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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外交獨特風景:赫德與英國駐華使領館的較量

撰文:張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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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德(Robert Hart,1835-1911),英國北愛爾蘭人,1854年被英國外交部派遣來華,先後在英國駐寧波與廣州領事館工作,1859年進入中國海關,任廣州海關副稅務司,1861年開始代行總稅務司職權,1863年成為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直到1911年去世。赫德與英國駐華使領館的矛盾是晚清中英外交史上一道獨特的風景線。在中英商務司法案件交涉中,赫德無論是從言論,還是從行動上,都是站在中國這一邊。在鎮江躉船案、“臺灣”號假貨單案、蕪湖青麻案和佩奇案中,赫德幫助中國與英國駐華使領館進行抗爭,並取得了勝利。

晚清外交獨特風景:赫德與英國駐華使領館的較量

赫德

1

研究赫德與英國駐華使領館的矛盾,不得不研究赫德在中英滇案交涉中與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Thomas Francis Wade)的矛盾。1875年2月21日英國駐上海領事館翻譯馬嘉理(Augstus Raymond Margary)在雲緬邊境蠻允地方被殺,2月22日柏郎(Horace Albert Browne)探險隊也在此地受到攻擊,史稱滇案。自1875年到1876年中英雙方就滇案問題進行了交涉,在此過程中赫德先後受英方和中方的邀請充當調停人,赫德調停的結果是清政府派李鴻章赴煙臺同威妥瑪談判。

威妥瑪、赫德與李鴻章先後於8月中旬到達煙臺。此時赫德與威妥瑪的關係已經十分冷淡,8月17日赫德到達煙臺登岸時遇見威妥瑪,兩個人只是禮貌性的握了握手就擦肩而過。翌日赫德前往拜訪威妥瑪,但威妥瑪不在寓所。8月19日赫德往拜李鴻章,告之:“威使因新關近事,頗與齟齬,此來未得晤談。”可見赫德與威妥瑪的關係已經惡化。到了8月20日赫德與威妥瑪的矛盾表面化,威妥瑪明顯盡力迴避與赫德碰面,即使見面也不理睬赫德。赫德認為威妥瑪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他與李鴻章的談話,包括他所說如果威妥瑪不能在煙臺就範,就遣使赴英理論,被許鈐身洩露給了威妥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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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妥瑪(Thomas Francis Wade)

赫德與英國駐華公使在維護英國利益這一大方向上是一致的,但是由於他們都有各自的利益需要維護,所以有時在某些問題上又會出現分歧,那麼在這種情形下赫德又會怎樣來對待正在由英國公使所參與的中英交涉呢?在此次滇案交涉中,在中國是否應在滇案了結前遣使的問題上赫德就與威妥瑪存在分歧,威妥瑪反對在滇案了結前遣使,而赫德則一直認為越快遣使越好,他在3月16日給金登乾的信中寫道:“要不是威妥瑪的反對,非要等事件解決,郭(嵩燾)早就去英國了。”並在天津與李鴻章會晤時提到如果他去上海調停失敗,則遣使赴英就是最後的一招,並自告奮勇,願意一併前往,據理力爭。到煙臺後,赫德與威妥瑪的矛盾已公開化,赫德再次建議速派使臣赴英理論,自己願意前往幫忙,並積極推動李鴻章親自赴英理論。8月25日赫德在日記中寫道:“對於德璀琳所說李鴻章自己將是去英國的最佳人選,他(李鴻章)說‘我知道’,這說明我的計劃正在被接受。”8月29日赫德又在日記中寫道:“上午8點去見到李鴻章,安排了我們的計劃,他將照著它去做,並且說如果有必要他將親自去英國。” 但是赫德的這一計劃最終未能付諸實施,因為此後中英談判迅速取得進展,中英雙方最終簽訂《煙臺條約》,結束了歷時近一年半的中英滇案交涉。

在中英滇案交涉過程中,赫德與威妥瑪在維護英國的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在處理中英矛盾的方式以及一些具體問題上卻存在分歧。在與英國駐華公使發生矛盾的情形下,赫德表現出了要獨立處理中英滇案的傾向。而這正是其以後在中英外交中不斷丟擲自己的解決方案並努力使中英交涉按照自己的方案來解決的序曲。

