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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至順帝時期,茶政逐漸開始廢弛

元仁宗在延祐二年(1315)至五年雖然對茶法茶政有意整頓,意圖更新,奈何仁宗於延祐七年(1320)正月就去世了,其變革的茶政茶法似乎除了增加茶引價格一款,其餘部分可能沒有來得及施行。據文獻記載,英宗至治年間的茶政已顯頹勢。

元英宗至治年間,高平(今山西高平市)人元利甫擔任江西等處榷茶都轉運使司判官,據其記載當時“茶法病民,郡邑尤窘”,他整理出數條不合理的茶法,包括“舊弊出額取分例錢,官吏恬習,謂當受猶俸祿然。”運司官取分例錢作為俸祿是為當時常例,官員任用標準有待考量,這一時期官僚系統弊病尤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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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英宗時期有官吏抨擊裝配行為,主張廢置茶運司,但收效甚微。鄧文原記載延祐年間的辦課情況:延祐六年(1319),“時轉運司官聽用鄉里譁狡,動以犯法誣民,而轉運司得專制有司,凡五品官以下皆杖決,州縣莫敢如何。”轉運司官與“鄉里譁狡”聯合,誣陷百姓拖欠差錢,為完成既定課額不擇手段。

同時茶運司權勢極大,對不配合的五品以下有司官員進行管制,有司莫不敢從。榷茶機構內部出現嚴重問題,而茶運司正是榷茶機構的督導者,必然受到官員抨擊。鄧文原奏請罷免茶運司,俾郡縣領之,英宗“不報”,即沒有答覆。英宗至治二年(1322),鄧文原“復申前議,請罷榷茶轉運司,又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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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宗時期罷榷茶機構

英宗時朝議的廢茶運司,在文宗朝終於得以實現。元文宗“天曆二年,始罷榷司而歸諸州縣,其歲徵之數,蓋與延祐同。至順之後,無籍可考”。天曆二年(1329),茶運司被罷廢,其事分歸諸州縣。文宗罷榷茶轉運司後,其下轄的提舉司也一起廢罷了。

具體情況詳見下目中順帝時期復置榷茶機構。文宗雖罷榷茶轉運司,但榷茶制度並沒有廢除,只是將榷茶事務轉歸各地方行政機構辦理。後茶運司並非無籍可考,《元史食貨志》中有順帝時期榷茶運司的記載,順帝時期重置榷茶轉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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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順帝時期的茶政與榷茶制度的最終崩潰

1。順帝重置榷茶運司

元順帝即位後,榷茶系統弊政沒有因茶運司的廢置得以解決。虞集(1272-1348)指出:“天曆詔〔中〕書省運司,而以其分屬列郡,歲侵民困,採造懋遷,觀望疑沮,徵(事)斂失節。公私交病,守令不勝其責,具言復立運司為便。朝廷遣使周詢,不遺山谷,數月覆命,以為宜從所言。”榷茶事務分屬郡縣,因州縣事務繁雜,地方官員不勝其責,影響榷茶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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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統元年(1333)十一月,“辛亥,江西、湖廣、江浙、河南復立榷茶運司。”說明天曆年間罷榷茶運司是將江州都轉運司及其下的提舉司一起罷免了,此時應是重置元朝前期設在江西、湖廣、江浙、河南的榷茶提舉司。

“元統(二)〔一〕年,復設運司於江州總治之,規率如故事,而用人益慎重矣。於是以脫脫木兒與薛公某為之使,萬嘉訥為同知,魏君某為之副,某人為判官,其幕府則經歷某、知事某、照磨某也,或以風憲清強之舊,或輟朝省侍從之貴,或以操守之素,或以材智之優,是以皆能清心而省事,奉法而循理,不急不徐,有嚴有恕。”

此次重建茶運司,朝廷對選官標準極為重視,官員品行和能力,都是考量要素。朝廷要求任職官員奉法守禮,清廉職事,從源頭制止弊政再次出現。但在元朝統治走向衰亡的社會大環境下,根本無法維持過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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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帝時期征斂茶課仍需要地方州縣官吏的協助,地方官吏不僅要完成原有工作任務,還要協助辦課。至正初年,朝廷重視地方長吏辦課不力的問題,李稷任監察御史時上書:“茶鹽鐵課,責備長吏,動受刑譴,何以臨民,宜分委佐貳。”

認為茶鹽鐵賦稅由地方長官提調,常因此而苛責地方長官,使他們動輒受到刑法處罰,損傷官吏威信,讓他們如何治理百姓?應當將茶鹽鐵賦稅徵收的責任委任給佐貳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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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革茶引法——-添由減引之法

元順帝至元二年(1336),為增加茶課,茶運司通知萬家閭提出“添由減引之法”,萬家閭發現“茶由數少課輕”,卻無法滿足民間需求,“茶引課重數多,止於商旅興販”,存在銷售不盡茶貨存積的現象,遂提出“添由減引之法”。

朝廷同意茶由增添二分的提議,下令江西茶運司增加百分之二十的茶由帖發行量,增加茶由價格,同時減少茶引發行量。這樣既能達到額定茶課額,又可以增加榷茶靈活性,調整茶引與茶由比例的方法受到茶商和食茶百姓的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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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順帝時期茶運司的弊病

