜後成了凱撒的被釋奴,凱撒的奴僕及遺產為其繼子所繼承,奧古斯都後來竟打破常規任命他為高盧總督。

高盧是皇帝直轄行省,奧古斯都此舉倒是開了羅馬帝國時期的先例。達夫評論此事時說:“第一位皇帝急於安撫擁護共和政體的顯赫家族,並不是那個允許被釋奴享有不正當自由權利的人。然而,即使在他那個時代也有例外。”在一方面,奧古斯都本人頒佈法律條文以限制被釋奴的數量及權利與地位;而另一方面,卻給予自己被釋奴以特權相待。無論法律規定得是有多麼嚴謹苛刻,終究也抵不過皇帝的金口玉言,畢竟第一位皇帝奧古斯都代表的是羅馬帝國至高無上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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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舉措之三便是賜予極個別被釋奴佩戴金指環的權利,這項權利非常特殊,本是騎士階級的特權。就社會而言,此權利賦予他是生來自由的身份,但就他以前的主人而言,他仍然是他主人的被釋奴。該項特權使被釋奴免除了奴隸出身所帶來的種種缺陷,比如,所有向自由人開放的行政長官職位現在都向他開放,佩戴金指環權利的被釋奴不再被取消市政官員的資格,如果他願意,他可以加入軍團或禁衛軍。

安東尼烏斯·穆薩是奧古斯都時期有過記載的皇室被釋奴,此人是奧古斯都的私人醫生。因為救過奧古斯都性命,便被授予佩戴金指環的權利,給予豁免其稅務的權益,穆薩還收到了來自皇帝和元老院賞賜的大量金錢,為此歷史學家狄奧還特意強調他是一位被釋奴。這足以證明皇室被釋奴的社會流動性較高,因為獲得金指環的皇室被釋奴與騎士的權利地位並無較大的差異,相比其他一般被釋奴略高一籌。

從奧古斯都三大舉措中,我們或許可以窺見皇室被釋奴在第一位皇帝時期的發展,儘管奧古斯都的被釋奴在主人的權威下獲得了榮耀與較大的權利地位,可他們並沒有發展到影響宮廷及羅馬帝國的地步,此時皇室被釋奴的發展還處在初步“摸索”中,並未逾越皇帝所劃分的界線。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能夠獲得騎士金指環的被釋奴少之甚少,尚未查閱到有關高盧行省總督李錫尼被賜予金指環的記載,但行省總督的位置並不隨意對皇室被釋奴開放,至少在奧古斯都時期尚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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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比略統治時期的皇室被釋奴

提比略在位時期基本沿用了前任皇帝奧古斯都的一些統治措施,在謹慎的基礎上又稍微有所變動。首先,公事以及特別重要的私人事務交付元老院處理,元老院的主要負責人對這些事務可以自由討論,提比略本人則設法制止他們的阿諛奉承。在任命官吏的時候,他會考慮到候選者的各種情況和背景,例如家族、軍功或是在民政方面的業績,這樣就能讓官員及民眾看到接受任命的都是最適當的人選。

其次,公糧的徵收、間接稅的徵收和國家的其他稅收則由羅馬騎士的團體來辦理,這一點倒是與奧古斯都做法相似,都傾向於提拔騎士階層的人。皇帝還把自己的財產委託給經過考驗的公正廉潔的人物,有時提比略本人甚至都不認識這樣的人物,只是由於此人聲名好才任用的。再次,據塔西佗所說提比略在義大利的田產很少,他的奴隸都不胡作非為,皇帝的宮廷中也只有為數不多的被釋奴隸。而且當他和一個普通公民發生爭論的時候,照例是要由法庭來解決的。從上述政策看,無論是將財產委託公正廉潔的人物,還是不允許其奴僕胡作非為,都可體現提比略是一個嚴於律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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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皇帝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給公正廉潔的人,但並沒有明確說明委託給哪一個等級,卻也不排除財產委託給其被釋奴的可能性。需說明的是無論是被釋奴還是皇室被釋奴,他們並不都是如古典作家所記載的那樣或是貪婪、虛偽,或是小人之心,而且古典時期的史家們通常是戴著有色眼睛看待所謂“奴隸”出身的被釋奴。提比略可能為了防止皇室被釋奴的過分行為而謹慎遵守奧古斯都的一些政策,且只通過少數皇室被釋奴管理其偌大宮廷。

在公元24年提比略透過一道法律——《維塞利亞法》,該法律明確禁止被釋奴獲取地方市政級別的職位和榮耀,除非其被皇帝授以金戒指的特權,否則將遭到嚴厲的懲罰,此規定還適用於行省的非公民社群。此項法律是為了確保羅馬帝國的地級行政級別的官職掌握在那些生來自由的自由人手中,從法律上限制被釋奴的權利。不過,也正是這麼一個嚴於律己的人在其統治後期性情發生了較大的轉變,在失去其子德魯蘇斯以及養子日爾曼尼庫斯之後,提比略隱居到坎佩尼亞,再也沒有回到羅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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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提比略隱退後,完全脫離了公眾的監督,他迅速沉溺於各種墮落的慾望中。”有必要提到兩點關於皇室被釋奴的新聞,其一是提比略的一位被釋奴居然能夠出任埃及行省總督的位置。埃及行省在羅馬帝國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它直接歸皇帝管轄,埃及不僅是皇帝最大田產所在地,還是羅馬的糧倉和軍團駐紮地,奧古斯都時期尚有三個軍團駐紮在此,到了哈德良統治時期還留有兩個軍團駐紮於此。

埃及行省總督一職哪怕是一些騎士也是要望塵莫及的,因為埃及總督之職對騎士來說是最高獎賞,如此重中之重的行省在提比略時期交付給了被釋奴管理頗令人費解,但若是結合其晚年的不問世事和做過的種種荒唐行為來看,倒也能說得通,提比略可能受到了這名被釋奴的一定影響,極其信任此人。其二是提比略在去世前兩年親手寫了兩份遺囑,一份自己保留,另一份則交付給了被釋奴。晚年的提比略一直在坎佩尼亞隱居,公事方面他不再過問。其身旁陪伴的人物可能就是他的一些奴僕——皇室被釋奴和皇室奴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