2

自1874年2月起,英商太古洋行擁有的“加迪斯(Cadiz)”號躉船停泊在長江下游的鎮江江面,用一座浮橋和英租界相接。是年夏,水面出現旋渦,使河床衝陷,堤岸嚴重塌方。中國地方當局以及海關責令該躉船轉移泊位,遭到拒絕。1876年6月24日赫德向總理衙門彙報了鎮江躉船案,並告之海關希望將躉船移開的原因。同時赫德還就此案與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進行交涉,但是威妥瑪不同意將躉船拖走,而且態度非常蠻橫。英國公使館甚而認為中國放棄了在開放口岸,甚至在部分水域中國事務上的主權。對此赫德非常氣憤。赫德見此案無法在北京解決,就建議總理衙門將此案轉交給中國駐英大臣郭嵩燾。總理衙門接受了赫德的建議,決定將此案交由郭嵩燾在倫敦解決。

雖然躉船案已經轉到郭嵩燾手裡,但是赫德還是在背後影響著該案的交涉程序。1877年2月,赫德就鎮江躉船案為總理衙門寫了詳細的備忘錄,由總理衙門發給郭嵩燾。同時赫德還指示中國海關駐倫敦辦事處稅務司金登幹(James Duncan Campbell)幫助郭嵩燾處理躉船案。他在4月11日給金登乾的信中稱:“此事已經提到首腦部門擺在(外交)國務大臣面前,對於中國的要求就要一定予以滿足,其正當性是無可置疑的,所有枝節問題應一概避開。郭必須確定他自己的方針,但首先要盡力熟悉案情,然後擬訂行動計劃,而在這以前無論如何不要表示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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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嵩燾

躉船是否能夠移走,不僅關係到中國的權益,也關係到海關的權益,所以赫德對此案的態度非常堅決。雖然他清楚即使中國勝訴,海關也會失去英國公使館的支援,甚或可能遭到它的反對。他在4月11日給金登乾的信函中說:“一艘船的移動與否,這問題本身是一件小事。但是,英國公使館自封的權勢也太大了,已經危及一項原則和一項權利的維護,因為我們必須全力以赴地爭個水落石出——‘爭到最後一個人和最後一文錢’。這件事是不幸的和失策的,既然已經欲罷不能,我們必須爭到底。”

為了使躉船案能夠順利解決,赫德於7月24日致電金登幹,要其記住躉船案中的主要論點“凡屬中國在條約中未經放棄的原有主權範疇的權利,中國依然保留。”8月15日赫德電告金登幹再一次提醒郭嵩燾避免枝節問題,並應拒絕與威妥瑪討論此事。8月31日赫德再次電告金登幹:“請再忠告郭要避免枝節問題,只需牢記一件事,即:不論是否提出理由,躉船必須挪走,我們不要求更多,也不接受比這少。”

為了幫助中國勝訴,赫德還讓金登幹就鎮江躉船案向英國法學界請教。赫德將躉船案案情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寫完後,先後寄給金登幹,由金登幹轉給相關的英國法律界人士。1877年8月10日金登乾電告赫德,英國法律顧問團贊同中國提出的所有論點。隨後,郭嵩燾將法律顧問團的意見寄送英國外交部大臣德比(Derby)。此案除了諮詢英國律師界的意見,還徵詢了英國工程師的意見,1877年11月14日金登乾電告赫德,工程師的意見書結論為,躉船是造成堤岸損害的主要原因,必須移開。郭嵩燾相應將工程師意見書寄給德比。

此後,英國外交部將此案移交英國皇家司法官審理。最終中英鎮江躉船案以中方的勝利而結束。1878年2月6日德比致函郭嵩燾,同意挪走躉船。

3

1878年2月21日,福州海關查獲來自香港的一艘英國船“臺灣”號載有三擔鴉片(摺合360磅),而在呈交海關的貨物清單中沒有列入。福州稅務司漢南(CharlesHannen)認為船長出具了假貨物清單,依照條約的規定請英國領事處罰船長白銀五百兩。但船長把責任推到船上的兩個中國人(廚師和乘務員)身上,他辯稱:此項鴉片是他們揹著他帶的,因此貨物清單“不能算為假的”,不能交納罰款,並聲言這兩個中國人是英國人的僕役,依據領事裁判權必須交英國領事審判。經英國領事審訊後,裁決二人“無罪”,船長自然也無需繳納罰款。當時任英國署理公使的傅磊斯(Hugh Fraser)支援這一裁決。為維護海關制度總理衙門讓赫德透過金登幹延請英國律師向英國最高法律當局起訴。