茶運司復置後,仍是苛政不斷,引起民怨。順帝至正二年(1342),李宏指出江州茶運司的弊政,總結茶運司運營過程中存在的三個主要問題:

一是茶運司官吏公然索賄,拖延發放據引時間。每年十二月初,茶運司差人勾集各處提舉司官吏,關領次年據引。提舉司官員到達運司後,“旬月之間,司官不能偕聚”,需滿足運司官所欲,方能給付據引。往往春月已過,提舉司官員才返回本司,他們也拖延下放引據時間。茶商領取據引時間晚,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將茶貨全部售出,據引失效,積茶堆積。這也是榷茶制度失調,效能不彰造成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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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茶運司官吏額外設立款項,收取人情費。如分司官吏,到茶戶處驗戶散據,每引十張,除納官課一百二十五兩外,又額外取要中統鈔二十五兩,名為“搭頭事例錢”,作為分司官吏的行資。

提舉司也仿效這種行為,存留茶引二三千本,“以茶戶消乏為名,轉賣與新興之戶。”每引又多收中統鈔二十五兩。至元年間茶運司官員都慣於巧立名目,各取所欲,將沉重負擔加諸於百姓身上。

三是運司官員重複追擾,干擾茶戶生活。茶戶領到據引回家,已五六月份,影響正常交茶時間,“碾磨方興,吏卒踵門,催併初限”,此時茶戶尚未發賣茶引,怎會有錢繳納茶稅,有充裕之家,還可以“別行措辦”。家境貧寒的人家,只能“例被拘監”或是“典鬻傢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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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師道(1283—1344)於後至元初年任池州建德(今安徽建德縣)縣尹,建德茶戶苦於茶稅。吳師道上報減稅,經其一再上言,茶稅得以減輕,此舉被引以為美談。史稱:“建德素少茶,而榷稅尤重,民以為病,即為極言於所司,榷稅為減”。

順帝時期極言減稅的官員還有劉耕孫(1296-1355),至順元年(1330)進士,授承事郎、擔任桂陽路(今湖南省桂陽縣)臨武縣尹,其所管轄州縣“邑有茶課,歲不過五錠,後增至五十錠,耕孫言於朝,除其額。”

後至元年間劉耕孫曾歷建德、徽州、瑞州(今江西省高安市)三路推官,在產茶區任職,更能理解茶戶困苦,陳情減稅。但這樣的案例畢竟是少數,多數官員都是為自身利益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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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榷茶系統的最終潰敗

榷茶根本目的是斂財以充實國庫,元順帝時期茶運司的改革無法從根本上挽救茶政頹勢。至正十年(1350),元政府治理黃河,賦役加重。至正十一年(1351)紅巾軍起義,朝廷為籌集軍費,採取納粟補官的措施。

至正十二年(1352),中書省官請行納粟補官令:“凡各處士庶,果能為國宣力,自備糧米供給軍儲者,照依定擬地方實授常選流官,依例升轉、封蔭;及已除茶鹽錢穀官有能再備錢糧供給軍儲者,驗見授品級,改授常流。”元順帝同意了中書省的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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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錢穀官是雜職官,只能在本系統內遷轉。常流即常選流官、常調官。元朝沿用金朝說法,“凡外任循資官謂之常調,選為朝官謂之隨朝。”常選流官才能夠擔任地方行政官員。

元朝九品以上的雜職官是諸投下自選的投下官,以及有權自選官員的衙門任命的官員,官誥受敕牒或宣命。九品以下的雜職官受省、部、院、寺、監、行省、宣慰司、路等部門的官劄付身,或投下主的令旨、懿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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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十二年(1352)的這條納粟補官令不僅允許士庶入粟買官,還允許雜職官入粟轉入流官系統。這部分官員入職後,必然加倍征斂民財以彌補買官的消耗。在元朝統治崩潰的大局之下,榷務系統亦陷入崩潰的局面。元朝末年,自然災害及戰亂等因素加速朝廷的衰敗局勢,財匱力絀。

順帝至正十四年(1354)十二月,“被災殘破之處,令有司賑恤,仍蠲租稅三年”。同月 政府“罷庸田、茶運、寶泉等司。”“庸田”,即都水庸田使司,設於順帝至元二年(1336),掌種植稻田事;“寶泉”,即至正十一年(1351)設立的寶泉提舉司,“掌鼓鑄至正通寶錢、印造交鈔,令民間通用。”此次罷除茶運司後,因社會動盪,戰亂頻繁,再難找到相關榷茶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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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結

元代榷茶制度沿襲宋代的“賣引法”,並不斷髮展變革。至元十三年(1276)實行榷茶制度,頒佈“茶引法”,至元十七年(1280)廢除長引專用短引,後創茶由法。為增加茶課,延祐五年(1318)法忽魯丁提出“減引添課之法”,後至元二年(1336)萬家閭提議“添由減引之法”,都為政府採納實施,可見元政府盡力完善榷茶制度的實效性與便捷性。

另一方面元代茶商販茶的程式基本成型,按照納課請據、憑據取茶、以據換引、憑引運銷,販畢退引的步驟進行,嚴密細緻的榷茶程式可進一步抑制私茶的滋生。這些變革茶法的措施是保證榷茶制度平穩執行的重要部分,最終目的是為維護元政府政權的穩定統治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