1878年春天赫德回歐洲度假。赫德接到總理衙門的來電後,就致函金登幹,讓其幫著向英國法律界諮詢對於“假貨單”的意見,並告訴金登幹:“我們所要聽到的是:凡屬應該列入貨單的東西而沒有列入,貨單就是假貨單(即僅僅是假的而並非有意作假)。”

金登幹所徵詢得法律界意見一致認為赫德對“假貨單”的解釋是正確的,所以赫德讓金登幹致電總理衙門稱:

船舶裝運貨物清單必須說明全部船貨。所謂船貨,意指船上載運的所有商品貨物,不論是應完稅的,免稅的,或禁運的,也不論有無提貨單。法律界的見解,對中英條約第三十七款,強有力地支援海關的解釋而指摘領事館的解釋。法律界的見解還認為,在海關方面發現了漏報情事之後,除純屬抄寫錯誤之外,不允許船長再改正船舶裝運貨物清單上的任何錯誤。如傅磊斯拒絕接受海關的解釋,可促請總理衙門將“臺灣”號假貨單案的案情通報中國駐倫敦公使,並按年月日順序對案情加以明確而充分的說明。

因為傅磊斯沒有接受英國法律界的解釋,所以總理衙門將此案按照赫德意見移交中國駐英使館處理。金登幹幫助中國駐英使臣曾紀澤起草了致英國外交大臣沙裡士伯勳爵(Lord Salisbury)的公函。沙裡士伯勳爵接到曾紀澤的公函後,表示英國政府將立即對“臺灣”號假貨單案進行考慮。但是其考慮結果是反對中方的解釋而支援英國駐福州領事的決定。對此,赫德認為,曾紀澤應致函沙裡士伯勳爵,堅持自己的解釋,並說明英國著名法律家亦持同樣觀點。曾紀澤接受了赫德意見,致函沙裡士伯勳爵,對英國政府的觀點與中國政府及他們的英國法律顧問的見解相異表示遺憾。指出對“臺灣”號船長是否處以罰款並不重要,重要之點在於:艙單是否按海關要求已將全部運載準備交付的貨物列入,還是僅指那些經船長簽發提貨單的貨物,如領事館認為的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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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紀澤

為了幫助曾紀澤與沙裡士伯勳爵進行“臺灣”號假貨單案的談判,赫德電告金登幹:“德國修約,檔案中關於公使已同意條款中有:任何需要海關準單方能裝船或卸船的貨物必須列入艙單,若有遺漏,不論是否持有提貨單據,即構成假艙單。如果將此條審慎地通知沙裡士伯,應有助於曾侯的談判。”

為了同英國法律界進行商討,金登干與赫德的法律顧問霍金司(Hutchins)律師準備了一份長篇案情。因為工作量非常大,所以直到1879年底這份案情還沒有完成。對此,赫德有點著急了,他還是非常希望將這個案件的談判進行到底。1880年3月12日赫德致函金登幹稱:

我希望你和霍金司在聖誕節的磋商將是最後一次。還是把它完成的好,即使它的唯一結果只是從外交部獲得另一份“表明自己無能為力的宣告”,也要在這方面鬥爭到底。我們所要求的是,外交部或是堅決堅持它自己的意見,或是接受我們的解釋。假如它選擇後者,那好;如它決定前者,那也行!事實上我幾乎寧願發現外交部堅持它自己的觀點,但我要把反對那種觀點的論據充分闡明並記錄下來。你現在做的正是這一工作並且做的很好。

其實金登幹一直在非常認真地準備著“臺灣”號假貨單案,希望在英國自由黨領袖格萊斯頓(Gladstone)就職首相前交給中國駐英使館的法律顧問。因為金登幹曾經諮詢過的英國律師詹姆斯(Henry James)與赫謝爾(Farrar Herschell)現在可能升任英國檢察院的檢察長和副檢察長,所以金登幹興奮地函告赫德:“現在應該是解決任何懸而未決的問題的時候了。”但是赫德比較冷靜,認為詹姆斯和赫謝爾拿了中國的酬金,將不會在外交部發表對中國案件的意見。赫德叮囑金登幹:“請你記住,我們只想罰‘臺灣’號幾兩銀子以表明其違章,但我們的確希望今後對船貨和假貨單有一個明確的認識。德國的修訂草案雖尚未批准,但可為德國解決了這個問題。凡是需要許可證裝船或卸船的一切(有提單或無提單),就是船貨,缺少許可證的就是出示了假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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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萊斯頓(Gladstone)

最終英國政府同意了赫德對“臺灣”號假貨單案的解釋,對“臺灣”號進行了罰款。1882年7月14日,赫德函告金登幹稱:“威妥瑪剛才來說他已作好準備為‘臺灣’號事情罰款。”8月14日威妥瑪再次向赫德表示願意接受對“臺灣”號的罰款,並最終決定罰款額為100海關兩。8月24日赫德電告金登幹:“臺灣號案件已解決,罰款一百海關兩。”至此,持續4年多的”臺灣”號假貨單案終於落下帷幕。

“臺灣”號假貨單案雖然並不是一項重大案件,但它卻直接關係到中國的主權與海關的權威,所以赫德對於”臺灣”號假貨單案最終以中方的勝利而告終,感到非常高興。他在8月18日的日記中寫到:“所以雖然我們在這個“臺灣”號案件中等待了很長時間,我們的等待是有目的的,等到了正確的時間,而且贏了,雖然我們只是以微弱的優勢贏的,但是贏的仍然是我們!”

4

蕪湖自開埠以來,設有新關、常關,兩處相距頗近。

1877年底,商人黃如雨以民用撥船裝運青麻,闖關走私,逃避厘金,被地方官查獲。照海關章程本國商人過常關不納厘金,船貨應分別充公。但是英國駐蕪湖領事倭妥瑪(Thomas Watters)卻在照會中宣告黃如雨所運青麻系洋商之貨,應按治外法權進行會審,並以兩關相距過近,致使商人認為只有一處關卡,而忽略交納厘金為遁詞,為洋商逃避厘金開脫。而英國署理公使傅磊斯則支援倭妥瑪的說法,從而引發了中英蕪湖青麻案的交涉。

赫德認為海關的處理是正確的。1877年12月12日,總理衙門將傅磊斯關於此案所寫公函交給赫德閱看,赫德認為傅磊斯的論述非常無力,並對傅磊斯有關青麻案的疑問草擬了答覆。1878年1月2日,傅磊斯拜訪赫德,商討蕪湖青麻案。經過赫德的交涉與解釋,傅磊斯承認黃如雨的船隻可能不對,但是聲稱需要對此進行聯合調查。赫德為總理衙門草擬了對傅磊斯有關蕪湖青麻案的答覆,認為既然傅磊斯想要聯合調查,就讓他進行聯合調查,將會證明他現在拒絕相信的是對的。接著赫德與總理衙門就不斷商討對蕪湖青麻案進行聯合調查的事宜。但是因為赫德很快回歐洲度假去了,聯合調查事宜就耽擱下來。1878年7月20日已經回到歐洲的赫德指示裴式楷:“關於蕪湖青麻案,調查工作無論聯合進行抑或單獨進行,應重新開始並完成,向使館與當地領事館發出公函或正式通知,說明調查意向。並且不可忽略對致吳得祿(蕪湖稅務司,F。 E。 Woodruff)的公文中所提各點加以證明和確認,按照我所排列的順序進行。”此後,因為忙於其他事務,赫德對此案沒再過問。

5

1880年10月26日夜,廣州海關巡役英國人佩奇(Edward Page)開槍打死了一名中國走私犯。中國政府認為佩奇執行公務,做的對。但是英國駐廣州領事有雅芝(Arthur Rotch Hewlett)卻逮捕了他,打算送往上海以兇殺或誤殺罪交付審判,還傳喚廣州稅務司吉德(Edward McKean)和廣州關其他職員去上海作證。但是後來改派法官佛倫奇(Franch)赴廣州審理此案。

此案同樣涉及到中國的主權與海關的權威,所以赫德對此案非常重視,聘請了王室法律顧問海拉爾與香港檢察總長奧馬利和麥基恩去廣州為佩奇辯護。赫德還讓海拉爾與麥基恩在香港法庭對有雅芝提出訴訟,即“佩奇為遭非法逮捕和監禁而控有雅芝案”,要求賠償損失20000美元。赫德將此事告知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Thomas Francis Wade)後,威妥瑪表示,鑑於有雅芝按司法行事,他不能干預。因此赫德通知吉德要從司法上猛攻,用盡一切方法為佩奇辯護,或盡力使有雅芝限於困境。

但是赫德擔心可能會在這兩件案子中失利,需要在英國上訴。所以赫德於1881年1月24日函告金登幹幫助聘請律師,幫助將官司打到底:“你需要為我們聘請儘可能是最得力的人(赫謝爾可否算一位?或是請一位王室律師?),我們還得從外交上把這場官司打到底。(我應告訴你,有雅芝是那些領事中我最喜歡和最尊敬的人;他能幹、公正、聰明並有紳士風度,但在這場訴訟中我們需要豁出命去幹!)”

但是出乎預料的是,佩奇案在廣州的審判峰迴路轉,向著有利於佩奇的方向發展了。原告提不出證人,而海關人員吉德等又拒絕洩露海關的事,結果佩奇被宣告無罪。但法官弗倫奇在宣佈佩奇無罪後,卻準備將廣州海關人員因拒絕提供證據而交付審判。赫德在3月10日致金登乾的信中還表示可能讓金登幹繼續尋求英國司法上的幫助:“吉德在香港和廣州也陷入困境,真不知我們該怎麼度過難關。不過,也許有必要在英國從司法和外交兩方面採取行動來對付法官弗倫奇和領事有雅芝。如果我們這麼幹,就須聘請能找到的最好的法律方面的能人。”

不過就在赫德準備讓金登幹尋求英國國內司法支援時,弗倫奇又撤銷了對廣州海關職員的控告,佩奇案只剩下赫德對有雅芝的控告了。威妥瑪對有人威脅有雅芝,要對他進行控告,無比憤怒,召集各國公使開會。他們一致認為:(a)領事有裁判權,(b)如他們的僑民膽敢拒絕作證,可立刻把他們監禁。同時他們都認為赫德可能有充分理由對有雅芝的作法感到惱火,但他們對吉德拒絕作證很生氣,假如赫德繼續控訴領事,他們對赫德也會感到憤慨。在這種情況下,赫德經過全面考慮了形勢之後,包括考慮到:總理衙門太軟弱不能作他的後盾,這次起訴可能失敗,事後吞下“不聽老人言”的後悔藥;也可能在法庭上獲勝,卻在別處引起反對,併到處加深敵意。所以赫德不願因小失大,決定:(a)停止對有雅芝的控訴,(b)將這次審判等情況的報告送往國內,聽取本國法律方面的意見,(c)普遍對海關各口岸,特別是對廣州,下達今後“保全面子”的指示。

總的來說,赫德在佩奇案中取得了勝利,但是並不是全勝,在控告領事有雅芝問題上,赫德還是妥協了,而且非常不甘心,他在4月24日給金登乾的信中稱:“記住我們是在沒有蒸汽推動下航行,改變我的方針是向暴風雨屈服以拯救航船。但這終究還是不得不吞下去的苦藥!”金登幹非常贊成赫德最終撤銷了對有雅芝的控訴,他在7月8日致赫德的信中稱:“我確信,時間將證明您在佩奇事件中的行動是明智的。當風向轉變時,您第146號通告中結尾的一段會使您不費力地改變行動方針。”英國駐華公使和領事對海關事務的干涉使赫德對他們感到非常失望,他在1881年1月28日給金登乾的信中稱:“英國在國際事務上幹得不大體面,海外的英國官員又是那樣愛阻撓自己的同胞為任何別國服務的計劃,因此可以預期,中國在聘用人員和購買軍用物資方面,將日益轉向別國而不求英國了。”

6

作為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赫德的職責並不僅僅侷限於海關業務,他還是總理衙門的外交顧問。雖然赫德是英國人,但是他與英國駐華使館卻存在著競爭甚至敵對的關係。這主要表現在:一、在中英交涉中,赫德會為總理衙門提供幫助;二、赫德有時還會繞開英國駐華使領館,直接透過金登干與英國外交部進行交涉。對於赫德的研究,許多學者往往將赫德定位為帝國主義侵華的先鋒或幫兇,所以對於赫德在中外交涉中的一些言行無法解釋。其實赫德的身份首先是中國官員,在中外交涉中是需要為中國的利益進行考慮的。赫德在中英商務司法案件中的表現充分說明,當英國駐華使領館損害到中國海關的利益時,不僅損害了中國的利益,也損害了赫德的個人利益,同時也損害了英國在華的長遠利益,所以此時赫德與英國駐華使領館的矛盾急劇尖銳化,從而促使他在中英商務司法案件交涉中全力以赴,幫助中國在中英交涉中取得勝利。

(作者授權刊發,首發於《北京教育學報》2019年03期)